第一节 食品、药品管理法规的演变
食品与药品作为维护人类生存和健康的重要物质,都具有各自适用的法律体系,从法律层面和管理制度来看,二者存在较为明显的区别。
根据我国198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药品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2019年版《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在历版《药品管理法》中,中药饮片始终作为药品进行监管。
在食品管理的法律法规中,为了保证食品安全,始终禁止食品中添加药品。许多中药如生姜、乌梅、八角茴香等已经广泛作为食品及调味料使用,这给既是中药又是食品物质的管理和使用带来了很大不便。为了调节“食品”与“药品”监管的矛盾,我国在食品法律法规中补充了关于“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相关规定。
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第二章第八条规定:“食品不得加入药物。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以及作为调料或者食品强化剂加入的除外。”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三条规定,本法用语定义如下:“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1987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规定了食品不得加入药物,但是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作为原料、调料的除外。原卫生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制定了《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章第十条规定:“食品不得加入药物,但是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作为原料、调料或者营养强化剂加入的除外。”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上述“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在民间简称为“药食同源”。通过食品与药品的监管演变历史可以发现,“药食同源”的诞生主要是为了协调部分中药材食品和药品双重身份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