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研发投入

一、关注要点

研发投入为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形成的总支出。研发投入通常包括研发人员工资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其他费用等。我国《企业会计准则》采用两阶段法(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来界定资本化与费用化的基本区间。研究是指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的调查。研究阶段基本上是探索性的,是为进一步开发活动进行资料及相关方面的准备,已进行的研究活动将来是否会转入开发、开发后是否会形成无形资产等均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开发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相对于研究阶段而言,开发阶段应当是已完成研究阶段的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具备了形成一项新产品或新技术的基本条件。以上可以理解成,研究阶段实际上是对研发的调研阶段,对新的研究是否具有可行性的论证阶段,通过论证后的研究项目就可以进入开发阶段。研究的风险十分高,并且无法准确估量,所以不能记成资产,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作为管理费用,因此,研究阶段的投入都应当费用化。开发阶段,通过前期研究,此时将逐渐走向成熟,与研究活动相比,风险还是下降了不少,如果企业可以有效评估开发支出很可能能为公司未来带来经济效益的话,这些开发支出可以被记为无形资产。我国A股现行IPO审核体系对“研发支出资本化”问题选择谨慎保守态度,即发行人首发申报报告期内的研发支出,不论是否实际构成资本化条件,不鼓励进行资本化处理。由于科创板企业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大量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可达到资本化条件的研发支出,研发支出资本化在科创板首发审核政策中面临松绑。

发行人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等相关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研究阶段的支出,应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只有按规定在同时满足会计准则列明的条件时,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在初始确认和计量时,发行人应结合研发支出资本化相关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对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相关条件,逐条具体分析进行资本化的开发支出是否同时满足上述条件。在后续计量时,相关无形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和摊销方法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按规定进行减值测试并足额计提减值准备。

发行人存在研发支出资本化情况的,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与资本化相关研发项目的研究内容、进度、成果、完成时间(或预计完成时间)、经济利益产生方式(或预计产生方式)、当期和累计资本化金额、主要支出构成,以及资本化的起始时点和确定依据等内容;与研发支出资本化相关的无形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摊销方法、减值等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另外,发行人还应结合研发项目推进和研究成果运用时可能发生的内外部不利变化、与研发支出资本化相关的无形资产规模等因素,充分披露相关无形资产的减值风险及其对公司未来业绩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

二、案例解读

(一)赛诺医疗

赛诺医疗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开发阶段的支出会予以资本化,并计入开发支出。待开发阶段完成后,该部分资本化支出将转入无形资产。公司的研发项目在产品成功完成首例人体临床试验时,方可作为资本化的研发支出;相关研发费用的资本化止于临床结束后,申请并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时。

1.上交所要求一。

上交所要求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事务所按照《科创板审核问答》问答7中的中介机构核查要求,就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研发投入归集是否准确、相关数据来源及计算是否合规、发行人研发相关内控制度是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事务所回复要点:对于公司研发投入归集、相关数据来源及计算情况,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事务所实施了如下核查程序:了解研发支出相关的内部控制流程并进行了运行有效性测试,包括有关研发支出列支的政策、用途和范围的规定、研发支出的审批等;访谈公司相关高级管理人员,了解公司研发支出归集和核算方法,获取并检查研发支出明细账及各项目研发支出的归集明细项目,评估其适当性;访谈公司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和研发部门负责人,询问研发支出于报告期各期的波动原因及其合理性,关注是否存在将研发不相关的支出计入研发投入的情况;获取与研发项目相关的评审报告或证书以及管理层准备的可行性报告,评价相关项目商业应用及技术可行性分析的合理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参考可获得的同行业可比信息,评估资本化条件制定的合理性,并检查内外部证据,了解其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划分是否合理以及是否遵循了政策研发活动的周期及行业管理,并能一贯运用;询问相关研发人员,了解是否有开发项目中止,而使该项目不再满足开发支出的资本化条件;询问管理层对相关开发项目商业可行性的看法,并通过查阅与相关开发项目相关的市场研究报告,评价管理层对资产是否存在减值的判断过程是否恰当;通过对比历史业绩、管理层预测、可获得的可比公司和外部市场的数据,评价管理层在减值测试中采用的关键假设和判断;对研发支出中的人工成本、折旧与摊销进行实质性分析;在抽样基础上,检查与研发项目相关的合同、发票、付款单据等支持性文件,检查研究费用和开发支出的准确性,是否严格区分其用途、性质并据实列支,即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的划分依据是否完整、准确,是否存在将与研发无关的支出在研发支出中核算的情形;查阅公司每年的汇算清缴报告,获取并查看其报送给主管税务机关的《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与账面研发投入进行核对分析;复核在财务报表中有关开发支出的披露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事务所认为:报告期内,在重大方面,公司对研发投入归集是准确的,相关数据来源及计算方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对于公司研发相关内控制度健全及执行情况,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事务所实施了如下核查程序:了解研发流程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设计与执行,执行穿行测试,选取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关键控制环节,如研发立项、研发支出审批、研发项目评审等,进行有效性测试。他们尤其关注了以下几个方面:公司是否建立了研发项目的跟踪管理系统,有效监控、记录各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并合理评估技术上的可行性;公司是否建立了与研发项目相对应的人财物管理机制;公司是否已明确研发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并得到有效执行;报告期内,公司是否严格按照研发开支用途、性质据实列支研发支出是否存在将与研发无关的费用在研发支出中核算的情形;公司是否建立了研发支出审批程序。经核查,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事务所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在所有重大方面与研发相关的内控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在重大方面,公司对研发投入归集是准确的,相关数据来源及计算方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报告期内,公司在所有重大方面与研发相关的内控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符合《科创板审核问答》中问答7所涉及的相关要求。

2.上交所要求二。

上交所要求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事务所按照《科创板审核问答》问答14中的中介机构核查要求,对研发支出资本化及相关会计处理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关于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相关事宜,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事务所实施了如下核查程序:访谈公司相关高级管理人员,查阅研发相关的制度文件,了解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的划分节点、研发活动的流程、研发活动的周期及行业惯例等;针对研发相关的内部控制进行了解、穿行测试、控制测试等;针对报告期内资本化的研发项目,向公司了解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的划分依据:参考可获得的同行业可比信息,对比公司对于研发费用资本化的会计处理与目前同行业上市公司的会计处理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核查,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公司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划分合理,且与研发活动的流程相联系。公司遵循了正常研发活动的周期及行业惯例,并一贯运用,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划分的依据在重大方面已完整、准确披露。

关于研发支出资本化的相关事宜,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事务所实施了如下核查程序:访谈公司相关高级管理人员,查阅研发相关的制度文件,了解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的划分节点、研发活动的流程、研发活动的周期及行业惯例等;获取与研发项目相关的临床批件、评审报告、立项报告以及管理层准备的可行性报告,评价相关项目商业应用及技术可行性分析的合理性等;针对报告期内资本化的研发项目,向公司了解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的划分依据:参考可获得的同行业可比信息,对比公司对于研发费用资本化的会计处理与目前同行业上市公司的会计处理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核查,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在重大方面,公司研发支出资本化的条件均已满足,且具有内外部证据支持。

关于研发支出的成本费用归集范围的相关事宜,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事务所实施了如下核查程序:了解研发支出相关的内部控制流程并进行了运行有效性测试,包括有关研发支出列支的政策、用途和范围的规定,研发支出的审批等;访谈公司相关高级管理人员,了解公司研发支出归集和核算方法,获取并检查研发支出明细账及各项目研发支出的归集明细,评估其适当性;访谈公司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和研发部门负责人,询问研发支出于报告期各期的波动原因及其合理性,关注是否存在将研发不相关的支出计入研发投入的情况;对研发支出中的人工成本、折旧与摊销进行实质性分析;在抽样基础上,检查与研发项目相关的合同、发票、付款单据等支持性文件,检查研究费用和开发支出的准确性,是否严格区分其用途、性质并据实列支,即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的划分依据是否完整、准确,是否存在将与研发无关的费用在研发支出中核算的情形;查阅公司每年的汇算清缴报告,获取并查看其报送给主管税务机关的《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与账面研发投入进行核对分析。经核查,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在重大方面,公司研发支出的成本费用归集范围恰当,研发支出真实发生,且与相关研发活动切实相关。在重大方面,公司不存在为了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企业所得税费用加计扣除而虚增研发支出的情形。

关于研发支出资本化与可比公司的比较情况,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事务所参考可获得的同行业可比信息,将公司对于研发费用资本化的会计处理与同行业上市公司进行了对比分析。经核查,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公司研发支出资本化的会计处理与可比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

综上所述,公司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划分合理,且与研发活动的流程相联系;公司遵循了正常研发活动的周期及行业惯例,并一贯运用,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划分的依据已完整、准确披露;公司研发支出资本化的条件均已满足,且具有内外部证据支持;公司研发支出的成本费用归集范围恰当,研发支出真实发生,且与相关研发活动切实相关:公司不存在为了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企业所得税费用加计扣除而虚增研发支出的情形;符合《科创板审核问答》问答14所涉及的相关要求。

案例点评

科创板要求的拟上市企业科创属性决定了研发投入是必问的,但只要研发支出的资本化是谨慎、合理的,即使全部费用化会使企业由盈利转为亏损,也可以顺利注册。这就要求企业在确认资本化时点时,严格区分研发各阶段,找出强有力外部证明,做到成本归集清晰和符合行业惯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