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章 违反忠诚义务是否可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 胜诉共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百问百答
- 周旭亮 任战敏
- 757字
- 2025-05-06 17:30:36
案情简介
在王女士怀二胎期间,丈夫赵某欺骗自己要买房“假离婚”,两人协议离婚后的4个月,王女士要求复婚时,赵某却拒绝复婚。后来王女士发现,赵某已“另立家室”且生有一女,与自己刚生的儿子仅差一周。王女士要求男方赔偿精神损害抚害金是否可以得到支持?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2.与他人同居;3.实施家庭暴力;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5.有其他重大过错。
王女士虽然在离婚时不知道赵某已另立家室且生有一女,但赵某欺骗王女士离婚的原因是其“另立家室”,王女士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因此,王女士要求男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可以得到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