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是一群具备专业知识,行走于公权与私权、此权与彼权对冲地带的法律人。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由而庄严的表现(罗伯斯庇尔)。法律是一切人类智慧的结晶,包括一切社会思想和道德(柏拉图)。自由就是做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事情的权利(西塞罗)。法律职业的社会地位是一个民族文明的标志(费尔德)。
当代律师职业的最大价值就是现行法律的坚定维护者。律师通过专业工作,引导、帮助人民群众依法处理矛盾纠纷,使国家的意志得到落实,使法律从文字变成社会的规则。律师行业就是引导和帮助整个社会,包括组织和个人来应用法律、适用法律解决纷争。在新的历史时期,党和国家对律师群体提出了极高的期许——做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者、社会公平正义保障者、国家治理现代化推动者、经济社会发展服务者、全方位对外开放促进者。时下律师的执业活动范围广泛,深入到经济、政治、社会、文化、民生、环保、生态等多个领域,具体包括刑事、民商事、经济、行政领域,以及公证、仲裁、人民调解等行政执业活动,其中刑事、民事和行政三大诉讼代理是律师执业法律服务活动的主要方面。本书主要是探讨律师刑事执业、民事执业和行政执业活动中基本的心理学问题,既要探讨它们的共同性问题,又要分别探讨各自的特殊性问题。本章作为概论,将逐步阐明律师职业心理学的研究对象、任务、学科性质、地位和其与相关学科的关系,以及阐述律师职业心理学的研究原则和方法,以提高律师执业工作效能,为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服务。因为法治是美丽中国建设的根本保障,律师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律师不仅是为私人和公司提供法律专业知识的人,他们也是政策制定者,是政治家,也是社会的改革者。”
第一节 律师职业心理学的研究对象及任务
律师职业心理学,是指研究律师在执业实践过程中的心理活动及有关人员心理现象发生、发展和变化的规律,以提高执业工作效能的一门新的交叉分支学科,是现代法学体系中的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职业心理学属于应用心理学的范畴。律师将心理学的知识和方法应用于执业实践活动中,可以有效地提高法律服务工作的效能和质量。
一、律师职业心理学的研究对象
作为现代法学体系中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分支,律师职业心理学有其特定的研究对象。这既是该学科得以建立和发展的基础,也是区别于其他学科的标志。其特定研究对象具体包括律师执业活动、执业活动中有关人员的心理现象、与执业活动相关的心理现象发生发展和变化的规律、提高律师执业工作效能等几个方面。
(一)律师执业活动
律师执业活动是指执业机构及其人员,接受诉讼和非诉讼当事人委托,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运用法律手段受理承办案件的专门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对律师执业活动的业务范围作了具体的规定,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除以上七个方面之外,还有涉外诉讼业务代理和法律援助等工作。
提供法律服务是世界各国律师执业活动的基本方式。凡是人们社会生活中涉及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的一切法律问题,都在律师业务范围之内。
律师要执好业,承办好案件,维护委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既不能依靠行政权力,又不能掌握舆论工具,只能依靠自己的专业知识、社会关系和处理问题的经验,调动行政的、舆论的、经济的、感情的多方面的手段和因素,通过非诉讼的调解(仲裁)和诉讼程序以法律手段为基础达到为委托当事人解决问题的目的。所以,执业律师必须具有不屈不挠、坚韧不拔、屡败屡战的坚强心理素质。培养坚强的心理素质,是成就律师执业活动效能的基本条件之一。
(二)执业活动中有关人员的心理现象
诚然,与执业活动有关的人员,首先是委托当事人。律师的一切执业工作是以当事人的委托为前提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代理律师的宗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是维系辩护律师与被辩护人的唯一纽带。辩护律师与被辩护人的接触最为频繁,但因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而各异。在刑事案件中,与律师执业活动直接有关的人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参加案件诉讼审判管理的人员,既有履行侦讯、检察、审判、监管服刑人员的人,还有当事人(自诉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员和翻译人员。在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中,除具有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和具有民事行政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外,还包括当事人(原告、被告和第三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员和翻译人员。
律师执业活动心理是影响和支配律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在执业活动过程中实施执业行为、参与执业活动的各种心理因素的总称。诸多心理因素包括认识、情感、意志、个性、气质、兴趣、需求、动机、理想、信念、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等。各种心理因素不是孤立、杂乱无章的,而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共同构成有机统一的整体,存在于人的头脑之中。其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是人的理想、信念、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意志、情感、兴趣、需求和动机。
在研究职业心理的时候,一定要注意职业心理与执业人员行为的关系。心理具有内隐性,行为则具有外显性,也就是说,心理是人脑的活动,在没有表现为行为之前,是看不见、摸不着的;行为则是心理以言语和动作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外部活动。心理具有相对独立性,而行为则具有对心理的依赖性。行为人在实施行为之前,心理就已经存在,行为结束后,心理并不一定立即消失,可能继续存在下去;行为总是在一定的心理影响和支配下发生的,不受心理影响和支配的行为是不存在的,而心理可以独立存在。心理与行为又不可分割,离开行为,就难以分析人的心理,只有在行为发生之后,才能从表现入手,对行为人的心理机制作归因分析。否则,就无从谈起。
(三)与执业活动相关的心理现象发生、发展和变化的规律
律师职业心理学又是一门研究与执业活动有关的心理现象的发生、发展和变化规律的分支学科。规律是事物所固有的、本质的、必然的内在联系。规律虽然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但能够为人们所认识和利用。律师职业心理学进行有关规律的研究,对认真贯彻执行法律,完成诉讼代理活动(包括刑事、民事、行政等),促进社会秩序的稳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作用。
在执业活动中,有关人员的行为总是在一定的心理支配下产生的,而心理总是内外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某些心理活动形成后并非一成不变的,而是在一定的内外因素相互作用下发展和变化。与执业活动有关的人的心理发生、发展和变化是有规律可循的。律师职业心理学就是研究这种规律的分支交叉学科。
从研究对象出发,律师职业心理学应当着重研究以下内容:
1.各级执业律师的心理特点和规律;
2.在执业活动中违法犯罪者(包括初犯、偶犯、累犯、惯犯)的心理特点及其不同诉讼阶段的心理变化规律;
3.各种诉讼参与者的不同心理特点;
4.提高律师执业工作效能的心理学依据和方法等。
律师职业心理学的研究对象主要包括刑事辩护心理学、民事诉讼代理心理学和行政诉讼代理心理学。
刑事辩护心理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有:
一是刑辩律师在执业活动过程中的心理,具体包括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取保候审、预审活动中的心理分析、人际关系,以及侦查、预审人员的心理品质等。检察(公诉人)人员的心理活动及其规律,诸如批捕心理、审查起诉心理、出庭支持公诉心理、抗诉心理,检察人员与有关人员的人际关系,以及检察人员的心理品质等;审判人员的心理活动及其规律,如审判人员的法庭(民主意识)审判心理、合议(独任)定罪量刑心理、审判人员(陪审员)与有关人员的人际关系以及心理品质等;监狱工作人员的心理活动及其规律,比如监狱工作人员在教育改造罪犯过程中的心理活动及其规律,监狱工作人员与服刑人员的人际关系,以及监狱工作人员的心理品质等。
二是研究刑事犯罪人(被告)的心理。具体包括犯罪人的心理特点及其不同刑事诉讼阶段的心理、犯罪人供述辩论心理障碍及其矫正,以及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的心理和变化规律等。
三是研究其他直接有关人员的心理,主要包括:被害人的心理特点和规律,被害人的陈述障碍及其矫正;证人的心理特点,证人做证时的心理障碍及其矫正;辩护人出庭前、出庭时、出庭宣判后的心理特点,辩护人与有关人员的人际关系以及辩护人(律师)的心理品质;鉴定人员、翻译人员在鉴定、翻译时的心理特点,鉴定人员、翻译人员与有关人员的人际关系,以及鉴定人员、翻译人员的心理品质等。
民事诉讼代理心理学和行政诉讼代理心理学的研究对象,概括起来主要有:
一是审判人员(陪审员)审理这两大类案件的心理活动及其规律,特别是审判人员的调查取证心理、地方保护主义心理以及审判人员与有关人员(尤其是重大行政经济案件)的人际关系和审判人员的心理品质等。
二是当事人(原告、被告、第三人)心理,包括当事人的心理状态及其实质,不同类型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心理,当事人在不同诉讼阶段的心理,当事人陈述、辩论的心理障碍及其矫正等。
三是其他有关人员的心理,主要包括:诉讼代理人搜集和提供证据的心理,在出庭前、出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法庭调解)时、开庭宣判后的心理,诉讼代理人与有关人员的人际关系,以及诉讼代理人的心理品质等;证人心理的一般特点,不同类型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中证人的心理特点,证人做作证时的心理障碍及其矫正;鉴定人员、翻译人员的心理特点,鉴定人员、翻译人员与有关人员的人际关系,以及鉴定人员、翻译人员的心理品质等。
(四)提高律师执业工作效能
执业工作效能是指与执业活动有关的人员在执业工作中行为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执业效果的合法性。法律服务是一个特殊的行业,其社会影响力巨大,律师要明确举什么旗、走什么路的问题,对于执业律师来说,受理承办案件,一定要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准确及时地处理好承办案件,进行各项执业活动,遵守法定程序;对其他与执业活动有关的人员来说,则要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在执业实践活动中正确行使诉讼等各项权利,依法律要求履行义务,不得进行违法活动,损害执业工作效能的行为是要绝对禁止的。
总而言之,律师职业心理学的研究对象不是固定不变的,会随着执业活动的适用范围而不断扩大、拓展和变化。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和法治建设的发展变化,都将对律师职业心理学产生影响。律师职业心理学研究对象的发展变化,一方面既取决于心理科学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取决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诉讼审判形式的变化、法治建设的健全完善、心理学的最新研究成就,都必然导致律师职业心理学研究对象的变化和发展。
二、律师职业心理学的主要任务
(一)提高律师职业心理学学科的理论水平
律师职业心理学虽然是一门新的边缘应用学科,着重研究执业实践活动中的实际问题,直接服务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但要深刻揭示出该学科的特殊规律,首先必须在理论上进行广泛而深入的探究。对理论问题分析得越透彻,理论基础就越稳固,揭示的规律就越深刻,对实际应用发挥的作用就越大。尽管在我国律师的执业实践活动中已不可避免地应用了心理学的理论和方法来分析、研究律师执业实践活动中的心理现象,但系统和深入的理论研究在我国可以说几乎是空白的。人们对律师职业心理学的一些特殊规律认识得还不深刻,有许多理论上的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和探讨。比如律师职业心理学的研究对象、研究重点、基本规律及其与相近相关学科的关系等,都是律师职业心理学在理论上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善用律师职业心理学的科学知识武装律师的头脑,不断提升执业水平
律师队伍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律师职业心理学的科学知识武装律师的头脑。我国律师肩负着维护现行法律、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和社会公平正义、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职责使命,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有着不可或缺和不可替代的作用。律师制度恢复重建几十年来,我国律师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不断提高,职能作用更加彰显。仅在“十一五”期间,全国律师共代理诉讼案件951万件,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400多万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82万件。大量的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代理案件以及非诉讼法律事务得到及时、准确、有效的处理解决。
但是近些年来,伴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日益频繁,人们各种社会活动急剧增多,犯罪心理和犯罪手段发生了变化,犯罪方式更加狡猾和隐蔽,民商事、行政纠纷更加复杂,这些新情况都对律师的执业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律师执业人员迫切需要用现代科学知识,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律师职业心理学的知识武装自己,使自己能够在执业工作中自觉运用心理学知识,更好地进行诉讼和非诉讼等各项执业工作。在当前法治建设中,执业律师要严格依法履行民商事代理和刑事辩护职责,切实提高民商事和行政案件代理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切实提高刑事案件辩护率和刑事辩护工作质量,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业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充分发挥律师专业的执业优势,为政府重大决策和对外运作提供法律建议,为政府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社会事务当好参谋助手,提高政府依法行政水平;积极参与国家和地方立法,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健全完善;加强法治宣传工作,大力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注重以案释法、辨法析理,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努力营造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良好氛围,促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共同推进,加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一体建设。用“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建设理论和律师职业心理学等科学知识武装律师的头脑,提升执业工作水平,完成上述执业工作的目的。
(三)深入研究执业工作中出现的各种心理学问题,提高律师执业工作效能
律师职业心理学必须深入实际,研究与执业活动有关的心理学问题,做好为执业工作服务。这就涉及律师职业心理学的具体任务。律师职业心理学的具体任务主要有如下几点:
1.深入研究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各种诉讼参与人的心理特点及其规律,分析这些心理因素对诉讼代理活动可能产生的影响,以保证诉讼代理活动的顺利进行,及时、准确、有效地完成受理承办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任务。
2.研究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心理特点,研究在诉讼过程中民商事案件当事人心理发生变化的规律,以及如何运用职业心理学知识承办民商事案件,达到解决民商事争议的目的。
3.研究律师执业人员的心理特点和规律,以培养良好的职业心理素质,做好刑事、民事和行政等诉讼代理以及民事调解、仲裁等各项执业工作,履行律师执业人员的职责担当使命。
4.为逐步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律师职业心理学服务。在我国,律师职业心理学是一门新的交叉分支学科,极需要广大心理学工作者和执业工作者大力支持和深入研究。当下,虽然由于专家学者的努力,律师职业心理学的研究取得了一些成果,但还有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探讨。律师职业心理学工作者应当根据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和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需要,紧密联系我国律师执业工作的实际情况,打铁必须自身硬,为完善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的律师职业心理学学科体系做出自己的努力。
第二节 律师职业心理学的学科性质、地位和其与相关学科的关系
律师职业心理学是一门新的交叉分支学科,它与心理学、司法心理学、法学、律师学关系尤为密切。
一、律师职业心理学的学科性质、地位
(一)律师职业心理学是一门新的交叉分支学科
律师职业心理学是介于心理学、法学、司法心理学、律师学之间,侧重于心理学的一门应用交叉学科。但它又不是法学、司法心理学、律师学的部分领域与心理学部分领域的简单拼凑,而是应用心理学的理论和方法,研究法学、司法心理学、律师学的一部分——律师执业实践活动。
严格地说,律师职业心理学首先是心理学的应用学科。这一学科有自己特定的研究对象、研究原则和研究方法,因此,它可以从心理学中分离出来而成为一门独立的分支学科。
律师职业心理学紧密联系律师执业工作,为律师执业实践服务。故此,律师职业心理学又是律师执业工作必须掌握的重要分支学科。它通过对律师执业工作中有关心理现象及其规律的研究,切实帮助律师解决在刑事、民事和行政等诉讼代理活动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以便更好地完成律师执业工作的神圣使命。
(二)律师职业心理学是综合性学科
从律师职业心理学的研究对象看,它主要研究在执业活动中律师的心理活动及有关人员的心理现象发生、发展和变化的规律,研究如何提高律师执业工作的效能,而这些内容又属于人的社会活动的一部分,其所依赖的理论知识及研究结果带有明显的社会性,因此,律师职业心理学可以说属于社会科学。但同时,在律师职业心理学的研究领域中,虽然社会性因素常常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律师职业心理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是人的心理和行为,而人又具有生物属性的一面,无论是犯罪行为的心理基础和犯罪心理结构还是执业律师的心理活动,以及其他各类诉讼参与人的心理特点,都离不开一定的生理机制,故此,以研究执业活动过程中有关人员的心理现象等内容为己任的律师职业心理学,又具有一定的自然科学的性质。于是,律师职业心理学是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相结合的综合性学科,这就要求执业律师综合运用社会学、政治学、哲学、法学、经济学、教育学、伦理学、犯罪学、统计学、普通心理学、社会心理学、生理心理学、实验心理学、精神病学、遗传学、脑生物化学、解剖生理学、信息论、系统论、控制论等符合社会发展的多学科理论知识,才能对与律师执业活动有关的复杂心理活动进行深入有效的研究。
(三)律师职业心理学是一门科学性与实践性相统一的学科
它既注重科学的理论研究,又特别强调实践。律师职业心理学既是应用学科,又是理论学科,它的研究目的虽然是直接服务于律师执业实践,但必须以一定的理论为指导。律师职业心理学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之上的,以科学的认识论和实践论作指导,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并运用内因与外因、个性与环境关系方法分析的学科。实践性,是指律师职业心理学的理论体系有赖于实践的检验,因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任何学科理论都是直接或间接地为实践服务的,律师职业心理学作为应用心理学的分支,也必须直接为律师执业实践活动服务。律师职业心理学理论的研究,其根本目的在于指导律师执业工作实践。这一特征决定了律师职业心理学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坚持心理科学与律师执业活动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在实践的基础上,还要注重理论和实践紧密结合。我们必须强调理论研究的最终目的在于律师执业工作中的实际应用,在执业工作中使理论得到进一步的充实、发展和完善。离开律师执业工作实践,律师职业心理学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二、律师职业心理学和其他相关学科的关系
(一)律师职业心理学和心理学的关系
就学理而言,心理学是系统阐述关于人的心理实质及其心理现象发生、发展和变化规律的科学。心理学主要研究心理过程、个性心理和心理状态等心理现象,也就是说心理学所研究的是一般的正常个体的心理的发生、发展和变化的规律,而律师职业心理学研究的是律师这一特定群体的执业心理活动规律。这就决定了心理学的研究成果对律师职业心理学的研究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甚至可以说律师职业心理学是应用心理学的一个研究领域,是应用心理学的分支交叉学科。律师职业心理学运用心理学的原理,对律师执业这个特殊领域进行研究,揭示律师执业这一领域的心理活动规律。故此,笔者以为律师职业心理学既是心理学的具体应用,又是应用心理学在这一领域的丰富和发展。
律师职业心理学与法律心理学的关系也很密切。法律心理学(也称法治心理学)是研究人们在法律活动中与法律直接相联系的心理活动及其规律的学科。从结构上划分,法律心理学可分为法律心理学的方法学基础、立法心理学、司法心理学、守法心理学、违法犯罪心理学、法律宣传教育心理学、罪犯矫治心理学等若干部分。法律心理学的研究范围相当广泛,律师职业心理学是法律心理学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客观地说它与法律心理学是种属关系。
律师职业心理学同社会心理学也有密切的关系。社会心理学是研究个体或群体在特定的社会条件下心理活动发生、发展和变化规律的学科。社会心理学的研究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个体在社会环境中成长、发展、变化的过程;(2)人们在社会环境中共同行动的规律;(3)各种类型的社会关系对个人行为的影响;(4)组织、集团、个人之间的冲突及后果。不难看出,社会心理学的研究领域同律师职业心理学有所重叠。
但是,心理学并不专门研究律师执业实践活动中的心理问题,因此它不能取代或等同于律师职业心理学。倘若从系统论的观点来看,人的心理活动是一个由各种不同成分构成的多水平、多层次系统。心理学与律师职业心理学的研究水平和层次是不相同的,心理学是律师职业心理学的基础,律师职业心理学是对心理学原理的具体应用、发展和补充。
(二)律师职业心理学和法学的关系
法学是以法律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对其中的一些分支学科,比如刑法学、民法学、行政法学及其三大诉讼(程序)法学等,律师职业心理学更要加以研究。律师执业的活动过程就是弄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的过程。律师职业的最大价值就是现行法律的坚定维护者。律师通过专业工作,引导、帮助人民群众依法处理矛盾纠纷,使国家意志得到落实,使法律从文字变成社会的规则。律师行业就是引导和帮助整个社会,包括组织和个人来应用法律、适用法律解决纷争。
(三)律师职业心理学和律师学的关系
律师学是研究律师法、律师制度、律师组织和律师活动的学科。律师职业心理学当然也要研究律师法和律师执业活动,这就决定了两者存在诸多的一致性。律师职业心理学的研究必须服从于律师学的研究方向和任务,律师职业心理学是律师学的一门辅助学科。律师是以法律为职业的,但律师与法学教育、立法、执法、审判等都不一样,律师是法律系统工程的执业者,律师在实务中运用的法律是系统的,比如经济犯罪到底适用刑法、行政诉讼法还是经济法等,牵涉很多法律问题。但律师学研究的律师法既有组织法的内容,也有诉讼法(程序法)的内容,律师职业心理学研究的律师法仅涉及三大诉讼法中相关的内容;律师学是从社会司法制度的角度宏观、整体上研究律师活动,而律师职业心理学是从体现律师执业工作心理特点的角度研究律师执业活动:可见两者存在着本质的差别。
第三节 律师职业心理学的研究原则和方法
一、律师职业心理学的研究原则
马克思主义哲学提供了观察和解决人类社会现象的辩证唯物主义方法论,是律师职业心理学的方法论的理论基础。科学心理学是关于人的心理是人脑的机能,是人脑对于客观现实的能动反映,以及人的心理在实践活动中产生和发展的原理的学说,是律师职业心理学的方法论基础。根据这些哲学原理,如何体现唯物辩证法的指导作用呢?我们提出研究律师职业心理学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理论和实践高度统一的原则
在律师职业心理学的研究中,既要注意基本理论问题,更要注重实际应用问题,要明确理论研究的终极目的在于实际应用,在实际应用中使理论进一步得到充实及完善。根据这一原则,律师职业心理学的研究应当从我国律师执业实践的客观实际需要出发,同时,要认真分析、总结我国古代的律师职业心理思想,并且注意吸收国外律师职业心理学的一些科学成果,古为今用,外为中用,推陈出新,创立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律师职业心理学。
律师是我国知识分子中最优秀的群体之一。中国知识分子有四大特点:(1)创造知识;(2)积累知识;(3)传播知识;(4)实践知识。创造知识如科学家;积累知识如学者;传播知识如教师;实践知识如工程师。这就要求律师职业心理学不仅要注重实践经验的积累总结,也要提高本学科的理论水平,只有将理论和实践高度地统一起来,才能创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律师职业心理学。
(二)坚持客观性和主观性相结合的原则
以马克思主义哲学辩证唯物论、历史唯物论为指导的科学心理学认定,人的心理是客观现实在人脑中的反映,客观现实是心理的源泉。脱离了人类社会生活,即使具备产生人的心理的物质前提——人脑,也不可能产生人的心理,这就是人的心理的客观性。对客观现实的反映总是由具体的个人进行的。由于具体的个人在以往的实践中所形成的知识经验、个性的不同,也由于个人在反映时的心理状态的不同,因而不同的人或同一个人在不同的时期,对同一外界事物的反映也就各不相同,在选择性、准确性、全面性和深刻性上都会有所差异。这就是人的心理的主观性。由于心理的主观性,人对客观现实的反映并不是简单的、录像式的机械反映,也不是被动的、消极的反映,而是自觉的、积极的、能动的反映。
客观性和主观性相结合的原则是指在分析与执业活动有关的人员的心理时,既要看到这一心理内容源于客观现实,是客观存在的各种因素在与执业活动有关人员头脑中的反映,又要看到各种客观因素有分别、有选择地被有关人员吸收、内化,是主观上的原因造成的,外因只有通过内因才能起作用。根据这一原则,在研究与执业活动有关人员心理的过程中,既要注意分析他们心理产生依赖的社会物质条件,又要分析他们心理赖以形成的原有心理基础,只有把两者结合起来,才能揭示与执业活动有关人员心理发生、发展和变化的规律。同时,在分析与执业活动有关人员心理与行为的关系时,必须明确这些人的行为活动,包括一些不良行为活动,体现了客观性与主观性的结合,没有这些行为活动,心理与行为之间的机制就没法实现,这是律师职业心理学研究者不能不关注的。
(三)坚持系统性和辩证法的原则
这里所说的系统性原则,就是运用辩证唯物论和系统论观点来研究律师职业心理学。所谓系统,是指由若干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部分组成的具有一定结构和机能的整体。整体具有不同于其各部分功能之和的新功能。系统论要求我们按事物本身的系统性,把研究对象作为一个具有一定组织、结构和机能的整体,从整体与部分之间、整体与外部环境之间、整体中部分与部分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关系中,从整体系统的动态变化中综合地思考研究对象,获得最佳的认识和处理问题的方法。
根据上述原则,在律师职业心理学研究中必须注意:
1.用整体的观点观察执业活动有关人员的心理。律师职业心理学的内容是相当丰富多彩的,但是从整体的观点来看,其中刑事、民事和行政三大诉讼代理是律师执业法律服务活动心理的主要内容,而这三者又共属于职业心理;律师职业心理还是法律心理的一个子系统。只有用整体的观点来观察执业实践活动中的心理现象,才能明确其在律师职业心理学体系中的地位和功能,了解其发生、发展和变化规律。
2.用联系的观点分析与执业活动有关人员的心理。倘若我们把与执业活动有关人员的心理结构看成一个母系统,它可以分成三个子系统:一是与执业活动有关人员的心理同大脑的联系系统;二是与执业活动有关人员的心理同客观世界的联系系统;三是与执业活动有关人员的心理与行为之间的联系系统。这三个子系统共同组成与执业活动有关人员的心理这一母系统。
3.一定要把因素分析、相关分析和整体研究结合起来。在律师职业心理研究中,既要揭示外界因素的刺激数量、性质和强度,与执业活动有关人员的生理因素、心理因素以及不明显的生理变化之间的联系和区别,又要把与执业活动有关人员的心理作为一个完整的系统加以整合研究。
4.还要以动态观点观察与执业活动有关人员的心理。辩证唯物主义系统论的观点认为,由于组成系统的各因素之间相互作用,整个系统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就执业心理而言,其所包括的多种心理因素随着时间的推移,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这就要求我们进行动态的而不是静态的研究。
坚持辩证法的研究原则。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认为,事物是变化发展的,在发展过程中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内因一般地表现为主要的、决定的作用;在一定条件下外因有时也能起主要的决定作用。发展的方式表现为质量互变,从量变开始,通过积累引起质变。客观事物是变化发展的,受物质决定的意识、心理必然也是变化发展的。但并不是说,物质变化是心理变化的唯一条件,心理本身也有其内在的动因,外在动因要起作用,必须与内在动因相结合。根据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这些基本原理,在律师职业心理学研究过程中必须注意用发展的观点、矛盾运动的观点去分析律师执业心理的各个方面,科学地把握量和质的变化。分析律师执业心理时,不仅要研究已经形成的心理特点,还要善于预测它的发展趋势。同样,在制定律师执业各种心理对策时,也应该有发展的敏锐眼光,应该根据变化了的情势制定出各种相应有效的对策。
二、律师职业心理学的研究方法
研究方法是否正确、有效对学科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一门学科的具体研究方法是由该学科研究对象的特点、学科性质及其研究课题的需要所决定的。律师职业心理学的研究方法主要有:
一是观察法。观察是一种有目的、有计划、比较持久的感知。观察法,通常指研究者通过对事件和所观察的对象行为的直接查看,收集和记录研究对象日常生活信息的一种方法。律师职业心理学的观察法就是有计划、有目的地通过对与执业活动有关人员的言谈、表情、动作和行为的外部表现的观察去了解他们的心理活动。在自然状态下,对某些现象及行为表现进行有控制的观察,也是律师职业心理学研究中广泛应用的具体方法之一。采用观察法必须做到:
观察要有目的性。不同职责的司法人员和执业律师的观察目的是不相同的:侦查人员总是带着侦破案件的目的对犯罪案件的现场、证据、犯罪嫌疑人等进行观察;检察、审判人员总是带着审查案件、正确定罪量刑的目的进行阅卷观察;监管人员总是带着调查、了解犯罪心理活动的目的进行观察;民商事案件代理律师总是带着了解民商事诉讼当事人心理活动的目的进行观察。所以司法人员特别是执业律师的观察是主体探寻型的。
观察要敏捷、准确、客观和全面。执业律师在观察时,感知观察的对象及其特征要具有迅速性、敏感性。在执业实践活动中,有些被观察对象的出现稍纵即逝,律师必须能够迅速捕捉被观察对象。同时在观察中不放过任何细节,要精确、细致入微、全面地掌握被观察对象的各种特征,而且在观察中不受自己的偏见、愿望、兴趣和心境的影响,具有准确性、客观性和全面性。
观察法作为研究律师执业心理的一种方法,理应通过对与执业活动有关人员的言谈、表情、动作和行为的外部表现的观察去了解他们的心理活动。不限于对外部现象的描述,还要去解释这些现象的心理实质,以及产生这些心理的原因。
二是心理分析法。人的行为是受心理支配和制约的,而心理又是在诸种因素的作用下形成的。心理分析法就是运用心理活动产生的规律和心理活动同外部表现之间的因果联系的原理,通过对主体的历史表现、现实、刺激和行为表现及后果去分析主体行为时心理活动的方法。心理分析法,在执业律师心理对策实践和执业律师心理研究工作中常被广泛应用,并且是行之有效的。也就是说,心理分析法,就是依据人的心理与外部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依据诸因素与心理形成之间的必然联系,通过人的行为表现及客观后果,通过对人的心理形成起作用的因素的研究,去分析与执业活动有关人员心理的发生、发展的变化规律。
三是调查研究法。调查研究法是指为了研究与执业活动有关人员的心理问题,直接找研究对象去调查,以了解情况并从中揭示其心理特点和规律的方法。根据心理学的原理,人的心理活动不仅与当前的客观事实有关,而且与个性特征有关。调查是通过调查对象的历史表现来掌握其个性心理特征,了解现实心理活动的方法。调查法会获取大量的调查访问和统计资料,然后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概括出带有规律性的结论。调查的方式多种多样,比如开座谈会调查、个别访问、问卷调查、查阅文件资料或案卷材料的间接调查等。
在律师职业心理学中调查法的具体运用,首先要有明确的目的,其次应注重调查研究的客观性和全面性,切忌先入为主、断章取义的主观性和片面性。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科学的结论往往产生于调查的末尾,而调查研究者的理论知识准备也很重要,具有较高理论素质的律师,在调查研究中常常可以看出较多的线索和发现较多的问题,而缺乏理论知识准备的律师,在调查研究中却可能得出与现实背道而驰的结论。
四是案例分析法。如前所述,律师的执业活动已覆盖了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环保、生态多个领域。其中刑事、民事和行政三大诉讼代理案件是律师执业法律服务的主要方面。案例分析法就是选择具有研究价值的各类典型案件进行分析,从中找出研究对象的一般心理特征、行为特征及其形成的原因。这是一种从具体到抽象、从分析到综合、从特殊到一般的研究方法。执业实践证明,使用这种方法要得出有价值的结论,关键在于研究者选择的案例要有一定的数量、质量,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研究价值,绝不能信手拈来、滥竽充数、搞形式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