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超市购物未付款强行离开时受伤,索赔能否得到支持?

案情介绍

老李在某超市购物时,拿了一袋散装肉食,称重后放入购物袋未付钱欲离开,被超市工作人员发现后带至二楼办公室处理。交涉过程中,老李听对方要报警,突然从办公室窗户翻出至二楼平台跳下,导致自身多处骨折,超市在报警后随即送老李就医。后老李诉至法院,要求超市赔偿跳窗受伤产生的医疗费及护理费。请问,本案中老李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理分析

本案涉及自助行为的免责和过错责任问题。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对于他人的自由或财产施以拘束、扣留或毁损的行为。自助行为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一样,都是权利人通过自己的力量保护自己的行为,属于私力救济。《民法典》第1177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自助行为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第一,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第二,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第三,必须是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的措施。是否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是衡量措施合理与否的重要标准。第四,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如果符合上述要件,构成自助行为的,自助人无须就其采取的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而承担侵害民事权益的侵权责任。但是,即便行为人的行为构成自助行为,如果其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据《民法典》第1177条第2款的规定,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超市对于老李未结账即欲离开的阻止行为,未超出合理限度,属于《民法典》规定的自助行为,与老李的损害无因果关系,老李系因自身采取不理性的危险行为而受伤,因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老李的诉讼请求。

相关规定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小贴士

合理限度内的自助行为是合法的,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