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证主义社会学研究方法论

综上所述,在涂尔干看来,虽然社会现象是一种道德性质的精神存在,但它同时也是一种不同于个人意识的客观实在。涂尔干指出,对于这样一种像自然科学所研究的物质实在一样独立于/外在于个人主观意志的客观实在,当然也必须采用自然科学中已被证明行之有效的那种实证科学方法才能正确地加以探究。那么,在涂尔干看来,这套在自然科学中已被证明行之有效的实证科学方法具体应该是一种怎样的研究方法呢?在《社会学方法的准则》一书中,涂尔干对这种实证科学研究的基本程序、方法和准则进行了详尽的说明。我们可以简要地将其概述如下:

(1)要把社会事实当作客观事物进行客观观察。如前所述,按照涂尔干的理解,所谓的“物”,就是我们不能从自己的主观感受和意识出发加以想象,而是只有在摆脱自己主观意识的束缚,通过观察逐渐由最表面的、最容易看到的标志转向不易感知的、最深层的标志的条件下,才能最终理解的一切东西。既然社会现象和其他物质现象一样是一种外在于我们的客观实在,那么我们就“应该使社会现象与在头脑中把它们表象出来的主体分开,而对社会现象本身进行考察。我们要把社会现象作为外在的物从外部来研究,因为它们本来就是作为这样的东西呈现在我们面前的”1。可以说,当社会学方法的这一原理被普遍承认和加以实施时,社会学必将以一种无法想象的速度向前发展。而将这一原理贯彻落实到社会学研究实践中的第一步,就是要从社会现象的外部特征出发对社会现象进行客观的观察。

比较孔德和斯宾塞,我们可以发现,在科学发现问题上,孔德和斯宾塞等人并不完全排斥既有的理论观念在科学研究过程中的积极作用,而涂尔干则似乎完全忽视或排斥既有理论观念的这种作用。在孔德那里,我们看到他尽管反对神学和形而上学的认知方式,主张要将一切知识建立在对事物进行精确观察的基础之上,但还是承认“思辨观念”在科学研究过程(包括观察过程)当中的积极作用。他指出,“虽然现代人不得不明确宣布:除非有充分的适当观察作为辅助,不然就无法建立起任何坚实的理论,但同样不容置疑的是:如果缺乏某种既定的思辨观念作一贯的指引,那么人的才智就绝不可能组织,甚至不可能收集必不可缺的材料”2。社会学家并不是盲目搜集和观察任何一种社会事实,“一个社会事实只有用一种预备性理论同某一其他社会事实联系起来才具有科学意义”3。正因为如此,我们可以看到,在孔德的著作里理论思辨依然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斯宾塞在社会研究方面的理论和实践大体上也是如此。与此不同,涂尔干似乎有意或无意地否定和反对既有的理论观念在社会科学研究过程当中的这种积极作用,认为社会研究应该以纯事实性、纯客观性的外部观察即“客观性观察”为基础。而所谓“客观性观察”,就是一种排除了一切主观意识(既有的“成见”、观念、感情、个人想象等)、单纯从感觉出发来进行的观察。在《社会学方法的准则》一书中,涂尔干反反复复地告诫社会学研究者:在社会学研究过程中,“在着手研究事实时,要遵循这样一个原则:对事实的存在持完全不知的态度;事实所特有的各种属性,以及这些属性赖以存在的未知原因,不能通过哪怕是最认真的内省去发现”4。在观察和研究过程中,必须排除一切先入之见,不能在对事物进行观察和研究之前就形成关于研究对象的理论,“只有科学达到足够的高度时才能形成理论”5,因为理论只能来自对观察资料的归纳;尽管我们“可以认为,社会生活是某些观念的发展,但……人们不能直接获得这些观念,而只有通过表现这些观念的可感知的现实来获得。我们不能先验地知道反映着社会生活的各种不同的潮流,而只是沿着潮流上溯到源头以后,才能知道它们来源于什么观念和是否有这种观念”6;“原则上可以这样说:社会事实越是充分地摆脱体现它们的个体感受,就越能使人得到客观的表象”7;等等。

为了确保研究的客观性,涂尔干还提出了三个具体主张:第一,“必须始终如一地摆脱一切预断”。不能把在对某一社会事实进行科学研究之前就存在的有关它的观念作为研究的工具。“对于社会学家来说,无论是在确定自己的研究对象时,还是在进行论证的过程中,都必须绝对禁止使用科学之外的和不是为科学所需要而制造的概念。他们应该从支配群氓思想的明显谬误中解脱出来,彻底打破日积月累而最后套在他们脖子上的经验范畴的枷锁。”8第二,不能根据人们的观念,而要根据社会现象固有的、可客观观察到的外部特征来对社会事实进行定义。定义所要研究的对象是科学研究的第一步。而“在刚刚开始研究的阶段,我们还没有对事实作任何分析时,我唯一能触及的事实的特点是那些只能直接观察到的外在的特点”9。事物的内涵虽然是事物的基本构成部分,有待解释的价值更高,但因不容易直接见到,在研究之初是未知数,故此时若加以谈论,必是根据思维的概念想出来的。因此,我们给事物下定义时,除了根据它的外部特征之外,别无其他标准。第三,在把握事物外部特征时必须“只采用具有足够的客观性的感性材料为准则”10。由于我们对事物外部特征的把握只能通过感觉来进行,而感觉很容易受到个人主观感受的影响,从而产生错误的表象,因此,我们必须尽量设法消除这种主观性。消除这种主观性的最好办法就是将我们的观察点确定在那些比较固定的、始终如一的外部特征上,比如那些已经固定下来的社会事实,如法律条款、道德准则、民间格言、集体习性和社会结构等,而不是那些永远处在变化之中的个别事件或自由潮流。

(2)要正确区分正常现象和病态现象。涂尔干认为,按照上述准则对社会现象进行观察,会发现两种不同的社会事实:“一种是应该是什么就表现为什么的事实,另一种是应该是什么却未表现为什么的事实。前者为正常现象,后者为病态现象。”11涂尔干指出,社会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是社会生活中的正常现象而非病态现象。那么,怎样来判断我们所观察到的现象是属于正常的还是属于病态的社会现象呢?涂尔干借对人们在判断个人机体健康状况时使用的标准进行辨析来回答这一问题。涂尔干说,人们通常会把是否疼痛,或是否能完全适应环境,或是否影响我们的生存机会等,作为判断个人机体健康与否的标准,但其实这些标准都不能真正帮助我们对身体的健康状况作出正确判断。例如,有些疾病并不会让人感到疼痛,同时也有些疼痛源自饥饿、疲劳、分娩等,并非疾病的表现;我们既不能将机体对环境的一切不适应状况都视为疾病,同时也难以确定机体到底处于何种状态才算是对环境的最佳适应状态;疾病确实可能影响机体的生存机会,但并非所有影响生存机会的现象都属于疾病现象(像生育、老化等现象就是如此)。其实,判断人类机体是否健康的有效标准只有一个,即这种状态是否相对普遍地存在于大部分人身上。在保持其存在的条件下,机体的生存形态只有两种:一种是普遍地存在于大部分人身上(当然会有差异但差异不大),另一种是只存在于少数人身上。涂尔干认为,我们只能称那些具有普遍形态的事实为正常现象,而将那些只存在于少数人那里的特殊事实称为病态现象。这一标准同样可以用来帮助我们判断一种社会现象是属于正常现象还是病态现象:所谓正常的社会现象,就是那些普遍地存在于同一类型社会当中的社会现象,反之则是病态的、反常的社会现象。

不过,涂尔干在这里作了三点重要的说明:

第一,在应用是否具有普遍性这一标准来对一种社会现象是否属于正常现象进行判断时,必须历史地加以考察,而不能抽象地加以判断。首先,“一个事实只有根据它与所规定的种的关系才能说它是病态的。健康和疾病的条件不能抽象地绝对地加以确定”12。对于软体动物来说是正常的现象,对于脊椎动物来说就不一定是正常的。每个动物种类都会有自己的健康或正常标准,社会现象也是一样:不能以为对于某一社会类型来说属于正常现象的某种制度、习俗或道德准则,对于任何社会类型来说就都是正常的。不同类型的社会可能有不同的用于判断社会现象正常与否的标准。其次,判断健康与否的标准不仅会随生物种类的变化而变化,而且会随同一种类自身的变化而变化。例如,对于儿童、成年人和老年人来说,健康与否的标准就不能是一样的。对于社会来说也是如此:说一个社会事实是正常的,只是对于处于特定发展阶段的特定社会类型而言的。因此,对于某种社会现象来说,“要想知道它有没有权利获得(正常现象)这个称呼,只观察它以何种形态出现在同属于这一类型社会的大多数中还是不够的,还必须仔细考察社会在该进化阶段的发展情况”13

第二,在应用是否具有普遍性这一标准来对一种社会现象是否属于正常现象进行判断后,还必须对这一判断的可靠性进行检验。检验的标准是看我们判断属于正常现象的这一现象是否与其所属的社会类型及其社会发展阶段的存在条件在本质上相一致。若一致,则判断无误;反之则值得质疑。涂尔干认为,一般来说,对于特定发展阶段的特定社会类型来说,我们观察到的那些普遍存在于同一阶段的同一社会类型当中的“正常”社会现象,与处于该发展阶段的该类型社会的存在条件在本质上应该是一致的,即是有利于该发展阶段的社会类型的正常存在的,或虽然可能没有益处,但是属于它们正常存在之生存条件的必然结果。这和我们在生物机体那里观察到的情形是一样的:对于特定生物种类来说,最普遍的结构或形态从总体上来说也应该是最有利于该生物种类生存的,否则我们就难以解释这些结构或形态的普遍性了。因此,当我们得出某一社会事实属于某类社会在某一阶段的正常现象这一结论时,如果我们能够通过进一步的考察确认这一事实与该类社会在该阶段的存在条件相一致,我们的判断就应该是相对确切无疑了。

第三,我们还必须注意到这种情况的存在:某种社会类型正处于向一种新的社会类型进化的过渡状态,还没有定型。这个时候,我们在新社会类型中所观察到的一些普遍现象很可能属于旧的社会类型,因而与新的社会类型的生存条件是不相符的。涂尔干认为,这种现象的“正常性”只是一种虚假的标签而已,而非新社会类型当中真正的“正常”现象。而这只有通过上述检验方法才能判断出来。因此,对于这种处于过渡阶段的社会类型来说,上述检验过程更是必不可少的。

涂尔干总结说:只有把社会事实放在一定的社会类型下考察,才能确定它是正常的还是反常的。14因此,社会学中必须有一个专门的领域来研究社会类型的构成及其划分,这就是社会形态学。15涂尔干据此进一步批评了历史学家和哲学家的社会历史观。历史学家相信每个社会都有自己的特点,因此既不可将它们进行比较也不可对它们的特征进行概括。而孔德一类的哲学家则认为存在着支配每个社会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不同社会的发展只是这些一般规律的具体表现而已,这样,不同民族的历史就被简化和联结为一个单一的人类社会不断进步的过程。涂尔干指出,社会类型概念将社会历史的多样性和统一性结合了起来,既承认不同类型社会之间的异质性,又承认同类社会之间的同质性。只有这样,我们才有可能对社会事实进行归类概括,从而使对社会进行科学的研究成为可能。

(3)要用社会现象来解释社会现象。对社会现象进行客观的观察是社会研究的第一步,下一步则是要对观察所得的各种事实资料加以解释。在讨论解释社会现象的准则时,涂尔干首先区分了功能解释和因果解释这两种不同的解释方法。涂尔干指出,很多人在解释社会现象时,总以为事物存在的原因是它们对社会的效用,以为只要能够解释事物的实际效用或者说明事物的存在对于社会有什么重要性,就可以说是完全了解了这个事物。例如,对于劳动分工现象的出现,很多人往往是用分工的效用来加以解释。涂尔干认为这种解释方法是混淆了事物的存在和事物的效用这两个极不相同的方面。其实,“说明一个事实有何效用,并不等于说明这个事实是怎样产生的和为何成为现在这个样子的,因为事实产生的效用虽然要以事实的特有属性为前提,但效用本身并不能产生事实。我们对某些物的需求,并不能随心所欲地使这些物适合我们的要求,所以它也不能从无中创造出物来,使之存在。使物存在的是另外的原因”16。就劳动分工这种现象而言,它的出现就不是由于其所具有的功能,而是由于生存环境的变化导致人们之间的生存竞争不断加剧,人们为了适应新的生存环境自然而然地形成了分工这种新的生存途径。因此,我们在解释社会现象时,必须把这种社会现象产生的原因和它所具有的功能分开,用功能以外的因素来解释它的产生和变化。不仅如此,我们还应当把原因问题放在功能问题的前面去考察,因为只有这样才符合事物本身的次序,“应该先研究现象的产生原因,而后再设法探明它造成的结果。这种方法也是很符合逻辑的,因为第一个问题一经解决,往往有助于第二个问题的解决”17

那么,怎样才能对社会现象的原因和功能作出恰当的解释呢?对此,涂尔干依据他对社会现象的性质所作的分析提出了这个基本准则:“一种社会事实的决定性原因,应该到先于它存在的社会事实中去寻找,而不应到个人意识的状态之中去寻找。”18在涂尔干看来,这条准则不仅适用于解释社会现象的原因,而且同样适用于解释社会现象的功能,社会现象的功能也只能是社会性的功能,而不只是个人性的功能,因此,“一种社会事实的功能应该永远到它与某一社会目的的关系之中去寻找”19

与上述关于社会类型的强调相呼应,在指明要用社会现象来解释社会现象的同时,涂尔干同样反复重申一个重要的观点,即要用社会形态学现象来解释其他社会现象。在《社会学方法的准则》一书中,涂尔干明确地说:“社会形态学事实在集体生活中,因而在社会学的解释当中起着重要作用。”20这是因为,一方面,既然我们已经承认社会各成分之间的“结合这一事实本身是决定社会现象的条件,那么,社会现象就应该随着这种结合的形式即社会各部分之间的合成方式的变化而变化”21。“社会现象不仅要因其构成因素的性质不同而变化,而且因其构成方式的不同而变化。”22另一方面,正如解剖学研究的机体各部分在空间里所占的位置构成机体的内部环境那样,各种性质不同的社会成分结合后形成的特定整体构成了社会内部的特定环境,这种社会内部环境对于一切重要的社会现象的产生都具有重要的影响。

涂尔干进一步分析说,社会内部环境的构成因素有两种,一种是人,一种是物。后者既包括与社会组织无关的一些物质,也包括以往社会活动的产物,如法律、风俗习惯、建筑、艺术等。涂尔干认为,“显而易见,无论哪一种物都不能产生决定社会变革的力量,因为它们没有任何驱动力”23。虽然我们在理解社会变革时,需要参考它们的状况(尽管它们没有决定社会变革的能力,但对社会变革的速度、方向等还是会有一定影响),但它们终归是没有活力的因素。社会生活和变革中的能动因素,只能是人这一因素。人的结合构成了社会内部环境中的关键因素。它至少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社会容量,即结合在一起的群众数量;二是社会密度,即群众结合的程度。后者能够说明个人之间在精神(包括道德)上结合的紧密程度。“如果一些个人,或更确切地说,由个人组成的群体在精神方面空虚,他们的集合体就不可能有效果。纯物质的凝聚力不过是纯精神的凝结力的补充,但往往能帮助后者产生效果。”24社会容量和社会密度的变化会改变社会存在的基本条件,是引起社会事实发生变化的主要根源。“在科学看来,一个事实能够相当普遍地解释大量的其他事实,才是第一事实。社会环境自然属于这类因素,因为社会环境中发生的变化,不管其原因如何,都要反映在社会机体的各个方面,并必然不同程度地影响社会机体的功能。”25可以看到,涂尔干给“社会(内部)环境”这一因素赋予了极大的重要性,甚至将其视为解释社会现象产生和变化的根本原因。“这种视社会环境为社会进化的决定性因素的认识,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26这是因为,如果没有这个认识,社会学就不能实现自己的目的。由此,所谓“用社会现象来解释社会现象”,在很多情况下就意味着要“用社会环境来解释社会现象”。不仅如此,我们“也应当从社会现象对社会环境的关系来评价社会现象的有用价值,即我们所说的社会现象的功能。在社会环境引起的变化中,只有适合社会环境所处的状况的变化才是有用的,因为社会环境是集体生存的根本条件”27。涂尔干认为只有这样,“才能解释社会现象的有用性何以不依人们的意志为转移而发生变化”28。而认识不到这一点,正是孔德、斯宾塞等人很少在社会研究中建立起一些真正的因果解释命题,只能简单地根据以往的历史发展趋势去推论未来进化的主要原因。

(4)用比较方法来检验、证明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当我们提出一种社会现象是另一种社会现象的原因时,我们怎样才能检验我们的解释是否正确或恰当呢?涂尔干明确指出:“因为社会现象显然不能由观察者所左右,所以只有比较方法适合于社会学。”29孔德曾经表明,除了比较法之外,社会学研究还应该采用历史方法作为补充。涂尔干认为,这与孔德将确定人类进化的方向而不是确定社会现象之间的因果关系作为社会学的主要目的有关。而一旦我们意识到社会学的主要任务是确定能够解释社会现象的因果命题时,历史方法就没有什么用处了,比较法由此成为社会学研究的主要方法。涂尔干还指出,在使用科学的比较方法,根据因果关系的原理去考察社会现象时,必须以这一命题作为比较的基础:事物的原因和结果总是一一对应的,同一种结果总是出于同一种原因。穆勒等人在讨论因果分析的方法时曾经提出,同样的结果不一定出自同样的原因,一件事有时出自这种原因,有时又出自另一种原因。涂尔干则表示,这种关于因果关系的学说“在使这种关系失去一切确定的意义的同时,还使它几乎不可能达到科学的分析”30,它不仅使要知道某种结果究竟出于哪种原因的分析变得难以实现,而且也与因果关系原理本身相冲突。按因果关系原理来看,“如果说它具有某种可理解性,那它就不可能是不确定的。如果说它是一种来自事物的本性的关系,则同一结果只能是一个原因的产物”,否认这一点,人们在科学研究中就只能得到一些不确定的、混淆的、空洞的结论。31

比较方法也有很多种,如剩余法、相同法、相异法和共变法等。涂尔干认为,在这些方法当中,共变法是最适于社会学研究的。因为前面几种方法都要求将研究对象的所有特征列举出来加以比较,这在社会学研究当中是很难做到的。“社会现象是十分复杂的,以致只有在一定情况下,才能从许多原因中准确地找出一个原因所造成的结果”32;同样,社会现象的复杂性,也使得“一切人为的实验都是不可能的。因为不能把在同一社会内部并存的一切事实,或在这个社会的发展过程中相继存在的一切事实逐一列出(甚至是大致地),所以也就绝不可能(甚至是大概地)认定两个民族在任何关系方面都是相契的或相异的,除非它们本来就是一个民族”33。运用共变法来检验因果判断,情况就不一样了。“为使这种方法有证明力,并不必把所有与用作比较的变化所不同的变化一律排除。两种现象的变化表现出来的价值具有简单的并行关系,只要被足够数量的变化事例所证实,那就证明这两种现象之间具有联系。”34“ 共变(法)既不要求我们进行支离破碎的列举,又不要求我们作肤浅的观察。为使共变法得出正确的结果,只有几个事实就足够了。只要证明在多数情况下两个现象是共变的,就可能肯定其中有一个规律。社会学家运用共变法,无须很多的材料就可以进行选择并进而作细致的研究。”35

涂尔干还将比较研究大致分为三个系列。首先,是将一个单独社会中发生的各种事实(譬如自杀等现象),按照地区、职业阶层、城乡差别、性别、年龄、婚姻状况等进行分类比较,考察它们在不同人口、不同地点、不同时间的各种反映。其次,是对同一社会类型中各个社会的事实进行比较。例如,将一个社会的历史与其他社会的历史相对照,观察同一种现象在相同条件下,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的演变情况,在各个社会中是否相同。还可以通过观察一种现象在各个社会中表现出来的差别去确定这种现象的形式等。最后,是将不同社会类型中各个社会所发生的事实进行比较。许多社会现象都是在以往那些与现在类型完全不同的社会中逐渐形成、发展和延续至今的,对于这样一些现象,只有突破同一社会类型比较的局限,研究不同社会类型中各个社会的状况,才能够加以解释。例如,要解释家庭、婚姻、所有权等社会现象的目前状况,就必须了解它们的起源和演变情况,因而也就必须追溯更远的历史,比较不同类型的社会。如此说来,比较社会学其实并非社会学的分支之一,而就是社会学本身。36

概括起来,涂尔干认为社会学研究方法具有以下特点:第一,社会学是一门独立的科学。社会学既不属于任何哲学学派(虽然它是从哲学中产生的),也不依附其他只讲改革、忽略解释的各种“主义”或学说。“社会学不理睬这些理论,不承认它们的科学价值,因为它们想直接做的不是说明事实,而是改造事实。……社会学……以直接接触事物的科学的态度来解决问题,以摆脱一切党派的束缚。实际上,只有社会学才能以尊重的态度,而不是以拜物教的态度来研究历史上形成的一切制度。”37第二,社会学研究方法具有客观性。它要求研究人员彻底摆脱个人的感情和成见,放弃那种不求证于事实、只依靠逻辑推理来了解事物的方法,力求应用客观的研究程序和方法来原原本本地认识事物。第三,社会学要求研究人员必须把社会现象当作客观的事物来看待,并且不是当作一般的事物,而是当作“社会的”事物来看待。它要求人们必须且只能用社会现象去解释社会现象,而不能用社会现象以外的因素(理性、心理、自然因素等)去解释社会现象。只有这样,社会学才可能最终成为一门真正独立的科学。

仔细审视涂尔干的实证主义思想与孔德、斯宾塞等人的实证主义思想,可以发现它们之间存在着诸多重要的差别,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科学发现问题上的经验主义;(2)判断社会现象正常与否问题上的历史主义;(3)理论解释方面的社会形态决定论;(4)因果判断检验方面的反历史分析立场。正因为如此,在《社会学方法的准则》一书中,涂尔干才明确提出,“不要把我的实证主义与孔德和斯宾塞先生的实证主义形而上学弄混淆”38。他认为,虽然孔德、穆勒和斯宾塞等人都主张以实证主义的或科学的精神来研究社会现实,但实际上他们无一认真履行自己的主张。他们依然像传统的形而上学思想家一样,在没有对外部事实进行具体的观察之前,就凭抽象的、哲学式的推理提出一系列有关研究对象的观点(譬如孔德关于社会进步的原理、斯宾塞关于社会是由于协作而形成的原理等)。他们实际上并没有彻底摆脱传统形而上学方法的束缚。“这些大社会学家,对社会的本质、社会领域与生物领域的关系、社会进步的总进程的研究,都没有超出泛泛之论;就连斯宾塞先生的大部分社会学著作也只是以揭示如何把普遍的进化规律应用于社会为目的。”39。涂尔干指出,这表明直到他那个时代,人们对社会现象仍然缺乏真正实证的或科学的认知态度与研究方法。“人们不大习惯科学地看待社会事实”,社会学者“还太习惯于按照常识的指引来解决所有这些问题”。40社会学从总体上说仍然处于所谓的“主观意识”阶段,人们依然像以往那样热衷于从各种观念乃至常识中推演出各种结论。实证科学精神仍然没有真正进入社会研究领域。涂尔干对此深感遗憾。他终生的学术追求之一就是要将他所理解的实证科学精神真正贯彻落实到社会学的研究当中。

1 迪尔凯姆:《社会学方法的准则》,第47—48页。

2 孔德:《论实证精神》,黄建华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4页。

3 转引自科瑟(科塞):《社会学思想名家》,石人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第4页。

4 迪尔凯姆:《社会学方法的准则》,第7页。

5 同上书,第45页。

6 同上书,第47页。

7 同上书,第63页。译文略有修改。

8 同上书,第51页。

9 迪尔凯姆:《社会学方法的准则》,第54页。

10 同上书,第62页。

11 同上书,第66页。

12 迪尔凯姆:《社会学方法的准则》,第75页。

13 同上书,第75—76页。译文略有改动。

14 迪尔凯姆:《社会学方法的准则》,第93页。译文略有修改。

15 在《社会学方法的准则》一书中,涂尔干专辟一章来讨论社会类型划分标准的问题。限于篇幅,此处从略。

16 迪尔凯姆:《社会学方法的准则》,第107页。

17 同上书,第112页。

18 迪尔凯姆:《社会学方法的准则》,第125页。

19 同上。

20 同上书,第127页。

21 同上。

22 同上书,第102页。

23 同上书,第127页。

24 迪尔凯姆:《社会学方法的准则》,第128页。

25 同上书,第129—130页。

26 同上书,第130页。

27 同上书,第133页。

28 同上。

29 迪尔凯姆:《社会学方法的准则》,第138页。

30 同上书,第139—140页。

31 同上书,第140页。

32 同上书,第142页。

33 迪尔凯姆:《社会学方法的准则》,第143页。

34 同上。

35 同上书,第146页。

36 同上书,第150页。

37 迪尔凯姆:《社会学方法的准则》,第154页。

38 同上书,法文第一版序言,第4页注释1。

39 迪尔凯姆:《社会学方法的准则》,第21—22页。

40 同上书,法文第一版序言,第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