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父母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资格能否撤销?
案情介绍
2021年3月,张某某生育一女婴(非婚生、无法确定生父),随后将女婴遗弃在露天垃圾箱内,后被群众发现、报案。民警将女婴送至医院抢救治疗,女婴出院后由某市儿童福利院抚养至今。张某某因犯遗弃罪,被判处刑罚。目前,张某某仍不履行抚养义务,其近亲属亦无抚养意愿。本案中,对于张某某的监护人资格可否依法撤销,需要履行什么程序?
法理分析
本案涉及监护人资格的撤销问题。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监护制度,既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益,也是为了保护他人的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监护人的设定方式有六种:法定监护、遗嘱监护、协议监护、指定监护、国家监护和意定监护。根据《民法典》第36条的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有权提出上述撤销申请的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其中,民政部门在个人和其他组织未及时申请的情况下,有义务提出申请。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在本案中,张某某的遗弃行为严重损害了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应当撤销张某某的监护人资格。某市儿童福利院作为向全市孤儿和残疾儿童提供社会服务的机构,从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原则和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出发,由其作为监护人更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的权利,故可指定某市儿童福利院为监护人。因此,可依据《民法典》第36条的规定撤销张某某的监护人资格,并通过法院指定的方式确定孩子的监护人。
相关规定
《民法典》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小贴士
监护人的资格可以依法撤销,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