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测度方法及其指标

第一节 负债率和债务率指标体系

对于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评估测度有不同的指标和指标体系,被普遍认可采纳的两个直接指标是负债率和债务率,前者是债务余额与当年GDP的比值,后者是债务余额与当年地方政府财力的比值,本书对于全国地方债务情况的分析同时使用了这两个指标。债务率指标可以从三个角度进行细分:从地方政府财力是自有财力(自有财力指的是在目前的分税制下归属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还是综合财力(综合财力包括两个部分,一个是地方政府的自有财力,另一个是来自上级政府的转移性或补助性收入)的角度,细分为自有财力债务率和综合财力债务率;从是地方政府收入口径还是支出口径,分为收入口径的债务率和支出口径的债务率[1];从是一般债务还是专项债务的角度,细分为一般债务率和专项债务率。

另外,考虑到我国上下多层的地方政府层级和地方财政层级,以及地方财政部门受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的同时领导,上级财政部门对下级财政部门进行监督指导,因此对于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分析无疑要充分考虑这个现实,具体来说就是既要考虑一级地方政府所辖的行政区域范围内整体的债务规模和债务风险,又要考虑其本级政府的债务规模和债务风险,同时前者的相关数据及分析可以与基于行政区域单元的研究相一致,便于后续的研究扩展和为其他相关研究补充和完善地方政府债务数据。基于上述思路,本书构造了地方政府债务率的指标体系,如表2-1所示。

表2-1 债务率指标体系

当然,需要指出的是,利用负债率和债务率指标体系对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进行测度,也是有缺陷和不足的,就负债率而言,首先,这一指标主要是从宏观视角对于债务风险的刻画,衡量政府债务相对于经济体量的大小,侧重于考察政府债务的资源配置和经济增长效应,并不直接反映债务偿还的相关状况;其次,相对于政府债务的分级分层,GDP这一指标并不相应地分层分级,而是一个对应地域或空间的指标,其在一个区域内对应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的财政收入和政府债务,但是无法对应或分离出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的GDP。对于债务率这一指标而言,虽然其可以弥补负债率指标上述两个不足,既能够反映以偿还压力为核心的债务风险状况,也能够分解出不同层级地方政府的债务风险,但是其衡量的债务风险更多是相对于政府财力规模的相对大小,不能反映债务风险的绝对规模。因此本书还尝试利用其他思路或方法对债务风险进行度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