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股权代持

一、关注要点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持股、股权挂靠,是指实际出资人(即被代持人)与名义出资人(即代持人)以协议或其他形式约定,由名义股东以自身名义代实际出资人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由实际出资人履行出资义务并享有投资权益的一种权利义务安排。监管机构要求发行人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无论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是否存在纠纷,确定真实的股权代持情况是需要的,可以通过查阅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的委托持股协议并向双方确认,或者查明隐名股东是否实际出资以及隐名股东是否实际享有股东权益来判断。如果代持关系成立,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没有签署委托持股协议,可以由显名股东出具所持股权实际归属情况的说明,明确股权的实际归属,并声明对代持股权无异议。公司实际出资是股东资格形成的基础,因此需要关注隐名股东的出资资金从哪儿来,来源是否合法,资金是借贷资金还是自有资金。如果隐名股东出资的资金是借贷资金,那么就需要借款人确认,明确借款人对代持股权不存在争议或权利主张。

对于存在委托持股的,常见关注要点包括:委托持股的具体情况(原因、程序、解除过程、合法合规性、税务问题等);解除股权代持支付对价是否公允,是否存在潜在纠纷风险;是否涉及股份支付问题;委托持股对公司股权结构稳定性的影响;委托持股是否存在实际违反竞业禁止条款,是否存在损害第三方利益的行为;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国际避税区设立且持股结构复杂的,应当对发行人设置此类架构的原因、合法性及合理性、持股的真实性、是否存在委托持股和信托持股、是否存在影响控股权的约定、股东的出资来源等问题进行核查,核实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是否清晰,以及发行人确保其公司治理和内控有效性的措施,并发表核查意见。

股权代持解除通常有3种方式:一是显名股东将所代持的股权转让给隐名股东或其控制的主体,进行股权还原,该方式类似于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需要履行有限公司内部决议程序,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二是隐名股东将实际出资额转让给显名股东,使显名股东成为实际股东;三是显名股东将所代持的股权转让给隐名股东指定的主体。通常情况下,显名股东从指定股权受让主体取得股权转让价款后,再转付给隐名股东,此方式类似于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最终,股权代持关系的解除要达到拟上市企业股权清晰的要求。另外,应由所有股东出具书面承诺,确认他们为公司实际股东和最终持有人,所持公司股份权属完整,没有质押、冻结、重大权属纠纷或其他限制性第三人权利,股东权利行使没有障碍和特别限制,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类似安排的情形。

二、案例解读

(一)睿创微纳

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创微纳”)是领先的、专业从事非制冷红外成像与MEMS(微机电系统)传感技术开发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致力于专用集成电路、红外热成像探测器芯片及MEMS传感器设计与制造技术开发,为全球客户提供性能卓越的红外热成像、非接触测温与MEMS传感技术解决方案。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显示,睿创微纳前身睿创有限于2009年12月11日由自然人孙仕中、尚昌根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1.5亿元,其中孙仕中认缴出资1亿元,以货币形式实缴出资6667万元;尚昌根认缴出资5000万元,以货币形式实缴出资3333万元。

睿创微纳存在股权委托代持问题,上交所在第一轮审核问询中要求发行人披露说明股权代持的背景情况,包括:代持原因、代持协议的主要内容、是否是通过代持规避相关法律法规等;该等股权代持是否彻底清理,清理过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目前是否仍存在股份代持、信托持股等情形,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马宏与郑加强、彭佑霞等是否存在其他协议安排,马宏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权属是否清晰。

保荐机构和律师查验了发行人股本演变过程中涉及部分股东代他人持有股权的相关资料,包括置备于市场监督机关的档案、有关转股凭证、实际资金缴付凭证、股东出具的说明等,并就涉及股权代持的问题向相关股东进行了访谈,结果如下:股权代持的原因包括公司设立需要、自身工作需要、亲属内部安排等,原存在各方之间的股权代持关系已终止,该等代持已被彻底清理;原有股权代持及解除代持关系的过程均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解除代持过程所采用的转让股权方式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股权代持关系形成及解除过程中涉及的睿创有限其他股东未对代持行为提出异议,股权代持及解除代持过程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比如,对孙仕中、尚昌根代方平持股过程及原因说明如下:孙仕中及尚昌根名下所持有的睿创有限股份的所有权一开始便归方平所有,对应的投资款项全部为方平所提供,孙仕中和尚昌根仅为所持股权的名义股东,未实际投入资金,所有的投资及转让行为均是根据方平的指令实施。孙仕中、尚昌根和方平均已确认上述代持关系,并确认代持关系自2010年3月已解除,各相关方未因股权代持行为产生任何争议和纠纷。根据方平就上述股权代持行为进行的说明,孙仕中、尚昌根与方平系朋友关系。睿创有限是在烟台开发区政府招商引资政策下在烟台市设立的,2009年底,为了便于睿创有限尽快成立,而方平仍在外地工作,因此方平选择通过孙仕中、尚昌根代其办理了睿创有限的设立手续。方平前往烟台工作后解除了股权代持关系,以个人名义直接持股。由于股权代持时间较短,各方在代持过程中未签署股权代持协议。

保荐机构和律师查验了发行人的股东名册以及全体股东入股的资金凭证及协议等资料,并就发行人股东所持股份的所有权是否清晰等事宜对发行人全体股东实施了核查;在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马宏与郑加强、彭佑霞进行访谈过程中,他们均确认,除已披露情形外,不存在其他协议安排。同时,马宏做出承诺,其直接持有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所有权均无争议,所持发行人股份权属清晰。

(二)安集科技

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集科技”)主营业务为关键半导体材料的研发和产业化,产品包括不同系列的化学机械抛光液和光刻胶去除剂,它们主要应用于集成电路制造和先进封装领域。

该公司的股东存在股权代持情况,主板、创业板、中小板在发行上市申报前都要求发行人解除股权代持情况,此次科创板允许公司带着股权代持问题上会并成功过会,体现了科创板的包容性。根据安集科技招股说明书的披露,安集科技无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为一家设立于开曼的控股型公司Anji Microelectronics Co.,Ltd(以下简称“Anji Cayman”),其直接持有安集科技56.64%的股份。Anji Cayman现有8名股东,其第二大股东为北极光(Northern Light Venture CapitalⅡ,Ltd.),北极光持有Anji Cayman 22.06%的股份,间接持有安集科技12.49%的股份。北极光代3家投资基金NLSFⅡ、NLVFⅡ、NLPFⅡ(以下合称“NLⅡFunds”)持有Anji Cayman的股份。NLPFⅡ为NLⅡFunds的唯一普通合伙人,持有NLⅡFunds 1%的权益,其他40名有限合伙人持有NLⅡFunds 99%的权益;北极光为Northern Light PartnersⅡL.P.(北极光有限合伙)的唯一普通合伙人,也是NLⅡFunds的最终普通合伙人。自然人Feng Deng、Yan Ke及Jeffrey David Lee分别持有北极光90%、5%及5%的股份。

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主要从以下5个方面论证了股权代持问题。一是股权代持人北极光出具说明,存在上述代持的原因是为了提高决策效率,便于项目管理和优化操作流程。根据境外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确认意见,北极光作为NLⅡFunds股份代持人,代NLⅡFunds持有Anji Cayman的股份;股份代持人协议管辖和执行适用美国特拉华州法律,未违反美国的法律法规;股份代持人协议明确规定NLⅡFunds是Anji Cayman股份的受益人。2019年6月25日,北极光将代持Anji Cayman股份还原至实际持有人NLSFⅡ、NLVFⅡ、NLPFⅡ。其中,北极光和NLSFⅡ、NLVFⅡ、NLPFⅡ均由Feng Deng控制。二是代持股份还原过程合法有效。根据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确认意见,北极光与NLSFⅡ、NLVFⅡ、NLPFⅡ签署的《终止协议》适用美国特拉华州法律,对协议各方是合法有效的,未违反美国的法律法规。根据北极光和NLSFⅡ、NLVFⅡ、NLPFⅡ分别出具的股份代持还原承诺函,此次股份代持还原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还原过程合法有效。根据律师事务所出具的Anji Cayman《尽职调查报告》,Anji Cayman合法有效存续,此次代持股份还原后的股东已根据开曼群岛法律登记在股东名册上,北极光代持解除过程未违反开曼群岛法律法规。三是代持股份还原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不存在税务风险等潜在风险。根据北极光和NLSFⅡ、NLVFⅡ、NLPFⅡ出具的承诺文件,北极光代持解除通知,北极光与NLSFⅡ、NLVFⅡ、NLPFⅡ所签署的《终止协议》及相关内部决策文件,此次代持股份还原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Anji Cayman、北极光、NLSFⅡ、NLVFⅡ、NLPFⅡ之间不存在争议或纠纷。此次代持股份还原不涉及对价支付,代持各方未从还原代持安排中获利,还原代持安排并不会给NLⅡFunds和北极光带来应税所得。NLⅡFunds和北极光并未自还原代持安排中获得任何税收利益,无论此次安排是否发生,NLⅡFunds和北极光未来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安集科技股权所产生的中国预提所得税潜在税负水平一致,还原代持安排不是以规避中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为目的。四是根据律师事务所于2019年6月27日出具的Anji Cayman《尽职调查报告》,北极光代持解除不涉及开曼群岛纳税义务,另根据律师事务所于2019年6月26日出具的确认意见,北极光与NLSFⅡ、NLVFⅡ、NLPFⅡ签署的《终止协议》适用美国特拉华州法律,代持解除不是一项应税交易,不会产生美国联邦所得税法下的纳税义务。五是北极光和NLSFⅡ、NLVFⅡ、NLPFⅡ出具了因股份代持而产生的纳税承诺以及根据中国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出具的暂未发现有欠税、偷逃税款和重大违反税收管理法规的情形税务证明。

安集科技控股股东是在离岸金融中心注册的投资控股型公司,对其进行股权代持核查显然是必要的。安集科技的股东存在代持未被要求清理,主要原因在于代持股份是发行人的间接股份,不影响对发行人控股股东的认定,控股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权属依然清晰;代持基于基金内部的管理机制,有合理性;代持行为存在真实性;代持行为在公司所属司法管辖地是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存在争议和纠纷等问题。

案例点评

安集科技对股权代持的原因进行了说明,包括代持背景,代持原因,代持协议的主要内容,是否通过代持规避相关法律法规,代持对发行人的实际控制权认定的影响,代持的清理情况,发行人是否仍存在股份代持,权属是否清晰。还原被代持股权本身也是解释的过程。科创板对股权代持并没有采取强制性一刀切的清理方式,发行人只要对代持背景做出说明,证明代持合法有效,权属清晰,就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12条的有关规定,不会构成上市障碍。如果公司股东涉及的股权代持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等要求,并不会产生潜在的纠纷或诉讼;同时,如果清理股权代持需要支付较高的资金和时间成本,那么可以考虑不清理而寻求合理化解释。不过,为了避免审核不确定性风险,建议拟上市企业清理股权代持,达到监管机构对拟上市企业股权清晰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