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单位犯罪

第三十条 【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立法沿革

本两条系1997年《刑法》增设的规定。 1979年《刑法》未规定单位犯罪。但是,1987年《海关法》第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犯走私罪的,由司法机关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判处罚金,判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和违法所得。”这就通过附属刑法的方式首次设置了单位犯罪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自1988年1月21日起施行,已失效)进一步明确了单位走私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此后,其他单行刑法也陆续对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作了规定。据统计,1997年《刑法》之前单位犯罪达到50余种。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修正后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节录)

第十八条 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立法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自2014年4月24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第三十条的含义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如何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解释如下: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予公告。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1999〕14号,自1999年7月3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单位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条1 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第三条 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0〕31号,自2000年10月10日起施行)2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1999〕374号《关于单位犯信用证诈骗罪案件中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划分主从犯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高检发释字〔2002〕4号,自2002年7月15日起施行)3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对已注销的单位原犯罪行为是否应当追诉的请示》(川检发研〔2001〕2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涉嫌犯罪的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单位有关人员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高检发释字〔2002〕5号,自2002年8月13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近来,一些省人民检察院就单位有关人员为谋取单位利益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向我院请示。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单位有关人员为谋取单位利益组织实施盗窃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节录)

第三百四十条 对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只作为自然人犯罪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单位追加起诉。人民检察院仍以自然人犯罪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按照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并援引刑法分则关于追究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条款。

第三百四十四条 审判期间,被告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宣告破产但尚未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应当继续审理;被告单位被撤销、注销的,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继续审理。

第三百四十五条 审判期间,被告单位合并、分立的,应当将原单位列为被告单位,并注明合并、分立情况。对被告单位所判处的罚金以其在新单位的财产及收益为限。

规范性文件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法〔2001〕8号) “二”“(一)关于单位犯罪问题”对单位犯罪认定的有关问题作了规定。 (→参见分则第三章第四节标题评注部分,第745、746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02〕139号)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对单位走私犯罪的有关问题作了规定。 (→参见分则第三章第二节标题评注部分,第674—676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高检诉〔2017〕14号)“三、依法认定单位犯罪及其责任人员” “四、综合运用定罪量刑情节”对涉互联网金融单位犯罪认定和处理的有关问题作了规定。(→参见分则第三章第四节标题评注部分,第758、759页)

指导性案例

浙江省某县图书馆及赵某、徐某某单位受贿、私分国有资产、贪污案(检例第73号,节录)

关键词 单位犯罪 追加起诉 移送线索

要 旨 人民检察院在对职务犯罪案件审查起诉时,如果认为相关单位亦涉嫌犯罪,且单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与监察机关沟通,可以依法对犯罪单位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中发现遗漏同案犯或犯罪事实的,应当及时与监察机关沟通,依法处理。

法律适用答复、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企业犯罪后被合并应当如何追究刑事责任问题的答复》(1998年11月18日)

人民检察院起诉时该犯罪企业已被合并到一个新企业的,仍应依法追究原犯罪企业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的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审判时,对被告单位应列原犯罪企业名称,但注明已被并入新的企业,对被告单位所判处的罚金数额以其并入新的企业的财产及收益为限。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法研〔2003〕153号)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津高法〔2003〕30号《关于韩国注册企业在我国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能否按单位犯罪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符合我国法人资格条件的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我国领域内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我国《刑法》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我国《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在我国领域内以实施违法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公安部关于村民委员会可否构成单位犯罪主体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7〕1号)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你厅《关于村支书、村主任以村委会的名义实施犯罪可否构成单位犯罪的请示》(内公字〔2006〕16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单位犯罪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属于《刑法》第三十条列举的范围。因此,对以村民委员会名义实施犯罪的,不应以单位犯罪论,可以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刑参案例规则提炼 4

北京太子纺织工业有限公司、姚志俊等走私普通货物案——单位走私犯罪在法律文书中如何表述》(第1号案例)、《朱奕骥投机倒把案——承包经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构成单位犯罪》(第3号案例)、《林春华等走私普通货物案——以公司名义进行走私,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是个人犯罪》 (第18号案例)、《河南省三星实业公司集资诈骗案——犯罪后单位被注销如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第72号案例)、《张贞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区别如何界定》(第86号案例)、《周云华虚报注册资本案——检察机关以自然人犯罪起诉的单位犯罪案件应如何正确处理》 (第102号案例)、《普宁市流沙经济发展公司等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单位共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定罪处罚》 (第232号案例)、 《北京匡达制药厂偷税案——如何认定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第251号案例)、《王红梅、王宏斌、陈一平走私普通货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以单位名义实施走私犯罪,现有证据只能证实少量违法所得用于单位的经营活动,绝大部分违法所得的去向无法查清的,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第336号案例)、《张俊等走私普通货物案——单位责任人员在实施单位犯罪的同时,其个人又犯与单位犯罪相同之罪的,应数罪并罚》 (第455号案例)、《邱进特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售假公司”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第676号案例)、《上海新客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王志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依法成立的一人公司能否成为单位犯罪主体》 (第725号案例)、《周敏合同诈骗案——如何理解和把握一人公司单位犯罪主体的认定》(第726号案例)、《苏州市安派精密电子有限公司、庞美兴、罗正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如何认定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开票单位未到案时能否认定受票单位构成犯罪》 (第1284号案例)、《刘楚荣、刘汉杰、刘立辉诈骗案——当被告人同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等多种身份时应如何认定其行为性质以及村民委员会是否属于单位犯罪的适格主体》(第1420号案例)、《杜中亚、李章舵贪污、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诈骗案——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件的相关程序问题》 (第1445号案例)所涉规则提炼如下:

1.单位犯罪的主体规则。“从刑法的实质合理性标准来考察,只有依法成立,取得法人地位,具有独立人格的一人公司,才有可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第725号案例)“判断具体犯罪行为中的一人公司是否具有独立人格,应当根据以下几项标准:第一,是否具有独立的财产利益……第二,是否具有独立的意志……第三,是否具有公司法所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第四,是否依照章程规定的宗旨运转……第五,是否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成立。” (第726号案例)“刑法第三十条没有规定村民委员会可以作为追诉对象承担刑事责任。” (第1420号案例)“专门的‘售假公司’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第676号案例)

2.单位犯罪的认定规则。“构成单位犯罪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经单位全体成员或单位决策机构集体作出的决定,而不是单位中的某个人以个人名义擅自作出的决定;二是非法所得归单位所有。不具备上述两个条件的,不构成单位犯罪。”(第18号案例)“以……公司的名义向他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牟利,并将非法所得大部分用于……公司的经营,其行为属单位犯罪。” (第3号案例)相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所得并没有归单位所有,而是绝大部分都被……用于个人经商和挥霍……认定……为自然人犯罪是正确的。” (第86号案例)需要注意的是,“以单位名义实施走私犯罪,没有证据证实违法所得被实施犯罪的个人占有或者私分的,应当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为单位走私犯罪。”(第336号案例)此外,“由于刑法分则并未规定单位可以成为诈骗罪的主体,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的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接组织、策划、实施了相关诈骗行为,应当依法对此承担个人责任,但是在量刑中可以充分考虑单位犯罪的因素。”(第1445号案例)

3.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规则。“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为单位的管理人员,不包括一般工作人员。” “单位的管理人员应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是否构成犯罪与职务级别、地位高低、权力大小并无必然联系,关键在于该管理人员在单位犯罪中的参与程度是否起到了……‘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五种重要作用。如果没起到上述重要作用,即便该管理人员是单位的‘一把手’、主要负责人,也不应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 (第1284号案例)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也即‘一把手’……应否承担刑事责任,仍需视其是否具体介入了单位犯罪行为,在单位犯罪过程中是否起到了组织、指挥、决策作用而定。如主持单位领导层集体研究、决定或者依职权个人决定实施单位犯罪的情况下,当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反之,在由单位其他领导决定、指挥、组织实施单位犯罪、不在其本人职权分工范围之内、本人并不知情的情况下,则不应以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追究其刑事责任。当然,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因失职行为,依法构成其他犯罪的,另当别论。”(第251号案例)

4.单位共同犯罪的处理规则。单位共同犯罪中,“各被告单位之间可以区分主从犯,其中直接责任人员的地位相对于单位犯罪具有一定的独立性,根据……情况,可以认定亦构成共同犯罪,区分主从犯。”(第232号案例)

5.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又犯自然人犯罪的处理规则。“单位责任人员在实施单位犯罪的同时,其个人又犯与单位犯罪相同之罪的,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承担的单位犯罪罪名与其自然人犯罪罪名虽然相同,但不是同种犯罪,应当对其数罪并罚。”(第455号案例)

6.单位犯罪的程序规则。“公司被依法注销后,其诉讼能力已经丧失,但不能因此免除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第72号案例) “镇政府被依法撤销,不能再作为诉讼主体追究刑事责任,但该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仍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232号案例)“对检察机关以自然人起诉的单位犯罪案件,如处于一审阶段,人民法院应与检察机关协商,建议检察机关补充起诉。检察机关不予补充起诉的,人民法院只能依法追究被起诉的自然人的责任,而不能直接追究单位的责任。依此精神,二审法院遇到上述情况,也就只能追究被起诉的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对犯罪的单位,可建议检察机关另行起诉。” (第102号案例)“认定被告人确系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判决书中不能径行将有关单位列为被告。但在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中,必须表述清楚:被告人×××系以单位名义,为单位利益,实施犯罪,且其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故属单位犯罪,被告人承担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判决的法律依据,必须引用刑法分则中有关单位犯罪处刑的相应条款,只判处个人。由于检察机关未起诉单位,故而亦不能径判单位罚金刑。”5(第1号案例)

1 对“主要活动”的把握,不应仅仅局限为“数量”“次数”等简单的量化指标,还应综合考量犯罪活动的影响、后果等因素,以作出准确认定。参见孙军工:《〈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主办:《中国刑事审判指导案例1》(增订第3版),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675页。

2 适用本司法解释需要注意:(1)根据具体案件的特殊情况,也不完全排除对直接责任人员区分主从犯。所谓特殊情况,主要是指根据具体案情,如果不区分主、从犯,在对被告人决定刑罚时很难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如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明显轻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前者不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无法实现罪刑均衡。 (2)在单位之间、单位和自然人之间共同犯罪的情况下,根据具体案情,有的就可以或者应当区分主、从犯,以追究单位和自然人不尽相同的刑事责任。参见祝二军:《〈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主办:《中国刑事审判指导案例1》(增订第3版),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677—678页。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法释〔2021〕1号)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审判期间,被告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宣告破产但尚未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应当继续审理;被告单位被撤销、注销的,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继续审理。”与法释〔2012〕21号解释(已失效)第二百八十六条相比,法释〔2021〕1号解释对被告单位在特殊状态下的刑事责任承担问题,区分单位被“撤销、注销”和“吊销营业执照、宣告破产”的情形分别确立不同的处理规则。其原因在于,在被告单位只是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但未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情况下,被告单位这一责任主体还是存在的,并未消亡,其可以承担民事责任,同理也可以承担刑事责任,故此时应当对案件继续审理,并对被告单位作出刑事判决。鉴此,对高检发释字〔2002〕4号解释宜应作相似理解和把握。——本评注注

4 另,鉴于《赵石山、王海杰、杨建波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擅自以村委会名义将村山坡林地承包给村民作为墓地使用的定性》 (第1398号案例)主张“村委会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有自己的经费,且能够以自己的名义承担相应的责任,符合刑法规定的单位的形式特征和实质特征”,与《公安部关于村民委员会可否构成单位犯罪主体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7〕1号)存在冲突,且与《刘楚荣、刘汉杰、刘立辉诈骗案——当被告人同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等多种身份时应如何认定其行为性质以及村民委员会是否属于单位犯罪的适格主体》(第1420号案例)所提出的“刑法第三十条没有规定村民委员会可以作为追诉对象承担刑事责任”不一致,故对所涉该部分规则未予提炼。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法释〔2021〕1号)第三百四十条对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只作为自然人犯罪起诉情形的处理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