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登陆科创板:科创企业上市指引与案例解析
- 朱英娴 杜嘉诚
- 6864字
- 2025-03-28 20:57:20
第七章 公司历史沿革与股权变更
第一节 股东出资
一、关注要点
真实有效的股东出资对于公司存续经营和债权人利益的保障有着重要意义。出资瑕疵通常指股东在公司设立或增加注册资本时,违反《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影响股东出资充足性而构成的瑕疵。构成出资不实的主要原因包括:用于出资的非货币性资产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出资额,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但未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出资资产存在权属瑕疵,出资未及时到位等。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当就出资瑕疵事项的影响,发行人或相关股东是否因出资瑕疵受到过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本次发行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发行人应当充分披露存在的出资瑕疵事项、采取的补救措施,以及中介机构的核查意见。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非货币性出资资产未经评估作价。公司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应当依法评估作价。实践中,此方面存在瑕疵的情形包括:未经评估直接以非货币性资产购买价格或股东协商价格确定出资金额,虽然经过评估但所评估的出资资产与公司业务关联性不强,所评估价值虚高等。应对方法包括:聘请具备资质的评估公司对非货币性出资资产进行评估;根据相同或类似资产公开的报价单,新购资产购置合同、发票、报关单等文件复核出资资产价值是否公允;从稳健角度及股东出资公平性角度考虑,要求相关股东以现金补充出资。
第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但未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其主要存在两种情形:一是非货币性资产实际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二是非货币性资产实际未交付公司使用,亦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第一种情况公司需要说明未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原因及后续处理措施,若出资资产目前尚存在,发行人需办理完毕财产转移手续,若已经不存在则需要出具相关证明文件说明资产一直交付公司使用,同时由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相关文件,证明就上述出资情形不会追究行政处罚责任。第二种情况则涉嫌虚假出资问题,需要补足出资并要求主管部门出具不追溯处罚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14〕2号)第10条指出:“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出资人以前款规定的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以知识产权出资。依据《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可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是“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知识产权出资,其实质是知识产权的转让。为了保证这种转让行为有效,出资人必须是该知识产权所有人或者是对该知识产权有权处分的人,否则可能造成出资行为无效。以知识产权出资应该注意以下事项:一是出资的知识产权是否属于职务发明;二是出资的知识产权转让的程序是否合法有效,是否经过评估并已交付公司占有和使用;三是出资的知识产权评估报告是否适当,评估价值是否真实合理;四是知识产权和公司主营业务是否紧密相关,后续是否会对公司业绩做出贡献。
二、案例解读
(一)赛诺医疗
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诺医疗”)是一家根植于中国,面向全球市场,专注于高端介入医疗器械研发、生产、销售的公司,初步建立了具有国际水平的研发、生产和运营体系,业务覆盖心血管、脑血管、结构性心脏病等介入治疗的重点领域。

① 此图表示公司申请上市发行时间表,余同。
上交所在第一轮问询中指出,赛诺控股及发行人均经历多轮融资,且发行人历史上存在实物出资、无形资产出资等情形。赛诺控股于2009年4月将现金出资变更为设备出资,作价208.84万美元,2011年以专利使用权对赛诺医疗进行出资。赛诺控股在回复中补充说明了历次实物及无形资产出资的情况,包括名称、来源、用途、使用年限、价值情况、是否经过评估、评估结果是否合理公允、是否为生产必需等;实际出资情况与验资报告是否存在差异;以专利使用权出资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1.关于发行人由现金出资变更为实物出资的原因。
赛诺医疗科学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诺有限”,系赛诺医疗的前身)设立时,赛诺控股于2007年8月6日签署的《赛诺医疗科学技术有限公司章程》中明确,赛诺有限投资总额为20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800万美元,出资方式为现金及设备,其中现金出资678.5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84.81%,设备出资相当于121.5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15.19%。赛诺有限的商务主管部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07年9月10日下发的《关于外商独资成立赛诺医疗科学技术有限公司的批复》(津开批〔2007〕486号)也确认赛诺有限设立时总投资20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800万美元,其中现金出资占84.81%,设备出资占15.19%。因在实际设备采购中,设备费用为142.4万欧元(合计208.84384万美元),该设备由赛诺控股于2008年4月购置并于2008年10月完成报关手续,经天津海关验货放行,故此,赛诺有限根据赛诺控股上述设备采购的实际情况,相应变更了初始出资方式中设备出资和现金出资的金额、比例说明。2009年3月23日,赛诺控股做出股东决定,赛诺有限召开2009年第一届第一次董事会,指出公司设立时约定注册资本以678.5万美元现金以及121.5万美元设备出资,同意相应修改出资方式为现金出资591.15616万美元,设备出资208.84384万美元,并相应修改了公司章程。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09年4月2日下发《关于同意赛诺医疗科学技术有限公司增加经营范围等事项的批复》(津开批〔2009〕131号)同意赛诺有限变更出资方式为“注册资本800万美元,其中现金出资591.16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73.89%,设备出资208.84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26.11%”,并同意赛诺有限于2009年3月23日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
发行人回复,上述出资方式变更符合公司当时股东设备采购实际情况,并已依法履行内部决策流程、修改公司章程并取得商务主管部门的审批同意,完成了相应工商变更登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关于发行人历次实物及无形资产出资的情况。
(1)2009年7月,赛诺控股完成对赛诺有限的设备出资208.84万美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赛诺控股于2009年7月对赛诺有限的实物出资系其在法国购入的生产设备,根据北京建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设备具体情况如表7-1所示。
表7-1 法国购入的生产设备情况

注:表中数据按照评估基准日美元对欧元的中间汇率1.4033∶1进行折算。
上述设备由赛诺控股于2008年4月购置,并于2008年10月完成报关手续。该等设备于2009年6月组装调试后投入使用,在评估基准日前该等设备按在建工程核算,至评估基准日时试运转良好,且投入使用时间较短,未进行折旧。出资设备评估值较账面价值无增值。
北京国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30日出具《验资报告》(国研验字〔2009〕第0089号),赛诺有限已收到赛诺控股缴纳的相当于208.84万美元的第六期设备出资,该设备价值已经北京建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确认,并于2009年6月30日办理了财产转移手续。
综上,本次实物资产出资评估作价公允合理,出资实物系赛诺有限支架生产中的关键设备,确为生产必需,其已及时办理了财产转移手续,实际出资情况与验资报告不存在差异。
(2)2011年12月,赛诺控股完成对赛诺有限的专利使用权出资,作价1300万美元。
2010年12月30日,赛诺控股出具股东决定,同意赛诺有限投资总额增加至9000万美元,注册资本增加至3000万美元,新增注册资本2200万美元中现金出资为900万美元,无形资产出资为1300万美元。赛诺控股出具股东声明,决定将被授权使用的专利技术使用权转让给赛诺有限作为无形资产出资并作价1300万美元,该项专利技术名称为“具有附加在电移植底涂层上的可生物降解释放层的药物洗脱支架”(专利公开号:CN101346156A)。
经核查,赛诺控股用于出资的无形资产系其于2007年6月1日与医疗公司AlchiMedics签署的《产品开发、技术转让及许可协议》获得的技术及授权,赛诺控股合计出资953万欧元向AlchiMedics购买用于医用植入体的可生物降解药物释放层设计及生产技术,并获得永久性的在中国区域使用相关专利的授权许可,赛诺控股有权将该等专利授权许可以分授权的形式授予其控股子公司使用。
北京中金浩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1月21日出具《“具有附加在电移植底涂层上的可生物降解释放层的药物洗脱支架”发明专利技术评估报告书》(中金浩评报字〔2011〕第040号),对上述用于出资的赛诺控股所持“具有附加在电移植底涂层上的可生物降解释放层的药物洗脱支架”发明专利中国区域的独占使用权截至评估基准日(2010年12月31日)的价值按照收益现值法进行评估,该项专利在中国区域的独占使用权的投资价值为8620.56万元人民币,折合1301.67万美元。
北京宏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9日出具《验资报告》(宏信验字〔2011〕C026号),对赛诺有限新增注册资本进行了审验,截至2011年10月26日,赛诺有限已收到赛诺控股缴纳的注册资本1450万美元。其中,货币出资150万美元,已于2011年10月26日缴存到公司资本金账户;无形资产出资1300万美元,这部分对应的“具有附加在电移植底涂层上的可生物降解释放层的药物洗脱支架”发明专利在中国区域的独占使用权已于2010年12月30日投入公司使用,实际出资1301.67万美元,多出的1.67万美元作为资本公积。连同前期累计出资,赛诺有限3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已全部实缴到位。
上述专利独占使用权投入公司使用后,该等技术主要用于载药支架生产过程中配置涂层溶液和涂层生产,为公司载药支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奠定了技术基础。
因出资当时上述专利独占使用权系按照收益现值法评估,为确保上述评估结果不存在高估的情形,公司聘请开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前述的无形资产出资进行追溯评估,并于2016年9月30日出具《赛诺医疗科学技术有限公司历史出资的无形资产市场价值追溯评估报告》(开元评报字〔2016〕515号),以2010年12月31日作为评估基准日,采用收益法进行追溯评估,评估结果为8650万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2010年12月31日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汇率中间价1美元兑人民币6.6227元折算,评估值为1306.11万美元,高于当时协商作价的金额。
综上,此次增资赛诺控股以所持“具有附加在电移植底涂层上的可生物降解释放层的药物洗脱支架”发明专利中国区域的独占使用权出资,评估作价公允合理,符合赛诺有限当时的现实需要,该等技术为公司载药支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奠定了技术基础且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实际出资情况与验资报告不存在差异,对赛诺有限占有、正常使用该等专利并获取收益未产生任何不利影响和障碍;上述专利使用权出资作价经开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追溯评估确认不存在高估的情形。
(3)对于增资涉及的赛诺控股所持“具有附加在电移植底涂层上的可生物降解释放层的药物洗脱支架”发明专利中国区域的独占使用权出资的合法性,具体论证如下:一是当时适用的《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修订并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对于可用作出资的财产范围做出了开放性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据此,可以理解并认为,非货币财产只要符合“可以用货币估价”和“可以依法转让”这两个要件且不属于《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中列举的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即可用来作为对公司的出资;二是专利的使用许可权具备知识产权出资标的物的一般适格要求,包括确定性、有益性、可转让性和货币可估计性;三是上海浦东新区、宁波、丹东和湖南等地都曾经出台过鼓励以知识产权使用权出资的地方性规定;四是我国司法判例中,不乏专利使用权或知识产权出资的效力获得审判机关确认的案例;五是国内A股市场上也早有包含专利使用权出资情形的过会上市先例。
(二)上海美迪西
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美迪西”)是一家综合性的生物医药研发服务公司。公司在上海建立了一个集化合物合成、化合物活性筛选、结构生物学、药效学评价、药代动力学评价、毒理学评价、制剂研究和新药注册为一体的符合国际标准的综合技术服务平台。

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披露,发行人设立时,美国美迪西以高新技术出资672万元。保荐机构在第一轮回复查阅了上海美迪西自设立以来的工商档案,设立时的验资报告,政府部门出具的项目评估合格的函和高新技术成果认定证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以及实际控制人CHUN-LIN CHEN(陈春麟)、陈金章与陈建煌、美国美迪西及其他股东出具的关于美国美迪西高新技术出资事项的承诺函等文件,查阅了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的相关会议材料,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对发行人是否存在技术纠纷的情形进行检索查询,并对CHUN-LIN CHEN进行了访谈。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的《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沪府发〔2000〕55号),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的价值占注册资本比例可达35%,且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投资的价值,可经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也可经各投资方协商认可并同意承担相应连带责任,同时出具协议书。美国美迪西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符合当时有效的《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并已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考虑到美国美迪西以高新技术出资未履行评估手续,为防范可能产生的出资风险,发行人第一大股东陈金章已向发行人捐赠790.59万元(扣税后为672万元),该次货币捐赠已经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以及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已履行相关程序。美国美迪西及其股东CHUN-LIN CHEN已出具承诺函,对于该次以高新技术出资可能带来的违约或损失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CHUN-LIN CHEN、陈金章及陈建煌已出具承诺函,对于该次以高新技术出资可能带来的违约或对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发行人其他现有股东已出具承诺函说明美国美迪西以高新技术出资不存在风险或潜在纠纷的情形。
保荐机构得出结论,认为美国美迪西以高新技术出资符合上海市相关政策的规定,该次出资后续已通过货币捐赠补足并由实际控制人及美国美迪西出具了承担连带责任的承诺函,补救措施充分,出资不存在纠纷或者潜在纠纷。发行人律师也认为,美国美迪西以高新技术出资虽未按《公司法》要求进行评估作价,但替代程序符合公司注册地的地方相关规定,并已依法履行了股东会决议、验资等手续,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因此,美国美迪西此次以高新技术出资事项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此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以货币方式全额补足高新技术出资事项对发行人可能造成的潜在风险,补救措施充分;补救措施已取得全体股东的确认,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上交所在第二轮问询中继续追问关于美国美迪西以高新技术出资未履行评估手续的事宜,要求发行人进一步说明美国美迪西以高新技术出资未履行评估手续但由陈金章出资的原因,是否存在代持股份的情形,陈金章与美国美迪西高新技术、CHUN-LIN CHEN之间是否存在纠纷或者潜在纠纷,有无其他安排。
发行人解释,公司设立时由美国美迪西以高新技术出资,美国美迪西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出资义务,且已获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美国美迪西的出资义务及程序均已履行完毕。美国美迪西以高新技术出资已取得公司当时股东南京长江、济南唯特奇、杭州同济、四川恒博、上海美迪亚、苏州同济和宁波江东的协议认可,公司现有股东已出具承诺函,书面确认美国美迪西已履行完出资义务。美国美迪西无须补充履行出资义务。但是,由于美国美迪西以高新技术出资未履行评估手续,为防范此次出资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经公司股东充分讨论并经大股东陈金章同意,由陈金章独立向公司捐赠790.59万元(扣税后为672万元)。陈金章、CHUN-LIN CHEN已于2017年4月4日出具书面声明,说明此次货币捐赠系陈金章的真实意思表示,系无偿捐赠,无附加任何条件,系以其自有资金出资,陈金章与美国美迪西及其实际控制人CHUN-LIN CHEN之间不存在委托持股、受托持股或其他特殊安排,陈金章与CHUN-LIN CHEN及其他股东之间未因此次捐赠产生任何债权债务关系;自上海美迪西设立以来,陈金章与CHUN-LIN CHEN、美国美迪西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权属明晰,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的股权纠纷,不存在委托持股、受托持股或其他安排的情形。
案例点评
中介机构及监管部门往往会重点关注股东出资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出资时权属是否清晰,出资后是否完成权属转移,是否依法履行评估、验资、移交等法定程序,以及以专利技术或机器设备等特定资产出资的事项是否与公司业务开展具有关联等。若有出资瑕疵应尽快采取置换或补足出资、完善出资手续、重新聘请有资质中介机构补充评估验资程序、由公司全体股东出具无争议确认、相关股东出具承诺书、有权行政管理机构出具证明等措施。上述两个案例从用以出资的非货币资产的来源、所有权归属、是否存在权利负担、价格公允性、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联性、在发行人处的实际使用情况等方面进行了解释说明,值得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