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章 婚前个人财产离婚后要分割吗?

案情简介

张先生和赵女士因性格不合离婚,张先生想分割赵女士婚前就有的一套价值千万元的珠宝,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分割。那么张先生有权分割该套珠宝吗?

律师说法

张先生无权分割该套珠宝,因为其属于赵女士的婚前个人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本案中赵女士的珠宝即属于第一种情况,因此张先生无权提出分割。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