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何谓律师的职业心理素质
律师的职业心理素质是一个需要认真探索的新课题。
当代社会,可以说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直接关系着中国律师的职业命运。律师的职业心理素质问题,也是当前和今后长时期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亟待解决的问题。面对新形势的要求,有些理论研究已跟不上现实需求。尤其是在目前正进行“转型”的特定背景下,多元文化的交织、不同价值观的碰撞、法治的国际化与本土化等,都对律师整体素质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律师应当与时俱进,任重道远。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著名法学家、终身教授江平曾郑重说过:“法治天下”,“律师不仅是法治王冠上的一颗宝石,也是民主王冠上的一颗宝石。律师作为一个群体,理应在中国法治的舞台上、中国民主的舞台上扮演更为主动的角色!”为此,笔者结合近40年的执业经验,仅从律师的职业心理素质方面进行论述,试谈一点自己粗浅的看法。
所谓素质,最初是指个人与生俱来的解剖生理特点,称为生理素质,这些特点是由遗传获得的,因此也叫遗传素质。随着社会进步和科学的发展,人们拓宽了对素质这一概念的传统理解与应用范围。心理素质或称心理品质就是这一概念的拓宽与应用,包括了人的智力因素和非智力因素两个方面。
人的心理素质具有多侧面性,律师亦不例外。它包括人的认识、情感、意志、个性等各个侧面。若就其中的某一种心理素质而言,也具有多面性。如一个人的性格,常常由许多对立的方面组成。坚强与懦弱、谦虚与狂妄、自信与自卑、保守与创新等,都可能体现在某一个人的性格之中。
我们必须充分认识:人的心理素质具有可塑性。在人类活动中,人的认识品质、情感品质、意志品质、个性品质等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潜在性。有时候人的心理素质,在没有得到充分显露和发展的机会之前,往往是一种潜在的东西,只有通过有关的学习、训练和实践的活动才能显露出来。比如人的体育才能、音乐才能、发明才能、刑事侦破才能、辩护才能等,只有通过学习、训练和实践活动才能充分地显现出来。
人的心理素质还具有可变性。历史事实告诉我们,人的某些心理素质既受先天生理素质的影响,也受后天环境和实践活动的影响。实践活动和心理训练能使某些素质得到发展和提高,而长期脱离某种实践活动,则可能使某些心理素质下降甚至丧失。
律师的职业心理素质,指从事执业——担任民商事、行政委托、刑事辩护和非诉讼常年法律顾问等以及涉外案件的律师,所应当具备的符合律师职业工作需要的认识、情感、意志和个性等品质。
第二节 心理学在律师执业活动中的应用
一、学习心理学知识和技能在律师执业活动中的积极作用
心理学是研究心理现象的发生、发展和活动规律的科学。通常可分为基础心理学和应用心理学。该区分只有相对意义,因为两者除研究目的不同之外,在其他方面,例如研究的领域、研究的对象,乃至运用的概念和研究的方法等都是相互交叉的。
如前所述,律师职业心理学,是研究律师在执业实践过程中的心理活动及有关人员心理现象发生、发展和变化规律,以提高执业工作效能的一门新的交叉学科。律师职业心理学属于应用心理学的范畴。律师将心理学的知识和技能应用于律师执业实践活动中,可以有效地提高律师法律服务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在当今的中国,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工作者。律师工作是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为前提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律师的天职和业务活动的出发点,也是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律师服务不仅应当具备一般服务业的服务特点,同时律师也是法治尊严的参与者、维护者和建设者!故此,律师是提供特殊服务的特定行业。行业本身要求律师不但要具备系统广博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而且要具备优良的职业心理素质,律师自身要具有深厚、系统、丰富的法律知识,广泛的社会阅历,良好的人际交往能力,以及较强的写作、驾驭语言的表达能力,娴熟的工作技能,强烈的社会责任感,爱憎分明的正义感,严谨的工作态度和独特的办案风格。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帮助时,要讲究服务态度和服务方法。律师对待服务对象,应该满腔热情,礼貌周到,平等对待,力争使其面带愁容而来,满意而归。只有这样,律师才能取得委托人的信任,提高自己的社会声誉。
律师的执业活动实践证明:具备一定的心理学知识和方法技能是律师执业的需要,是律师提高修养的需要,是律师提高业务素质、办案技能的需要,更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幸福社会的需要。律师掌握一定的心理学知识并将其运用到执业活动中去,可以最大限度地帮助律师了解服务对象及相关对象的心理状态,掌握承办案件的详实情况,分析承办案件的前景,判断各种情况的发展趋势,做出既符合法律规定、委托当事人正当要求,同时又能提出让公检法司法人员接受的意见和建议,为承办案件争取到最好的结果,等等。简言之,律师学习、运用心理学知识及其技能有利于调整自己、帮助他人、服务社会,有利于提高律师应对挑战及处理危机的能力,有利于提高律师的综合素质。
二、运用心理学知识和技能是律师执业成功的内在要求
律师行业具有一般服务行业的某些特征:其一,律师行业服务的对象是人。所以,律师应针对不同客户(当事人)的不同特点,采用不同的服务方式,为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以此来回报客户对律师的信任。其二,律师行业服务具有无形性。比如律师参与一个谈判、调解或者出庭参与辩护或代理,其劳动成果很难用物质的形式来表现,但律师的专业水平和服务态度是能够让客户(当事人)感知的。律师倘若能将心理学知识和技能运用于律师执业实务中,有利于提高律师执业工作的服务质量,更好地协调和处理律师与当事人、法官(陪审员)、检察官及同行等各方面的关系,让律师在执业工作中得心应手、游刃有余。
(一)律师的执业活动要求其必须掌握一定的心理学原理和方法
执业实践证明,律师无论是接受当事人委托,还是参与谈判抑或庭审活动都必须具有较强的洞察他人心理活动的能力,并据此拟定相应的对策或解决的方案。因此,律师应当具备如下基本素养:(1)独立的职业个性——心理成熟程度;(2)独特的思维模式——着重法律思维与阅历;(3)朴实的执业品格——知识面与品德修养。其中律师的职业心理素质在执业活动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律师的职业心理素质,是指律师在执业中的心理表现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具体表现为律师的思维力、表达力和决策力。例如:热情对待当事人,严谨的工作作风,良好的情绪控制能力……
律师要具备良好的职业心理素质,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应当通过平时自觉不断地学习和培养,以及长期地积累和磨炼养成,这也是律师加强自我修炼、自我完善的过程。一个优秀的律师,一定是善于控制自己情绪的人。只有善于控制自己的情绪,才能在执业活动中排除干扰、阻力,成功承办好自己受理的案件和法律事务。
(二)律师的个性对执业活动具有实质性的影响
个性是因人而异的,而在律师这一特殊职业中个性显得尤为突出。律师的个性主要体现在承办案件的过程中,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适当提问、阅读有关材料,初步建立对承办案件的基本认识,之后调查取证、深入分析案情进而确定案件方向,以至在办案策略的选择上,无不体现出律师独有的个性(思想认识、情感意志等)。律师要培养良好的个性品质,必须学习和应用心理学的知识、技能,持续不断地调整好自己的心理状态,同时正确地处理好相关的问题:
1.律师必须正确地认识自己的个人能力。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是执业能力,还是在执业中处理问题的能力,律师都应当对自身的能力有一个实事求是的评估判断,要记住量力而行,不能超越自身的认识水平、行为能力、性格特征,盲目行事是要碰钉子的!
2.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注重客观现实,加强调查研究,而不能脱离实际搞空谈。这里的客观现实,是指承办案件的实际状况以及与案件相关联的客观事实。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倘若不顾客观现实而脱离实际,要取得办案成功是不可能的。空谈误国、实干兴邦的历史教训是要牢牢记取的!
3.律师应当认真处理好当事人及案件其他相关人员的关系。律师承办案件要与各种人物打交道,律师与他人交往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分析他人的心理动机和需求,同时还应当注意调整好自己的心态,去适应承办案件的需要,即应根据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去满足当事人的正当要求。需要强调的是,注意案件中的风险!律师不应该无原则地迁就或迎合当事人的不合理要求。律师维护的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非当事人的一切利益。这也是执业律师妥善地处理好与当事人关系的一项重要原则,是不能忽视的。
4.律师要摆正承办案件与物质利益的关系。律师是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而保障国家法律的公正实施。律师虽然受托于当事人(被告人),但是不受制于当事人(被告人),律师不能完全站在当事人(被告人)的立场上,唯当事人(被告人)之命而行!律师在职业中追求物质利益是依法依规的,更应当维护法律尊严。这是律师这个特殊行业最起码的要求,是不能随便逾越的。
显而易见,律师的个性是通过律师的心理素质、执业能力和人格力量的具体展示表现出来的。律师不同的工作作风和不同的办案风格,正是源于律师不同的个性。因此具有不同个性的执业律师就具有不同的风采。
第三节 心理学知识和技能在律师接待工作中的具体应用
律师接待当事人(委托人),是其执业的初始工作,亦是承办案件的基础工作,也是律师接案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因此,它要求律师除具备扎实的业务基础之外,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心理素质,以应对可能出现的诸多问题,并能当场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和策略。归纳起来,律师接待当事人(委托人)的工作主要分为会见、倾听、引导、解答四个步骤。律师在这四步中的心理活动是不尽相同的。
一、理解当事人的原则
会见当事人(委托人)时,律师必须做好充分的心理准备,面对不同类型的来访者以及不同的问题,应当采取不同的方式或方法。虽然来访者是求助者,但律师首先应当充分地尊重来访者,注重律师与来访者是平等的。接访律师应当心态平和,这样更容易融洽双方的关系,拉近彼此间的距离,让来访者感觉温暖,感到律师值得信赖,进而建立信任,从而能更好地配合律师的接待工作,并使律师从中获得更加详实和准确的信息,为今后承办案件的成功打下扎实的基础。
二、倾听的原则
在倾听时,要掌握好倾听技术和具体化技术。所谓倾听技术,就是必须全神贯注地听,并把握住问题的关键点。以往的实践证明,倾听技术是执业律师的基本功之一。律师初次接待当事人(委托人)、参与谈判或调解,直至参与庭审都需要具备良好的倾听能力,以此来去伪存真把握承办案件的关键点。当事人(委托人)是带着渴求和希望得到律师帮助的心态来的,所以他希望律师认真地听他的倾诉。律师只有认真倾听,才能获得准确完整的信息,厘清承办案件的脉络,找准问题的关键点,以期达到最终解决问题的目的。所谓具体化技术,就是澄清技术,即指澄清求助者模糊不清的观念和问题,把握承办案件的真实情况及关键问题所在。
三、引导的原则
当律师在引导当事人(委托人)时,必须掌握引导技术。所谓引导技术,即善于引导、询问和启发,这是一种提示和帮助技术。律师应当善于引导来访的当事人(委托人)说出问题的关键所在。
四、解答咨询的原则
律师作为专业人士,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各个环节都应当贯穿为当事人(委托人)负责的精神。律师在解答咨询时,应当掌握解答技术。律师给予来访者满意的答复,是当事人(委托人)来访的目的,也是执业律师的一项主要任务。解答咨询是律师接待来访者时,必须在充分听取其陈述,基本了解承办案件事实的前提下,经过认真思考、分析,对来访者所提的问题应根据事实和依据法律做出解答。律师应当做到依法解答,这是首要原则。同时还应当做到准确解答,为当事人(委托人)提供切实有效的帮助。此外,还应当注意谨慎解答的原则。律师在接待来访者时,倘若只听取一方的情况和意见,不能做到兼听则明,所以执业律师在解答咨询时一定要谨慎行事,用语要准确、恰当。掌握好所用语言的分寸,要注意留有余地,不说过头话,不能信口开河、不着边际。
还有,当遇到来访者出现阻抗时不要焦急,要善于掌握和运用处理阻抗技术。心理咨询中的识别和处理阻抗技术,主要是为了解除来访者的戒备心理,正确分析和“诊断”,以诚恳帮助来访求助者的态度来对待阻抗。这项技术在律师参与调解、接受判决结果,以及配合法院对生效判决的执行等过程中运用得颇为广泛,其司法实践的表现主要有:
1.律师介入调解时,总希望当事人(委托人)能积极参与,互相配合,律师首先应当做到真诚,且能运用心理学识别和处理阻抗的技术,让当事人(委托人)解除戒备心理,正确分析问题的症结,并以诚恳的态度对待双方当事人,力求做到共赢。
2.律师在对待当事人(委托人)不服法院判决或裁定,并出现对判决结果抵触,甚至产生仇视法官心理时,要应用识别和处理阻抗技术来消除当事人(委托人)的抵触或仇视心理,对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将能起到很好的作用。
3.在执行难的当今,参与执行案件的律师倘若能自觉应用心理学的知识,掌握当事人(委托人)出现阻抗的真正原因,并将心理学中识别和处理阻抗的技术应用其中,一定会获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总之,律师作为专业人士,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仅需要严格遵守律师执业规范,而且还要引导当事人(委托人)理解律师从法律角度提出的各种意见和建议,其中有些建议和意见是当事人(委托人)在感情上可能无法接受的,这种引导体现了律师的专业水平和专业技能。律师作为专业人士绝不能为当事人(委托人)的情感所左右。
第四节 心理学知识和技能在律师刑事辩护中的具体应用
以往的实践经验告诉我们:辩护律师应当具有一切行为都依法进行的观念。辩护是《宪法》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又是一个很重要的程序,它是指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反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指控,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事实和理由,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处罚,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
所谓辩护心理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的心理活动、心理过程、心理状态和个性心理的总称。研究辩护心理的主要途径有两种:一是通过探索辩护人在接受委托(指定)后摸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犯罪行为发生前后和受审时的心理活动,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的心理活动,以利开展辩护活动。二是研究庭审中各类人员的心理状态,例如公诉人的公诉心理状态、审判人员的审判心理状态、证人做证时的心理状态,从而进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有利的辩护活动,最大限度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辩护心理的研究重点,应当为研究辩护人的地位、辩护人与该案件诉讼参加人的关系、辩护人的心理品质。把辩护人的心理品质作为刑事辩护活动的重要品质之一。它主要表现在法律思维上:
1.辩护律师的法治观。辩护律师应当具备一切行为都依法进行的观念,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尊严,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辩护律师客观公正的态度。律师是握着正义的宝剑的。以事实为根据,是辩护律师开展辩护活动的唯一标尺。律师辩护工作的核心必须保证司法公正。而司法公正是律师一切工作的“灵魂”!
3.辩护律师要有丰富、系统、深厚的法律知识,熟练地掌握、准确地运用法律条文及法学理论;辩护律师要有敏锐的观察力和思考力,深入的调查、准确的判断是辩护成功的必备条件。
4.律师在辩护过程中立场要坚定、态度要坚决,刚正不阿、不畏权势、仗义执言是对辩护律师的客观要求;辩护律师要有广博的社会知识、丰富的社会经验、清晰的法律思维、雄辩的口才,只有如此才能充分发挥其有效的辩护作用。
5.辩护律师在庭审中要坚持有理有据有节,相互尊重,沉着机敏冷静,不卑不亢,正确处理好与侦查人员、公诉人员、审判人员(陪审员)、被告人、证人的关系。
辩护律师只有具备上述的职业心理素质,才能充分发挥辩护的积极作用,达到辩护的预期的目的。
第五节 心理学知识和技能在律师民事代理中的具体应用
刑事司法的起点是已经发生的刑事犯罪案件;民事司法的起点则是民事司法纠纷。所谓民事代理,是指律师以诉讼案件或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名义,在委托授权的范围之内进行的,为委托人实现某一目的,直接对诉讼案件或非诉讼案件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以是否涉讼为标准,律师代理的法律行为,可分为律师诉讼代理和律师非诉讼代理。
民事代理中律师的心理会直接影响代理的效果,影响到委托人目标的实现。所以律师在民事代理活动中,要以平常的心态认真对待民事案件的代理。不论案件的名声标的大小、案件的难易程度、当事人的个人特质,都要一视同仁,平等对待,认真负责地办理好每个案件或法律事务,为当事人依法谋求利益最大化。
在民事案件的诉讼代理过程中,律师接受委托后,必须认真做好如下工作:
首先,全面了解案情,调查取证,收集有关证据,形成一个完整正确的案件导向。律师在此阶段中,要保持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并围绕案件去收集和调查证据。这就要求律师具备优秀、成熟的人格品质,正确的性格取向和心理,只有这样才能准确地办好承办的每一个案件或法律事务。
其次,民事诉讼进入法庭审理阶段,代理律师要认真做好充分的庭前准备,参与法庭调查、举证、质证、辩论等工作;而非诉讼案件代理则要求律师进行谈判准备,亦可以直接进入案件的实体处理阶段。这是律师代理的关键阶段,也是代理的落实阶段,绝对不能掉以轻心!这个阶段要求律师具备厚实的业务功底、丰富的社会经验和坚定的信心。此时要求律师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包括对委托人的心理和对方的心理有比较全面的了解,做到知己知彼,以达到代理的预期目标。
第三,特别强调做好庭前准备阶段、辩论准备阶段和庭审中辩论阶段的工作。
庭前的准备工作做得越充分越好。要求代理律师掌握委托人、对方当事人、法官等三方面的心理状况。(1)委托人的心理,主要指委托人的心理准备、心理承受,及其所要追求的目的,委托人的教养、处事方式等方面的综合心理素质。代理律师必须充分了解委托人的心理状态,才能充分准备庭审辩论。(2)对方当事人的心理,主要指对方当事人的性格、文化教养、社会背景,特别是要注意他的诉讼目的。了解对方当事人也是代理律师充分准备法庭辩论的内容之一。(3)代理律师还应注意到合议庭(包括独任)法官的心理,包括主审法官对案件的认识和民主意识、法官的心理状态,了解法官的心理是为了配合庭审辩论、有针对性阐述鲜明观点,以使法官全面准确认识案件。这一阶段代理律师的心理素质会影响庭审前准备工作的效果。
律师在法庭辩论之前只能准备辩论预案,随着法庭调查阶段的深入展开可能出现代理律师没有掌握的案情,也可能出现出人意料的案情变化或当事人的诉求变化。因此,代理律师在准备辩论预案时,面对审理阶段的多种变化,要做到头脑清醒,心中有数,有备无患。我以为预案的主要内容是确定辩论中如何使用证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确定辩论的观点、方向及策略,对方可能提出的问题和辩论的焦点,企划辩论的内容,拟定辩论的详细提纲,找准适用法律、法规条款,运用恰当的语言、语气、语调沉着机敏冷静发言。预案做得充分、周密与否,也是检验代理律师综合心理素质高低的标准。
法庭辩论的重点内容应该是证据和案情。辩论无疑是一场比语言、比技巧和比意志的过程,也是代理律师心理变化最丰富、斗争最激烈、表现最充分的阶段。这一阶段对代理律师心理素质要求很高,只有具备良好的职业心理素质的律师,才能充分发挥作用,达到预期的效果和目的。代理律师在此阶段还应具有随机应变的能力,去适应变化中情势,面对新的情况,及时提出应对意见,调整辩论策略,以把握辩论的主动权。律师处在辩论阶段,不能冲动急躁,急功近利,而是要心平气和,不卑不亢,有理有节,不屈不挠,迎着困难而上,坚定信念去争取诉讼胜利。
综上,律师是我国特殊服务行业中的一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工作者;律师队伍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在维护社会主义法治尊严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心理学知识和技能在律师执业活动中的运用,不仅仅是律师执业实务的内在要求,也是提升律师的执业水平、提高律师综合素质的重要途径。因此,我祈望全国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协组织重视律师学习心理学知识和技能在执业活动中的具体运用,并在律师执业实践活动中不断加以总结、完善和推广,令全国律师的执业水平更上一层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