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金治理:全球观照与中国实践
- 秦子甲
- 792字
- 2025-03-28 17:12:49
(三)基金治理与基金监管的关系
一些在先研究把法律制度、基金监管(包括行政监管和自律监管)纳入基金治理体系,视为外部治理的组成部分或称为第三方治理。笔者对此并不赞成。笔者认为,基金治理和基金监管的关系应该从以下3个维度进行把握:
第一,从目标上看,基金监管的终极目标与基金治理是一致的,都是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实现基金投资者的最佳利益(best interest)。
第二,基金监管和基金治理的法理基础、法律关系是不同的。基金治理,无论是内部治理还是外部治理,都是在私法自治的层面上展开,是基金各方当事主体之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这里一般不涉及公权力。对于基金监管来说,则是行政公权力对基金及其各方主体行为的规制和约束,是一种行政法上的法律关系。即便是自律监管,一般也认为其规制属于“软法”,带有行政法的色彩,往往在行政法范畴内被讨论,[44]主要还是行政法律关系。
第三,基金监管为基金治理提供了主要的外部制度环境和实施保障。一是基金治理的实践展开除了当事人的道德自律——这当然很重要——就是基于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要求,因此,本书后文的讨论免不了涉及具体的实定法监管规定和IOSCO推荐的各种最佳实践做法等指引性要求。二是基金监管应对基金治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给予评价;对基金治理不到位并触发违法违规的情形则给予相应的惩罚(无论是自律处分还是行政处罚),从而产生威慑力,确保法律、法规要求的基金治理措施落实到位。三是通过制度的指引性作用,[45]采取各种更妥当、有效、顺应人之本性的监管办法,如行政和解制度、合规报告减免处罚制度、违规举报奖励制度等,诱导、引导、激励市场主体更好地开展基金治理,实现基金监管的目标。
因此,基金监管应该成为独立于基金治理的另一个命题,是一个与基金治理平行或在其上位的命题,不宜把它视作基金治理的下位范畴。本书不讨论基金监管,但本书关于基金治理的内容,可以供基金监管者在开展基金监管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