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知识产权

一、关注要点

科创板强调核心技术,自主创新,知识产权是拟上市公司的重要竞争力及资产,其权属的独立性、完整性,是否存在瑕疵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变化风险等是上交所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本书通过对科创板已审核案例的反馈分析,总结在知识产权方面,监管机构关注的问题主要包括:

1.知识产权的取得方式、法律状态及应用情况,是否存在权利提前终止、宣布无效等异常情况;知识产权的来源和取得过程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系密切的近亲属等关联方是否拥有、使用与发行人业务相关的商标或专利,是否影响发行人商标等资产的独立性;与发行人业务相关的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是否均已实际纳入发行人。

3.知识产权的转让方、转让时间、转让价格及定价公允性,转让时是否存在权利上的限制或约束。转让方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其他核心人员以及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4.发行人是否存在合作开发的情况,若存在则应说明研发协议,包括合作专利的开发背景、研发人员聘用、研发费用投入、研发成果归属等约定,说明目前进展情况及对发行人技术的影响。

5.是否存在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许可第三方使用,若存在许可第三方使用的原因、背景及合理性,许可协议的主要内容,商标许可使用费及其确定依据,是否公允、该等许可是否在商标局等主管部门备案,被许可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共同的客户或供应商或者可能导致利益输送的其他情形。

6.核心技术对第三方是否存在依赖,如果该等许可使用授权被终止对发行人的具体影响,发行人核心技术是否存在被近年国际、国内市场上其他技术替代、淘汰的风险。

7.发行人核心技术是否存在侵权的情形;发行人是否存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尚未了结的诉讼与潜在诉讼情况,如有,应进一步披露该等诉讼与潜在诉讼对于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涉及专利和诉讼专利的产品及其销售收入、净利润金额及其占比情况;是否存在其他第三方侵犯发行人知识产权的情形及应对措施。

8.发行人是否存在对核心技术人员的依赖,是否与其他机构或研发人员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说明专利、核心技术是否涉及相关技术人员在原单位的职务成果,技术人员是否违反竞业禁止的有关规定,是否存在违反保密协议的情形,是否可能导致发行人的技术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

9.发行知识产权质押是否办理质押登记手续,未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的原因、是否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发行人是否因此承担法律责任;质押知识产权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重要程度,所担保债权的情况、是否存在逾期无法偿还导致质押权被实现的风险,知识产权质押是否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10.发行人是否制定了保护知识产权、防范技术泄密的内部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二、案例解读

(一)申联生物医药

上交所在《关于申联生物医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三轮审核问询函》中,要求发行人进一步说明与中国农业科学院兰州兽医研究所共同拥有专利的具体安排、权利或权益归属情况;发行人核心技术对共有专利是否存在依赖,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是否依赖于共有专利或相关单位,上述共有专利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目前,在相关案例中,关于共有专利的常见回复如下:企业一般披露有关共有专利和转让专利的合同条款,形成原因,承诺不存在潜在纠纷,如果企业与共有专利方就专利使用有明确约定,可如实披露约定。若共有专利涉及核心技术,对企业生产经营影响较大,企业应通过商业谈判途径获得共有专利权的全部权属。若企业无法通过商业谈判的途径获得共有专利权的全部权属,则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由企业享有该共有专利的独占实施权并承担专利权维持及专利权保护义务,其他共有专利权人享有合理的经济补偿。如可要求其他共有专利权人出具相关声明,证明发行人就共有专利的使用及收益权未受到限制。

(二)硕世生物

上交所对竞业限制问题同样会予以关注,主要包括股东、董监高及核心技术人员是否承担竞业禁止义务及是否违反竞业禁止协议,尤其对于相关人员曾任职于相同或相近行业公司的情况;核心技术是否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的风险,如核心技术人员曾任职同行业公司,需关注其参与研发的公司技术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侵犯第三方技术的潜在风险;存在核心技术人员离职的,需关注公司与离职核心技术人员之间的竞业禁止安排,以及人员离职对公司业务造成的影响。

根据硕世生物招股说明书披露,张旭与王国强等人同为发行人的联合创始人,张旭与公司管理团队成员王国强、董竟南等人均有凯普生物任职经历,张旭曾任凯普生物科学总监;2016年、2019年张旭两次出让公司股权,此次发行完成后,张旭的持股比例将下降至5%以下;2017年8月,张旭辞任公司董事。就前述情况,上交所要求发行人补充披露张旭离职和退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真实原因及背景,张旭离职是否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以及公司是否与张旭签订相关的竞业禁止协议,张旭目前任职的国仟医疗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与公司主营业务是否类似,是否对公司业务构成影响或潜在影响。

发行人及中介机构要核查相关研发人员的工作履历,及其与发行人签署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等文件,并取得发行人、相关研发人员、原单位出具的书面说明,以证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取得的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知识产权均不涉及该等在职研发人员在原单位的职务成果,该等在职研发人员不存在违反竞业禁止的有关规定、违反保密协议的情形,不存在可能导致发行人的技术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的情形。特别是核心技术人员等关键人员不论携竞业禁止协议入职公司还是从公司离职,对公司的技术独立性、资产完整性和经营业务可持续性都将造成较大影响,应对其重点关注并对公司创始股东、董监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工作履历加以查验,排查可能存在的竞业限制情况。

案例点评

知识产权对于科创板企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上述案例回复要点包括:一是知识产权的转让、取得,须避免权属纠纷,确保已办理权属登记手续,涉及员工职务发明的知识产权,发行人需要说明其确定属于职务发明、所有权归属于公司,相关自然人承诺不会对此主张权利,知识产权转让/购买原因应该合理,应与公司的主要业务挂钩。二是知识产权的使用,对于公司知识产权的独立完整性进行一一核查,对第三方不存在重大依赖,确保授权使用费的公允性。三是未决知识产权诉讼,对于已产生的知识产权诉讼,可通过协商或者借助第三方与起诉者达成和解。如果不能达成和解,则须有效论证该纠纷是否会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可以通过第三方机构论证不构成侵权,或者论证纠纷仅涉及公司部分不重要产品,对公司无实质不利影响。四是完善信息披露,如重要专利技术的取得方式及时间、数量、权属情况,知识产权关联交易或者重大依赖情况,报告期内知识产权的法律状态,有无质押、转移、许可、无效、终止等情况。

(三)晶丰明源

2019年7月23日,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委发布公告称,因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丰明源”)在上市委审议会议公告发布后出现涉诉事项,根据相关规则规定,取消审议晶丰明源的发行上市申请,这成为科创板开市以来第一例因企业知识产权纠纷被取消审核的案例。

利用知识产权诉讼,尤其是利用专利诉讼作为阻碍竞争对手经营发展的主要策略,不同的企业会选择不同的时间点,像晶丰明源遇到的时间点就是上市前期,其竞争对手发动专利诉讼迫使晶丰明源暂时中止了上市进程。晶丰明源此次所涉及的诉讼主要是与竞争对手矽力杰之间的专利纠纷。据悉,针对矽力杰发起的晶丰明源发明专利侵权的诉讼,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其中涉嫌侵权的专利就包括线性调光芯片专利。原告矽力杰认为,被告晶丰明源涉嫌未经原告矽力杰许可,擅自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的线性调光芯片产品,侵害原告矽力杰的专利权。矽力杰在起诉中已向法院主张损害赔偿和相关禁令,责令被告晶丰明源停止侵权,赔偿原告损失。

监管部门对专利诉讼的态度有所软化,由于半导体行业专利战已经常态化,且这一领域专利诉讼呈现技术难度高、周期较长等特征,发起专利诉讼的企业还不排除是以干扰竞争对手成功上市为目的。作为科创板专利诉讼的第一案,晶丰明源积极应对,迅速在招股说明书上会稿中补充披露了相关诉讼影响,公司表示,杭州矽力杰三项专利之一的“可调光LED驱动电路”(ZL201410200911.9),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宣告无效。公司已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请,请求法院裁定驳回与该专利相关的起诉。至于其他两项专利,公司解释称,被控侵权产品与638号专利和115号专利(ZL201510320363.8、ZL201710219915.5)所采用的技术方案不一致,并不在上述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并且,杭州矽力杰所提起的三件专利,未触及公司的核心技术。诉讼涉及的相关产品收入占发行人营业收入较小,对公司利润贡献较低,对发行人产品销售及盈利能力影响较小。上市委要求晶丰明源说明两款涉诉产品是否属于公司研发的正在积极开拓市场的新产品,该专利诉讼案是否对公司的经营目标与产品方向构成影响,是否对公司发展智能LED照明驱动芯片构成不利影响。2019年8月26日,科创板上市委员会发布2019年第19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同意晶丰明源首发上市申请。晶丰明源此次过会表明,只要未决诉讼未对公司构成重大影响,且上市主体及时充分进行信息披露以及风险提示,就不会对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