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政务院为规定古迹、珍贵文物图书及稀有生物保护办法并颁发“古文化遗址及古墓葬之调查发掘暂行办法”令

(1950年5月24日)

查我国所有名胜古迹,及藏于地下,流散各处的有关革命、历史、艺术的一切文物图书,皆为我民族文化遗产。今后对文化遗产的保管工作,为经常的文化建设工作之一。兹为保护上述古迹、文物、图书,除现有保护办法照旧适用并制定“古文化遗址及古墓葬之调查发掘暂行办法”颁发外,特规定下列办法:

(一)各地原有或偶然发现的一切具有革命、历史、艺术价值之建筑、文物、图书等,应由各该地方人民政府文教部门及公安机关妥为保护,严禁破坏、损毁及散失;并详细登记(孤本、珍品并应照像)呈报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

(二)在反恶霸斗争土地改革期间,应没收之地主恶霸所有的上项文化遗产,不得听任损坏散佚,或随意分掉;应一律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保管,并层报上级政府转报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决定处理办法。

(三)珍贵化石及稀有生物(如四川万源之水杉,松潘之熊猫等)各地人民政府亦应妥为保护,严禁任意采捕。

(四)对于上述古迹、珍贵文物、图书及稀有生物保护有功者,经当地人民政府查明后,应报请大行政区或省(市)人民政府予以适当之奖励并转报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备案,如有盗卖及破坏情事当地人民政府应及时加以制止,其情节严重者应拘送当地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处分;并报请大行政区或省(市)级人民政府,转报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