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股权转让与新增股东

一、关注要点

股权清晰、稳定是企业上市申报的基本要求。通过股权转让满足股东之间不同的利益诉求,是否合法合理、真实公允至为关键。监管机构的关注点主要是转让原因、转让价格和转让对象。具体而言,主要关注:股权转让是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股份代持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是否存在法律争议或潜在纠纷;转让公司股权是否履行了相应的程序,受让款的来源是否合法;股权转让涉及国有股东的,是否已经履行了相应的审批、评估、备案等法定程序,是否存在瑕疵、纠纷或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形;是否符合境内外法律规定,是否存在违反外汇、税收相关规定的情况等。

第一,IPO申报前引入新股东,也就是所谓的突击入股,应重点关注商业合理性、中介机构腐败、利益输送等问题。对IPO前通过增资或股权转让发生股权变动的,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主要考察上市申报前一年新增的股东,全面核查发行人新股东的基本情况、产生新股东的原因、股权转让或增资的价格及定价依据,股权变动是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新股东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负责人及其签字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新股东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进行信息披露时,须满足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准则的要求,如新股东为法人,应披露其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如新股东为自然人,应披露其基本信息;如新股东为合伙企业,应披露其基本情况及普通合伙人的基本信息。另外,在最近一年末资产负债表日后增资扩股引入新股东的,IPO申报前发行人须增加一期审计。

股份锁定方面,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有的股份在上市后须锁定3年;申报前6个月内进行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应当承诺:新增股份自发行人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锁定3年。在申报前6个月内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处受让的股份,应比照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进行锁定。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亲属所持股份应比照该股东本人进行锁定。

资金来源方面,监管机构应关注发行人是否存在代持问题和资金来源合法性。对于代持问题,有的企业为平衡各方利益,将股份送给相关利益方,而实际出资人可能是控股股东,这就可能存在利益输送问题;有的控股股东可能为了提前套现,会让关联方代持部分股权,因此重点关注出资人是否有出资实力,是否是真实出资。对于资金来源合法性,如果出资资金源于借款,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借款协议,如果出资资金源于自有资金,一般会要求股东出具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说明,避免出现洗钱、抽逃出资、非法集资等触犯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二,IPO申报后,通过增资或股权转让产生新股东的,原则上发行人应当撤回发行上市申请,重新申报。但股权变动未造成实际控制人变更,未对发行人控股权的稳定性和持续经营能力造成不利影响,且符合下列情形的除外:新股东产生系因继承、离婚、执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执行国家法规政策要求或由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主导,且新股东承诺其所持股份上市后36个月之内不转让、不上市交易(继承、离婚原因除外)。在核查和信息披露方面,发行人申报后产生新股东且符合上述要求无须重新申报的,应比照申报前一年新增股东的核查和信息披露要求处理。除此之外,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还应对股权转让事项是否造成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变更,是否对发行人控股权的稳定性和持续经营能力造成不利影响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二、案例解读:杰普特

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普特”)是一家由留学归国博士共同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主要从事光纤激光器、高端智能装备和光纤器件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技术服务。

(一)上交所问询事项

1.请发行人说明申报前一年引入新股东的基本情况、引入新股东的原因、增资的价格及定价依据,股权变动是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新股东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负责人及其签字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新股东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

2.请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报告期间增资及转让价格确定的依据,短期内增资及转让价格差异较大的原因,股权增资或转让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二)发行人回复要点

1.发行人对申报前一年引入新股东的基本情况、原因、增资价格及定价依据以表格形式回复,如表7-2所示。

表7-2 发行人IPO申报前一年引入新股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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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股权变动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发行人关于新股东与发行人其他股东存在的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回复如表7-3所示。

表7-3 发行人新股东与发行人其他股东存在的亲属关系、关联关系

除此以外,发行人新股东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此次发行中介机构负责人及其签字人员不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并且所有新股东均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

2.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根据发行人所做说明,核查了发行人提供的全套工商登记(备案)材料、相关增资协议、股份转让协议、付款凭证、股东大会会议决议、验资报告等文件,并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治家及相关股东进行了访谈确认,尽管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各增资及股份转让价格存在一定差异,但该等差异具有合理的原因,且依据充分。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增资及转让价格依据如表7-4所示。

表7-4 报告期内发行人增资及转让价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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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点评

过往存在新增股东与多次股权转让的公司会被问询机构重点关注。杰普特通过列表方式进行回复,将主要业务、发展战略、新增股东的详细情况、认购价格的计算标准及方法等方面加以说明,客观分析了投资定价背后不存在关联关系和利益输送渠道。发行人通过预期业绩差异、资金需求的紧迫性、市场认可程度等方面论证商业合理性,清晰明确,一目了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