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没有审判的司法

2004年4月20日 星期二 谷雨

最近在沿海某山区小城开庭,在法庭辩论环节,审判长打断我的发言,说法庭在审理案件,不能在这里讲法理。

作为一个司法工作人员出身的律师,我深知在庭审活动中遵守司法礼仪的重要,诉讼参与人必须服从审判长的指挥。但是,审判长以不能讲法理为由打断辩护人在法庭上的发言,实在让人无所适从。司法权的本质是判断权,审判是中立的裁判者听取争讼双方意见后进行的理性判断。既然是理性判断,就得依靠司法作业常用的推理方法三段论:根据小前提事实适用大前提法律,就争讼事项得出裁判结论。而要准确认定事实就得讲证据,要正确适用法律当然必须讲法理。法庭审判岂能不让人讲法理?如果司法可以不讲法理,那么它就真成了“没有审判的司法”。

审判是最为重要的司法活动,怎么可能存在“没有审判的司法”呢?

其实,这是借用罗斯科·庞德在《普通法的精神》一书中的说法。庞德在这本小书的第五章“拓荒者与法律”中写道:“实际上,美国的司法史始于‘独立战争’之后。在受殖民统治的美国,司法活动的最初表现形式是立法和执法,这种没有审判的司法一直持续到上个世纪。在‘独立战争’前后的一段时期,法官们多为未接受专门训练的地方行政官组成,他们在立法的指导下,凭着自己的天赋和悟性主持审判活动。”[1]

休庭时,我从委托人那里得知,打断我发言的审判长曾长期在法院食堂当厨师,工作相当敬业,炒得一手好菜,于是从临时工到正式工,再从事业编到机关行政编,最后挤进了法官行列(前不久我还遇到过一次“司机司法”,法院的驾驶员成为法官,在我辩护的案件中担任审判长。不过,从庭审掌控情况和裁判文书质量看,那个司机出身的法官比这个厨师出身的法官强多了)。

有道是“英雄不问出处”,虽然曾是医生、铁匠、农民、司机或者厨师,只要好学上进,接受系统的法学教育和训练,再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那就不仅可以当法官,而且还可能成为优秀的法官,因为丰富的人生阅历使他们能够更好地兼顾法理与情理。

问题在于,这名厨师审判长根本没有认真学过法,也没有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以前国家对司法人员的学历水平和任职资格没有设定制度门槛,后来虽然实施《法官法》和国家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但是实践中的“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使得已经在岗的审判人员被保留下来,不懂法理也不爱听法理的他们也就继续手握生杀予夺大权。

如果没有接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和训练,则很难搞懂专业的法律问题。案件之所以有争议,正是因为涉及一些疑难的法律适用问题。而为了说清楚这些问题,必须得运用法理。本案审判长不懂法理,也就没有耐心认真听取控辩双方所讲的法理。

在上个月(2004年3月)的全国两会上,肖扬院长在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工作报告中说,2003年是实施第一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的最后一年;法院的队伍建设得到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稳步推进,法官学历层次和业务水平不断提高,最高法法官中硕士、博士学位的比例已达47%。事实上,20世纪90年代末高校扩招后的毕业生这几年相继毕业走向社会,要是能够采取措施从法学院系的优秀毕业生中选拔人员充实基层司法队伍,假以时日,相信不讲法理、没有审判的司法就能杜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