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电子支付系统
明末清初出现的票号,作为一种商业化金融机构,目的是实现汇通天下,是买卖遍布全国的晋商的一大创举,可以说是中国原生的初级版银行,可惜没有发展延续下来。全球最早的银行据说是意大利威尼斯商人于1407年成立的银行,现在已细分出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投资银行等诸多种类。以最常见的现代商业银行为例,因为银行普遍具有官方或半官方背景,继承了国家信用,又有雄厚的资金后盾,所以人们都把银行看作是可信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在相互交易中由银行参与完成资金划转。
因此,银行就是金融活动各方交易都必须依赖的中心化系统。银行交易系统堵塞,那么交易就无法实施;银行记账出错,则交易或资产就会有差错;银行系统停机维护,用户即便有钱也取不了用不了;银行账户被攻破,用户资产就要遭受损失;银行一旦破产,那么储户的资产都将归零。
即使是第三方支付机构,各种金融行为最终都要落实到对银行账户的操作。因此,不论是手工式,还是数字化,现代金融操作都是基于账户的。账户主要由姓名(法人名)、身份证号码(法人税号)、账号及其他真实身份信息(如手机号)构成,故银行账户具有实名制性质。虽然在网上支付(如扫描二维码)过程中并不会泄露完整的个人身份信息,商家仅掌握交易代号,但是后台实名化的银行账户会了解所有情况。
因此,网上支付只是将法定货币数字化,在电子渠道实现支付操作,用户使用的始终是法定货币。电子化支付使实物货币原有的一些特性消失了,不过也换取了另一些好处。实物货币消失的特性包括以下几种。
(1)匿名性,换取消费支付的便捷性。实物货币是匿名的,从古至今皆如此。购物并不需要暴露买卖双方的身份,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即是一次成功的交易。货币是同质化的,即使材质不同、面额各异,一张10元纸币与10个1元硬币完全等值,可以购买到同等数量的同样的商品。实物货币并不记名,当然也不适合记名,因而不可挂失,但货币匿名充分保护了交易者的隐私,符合信息披露最小化原则。电子支付系统引入了必要的第三方(如银行),货币虚拟化后存储在实名化私有账户中,使货币的匿名性受到了部分影响。也许绝大多数人在绝大多数消费场景中并不“在意”第三方掌握这些信息,更青睐由此带来的支付便捷性,但这一影响是客观存在的。电子商务领域曾出现的“大数据杀熟”,就是依据这些信息来作恶的(指商家分析用户消费信息发现熟客的消费能力强、对价格不敏感、品牌忠诚度高、不爱退货与投诉,就反而不给其优惠,以赚取更多利润)。
(2)法偿性,换取支付方式的多样性。严格地说,法偿性同样是部分丧失。依据国家颁布的法律,法定货币不可拒收,比如在中国境内购物一定可用人民币支付。如果某个商家表示不收人民币,那就是违法行为。采用电子支付方式后,商家或许只开通了“W支付”渠道,假如顾客只有“Z支付”,支付服务渠道不匹配,顾客所拥有的法定货币就无法支付。在这种情况下,商家并不违法,不属于拒收法定货币的行为。类似的例子有:在境外刷信用卡消费时,可能有的商家只开通万事达(Master)卡,消费者手中的维萨(Visa)卡就使用不了。商家有选择任何电子支付服务商进行合作的权利,是一种纯粹的商业行为,但事实上法偿性确实受影响了。
(3)容灾性,换取系统成本的合理性。实物货币在灾害、战争等极端条件下的支付能力并不会受到限制,即使满目疮痍,依然可以从容不迫地购买必需品,正是实物货币所具有的很强的容灾能力的体现。电子支付系统严重依赖信息化设施,终端设备、网络通信、后台系统等任何一个环节如果出现故障、损坏、中断、堵塞、崩溃,都将导致一次简单的支付操作失败。例如电网受损将导致一大片区域的商家终端停机,甚至无线通信基站失效而断网。但是,如果每一种支付技术都要保障容灾性,不仅技术难度很高,而且会导致成本巨大,进而会阻碍技术创新。根据“2-8法则”,以20%(或更小)代价实现80%情况下可用是最为合理的,何况基础设施正常的概率可能超过99%。对于法定货币来说,作为国家金融体系的基础,在数字化进程中充分考虑小概率的“黑天鹅”事件是十分必要的,因为金融体系正常运转与否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必须通过完善技术逐步提升数字法币抵御风险能力。比如在手机无电关机情况下能否进行支付?(参照已实现的手机NFC模拟的交通卡。)又比如在网络覆盖死角能否进行离线支付?
(4)继承性,换取金融资产的多态性。实物货币可以由合法继承人直接获得,而电子账户里的钱要继承就没那么容易了,可能需要办理一系列复杂的法律手续。还存在另一个更棘手的问题,假如一个人突然离世,其继承人可能根本不了解在哪家机构的哪几个账户下有哪些资产(包括存款、理财、股票、债券等)。在资产数字化时代,“鸡蛋不放在同一个篮子里”、资产多渠道运作固然好处多多,同时未雨绸缪,将资产持有信息以某种方式提前留存或知会,无疑是明智之举。在依法合规前提下,开发能自动汇集个人掌握的数字资产,除货币财产外还可包括手机号码、社交信息、论文专利等个人信息,显然是很有必要的。
(5)普适性,换取支付技术的创新性。有一句俗语“可以帮着打酱油了”用来形容孩子长大了或孩子很能干,因为旧时生活中家长确实会给孩子一些零钱,让其提着瓶子到小店去买酱油。孩子有了进步,家长也会奖励一点零花钱,让孩子自己去买零食吃。这样的场景、这样的乐趣在电子支付时代恐怕就难以重现了。如果说实物货币普遍适合所有人使用,包括货币上为失明人士印制盲文,那么电子支付所必备的智能手机就难以做到老少咸宜了。即使我国的智能手机普及率已非常高,但还是存在没有智能手机的人群、操作网银和电子支付有困难的人群、不愿意用智能手机的人群、不适合携带手机的人群等。“数字鸿沟”是数字化进程中现实存在、需要桥接和跨越的障碍,否则就谈不上共同迈进数字化时代,这就要求金融科技不断创新且兼顾所有人的特点和诉求。
分析从实物货币到电子支付后“消失的特性”绝非否定金融业务数字化,亦非谴责这种转变带来难以接受的“代价”,而是梳理其差异、正视其缺陷,然后可以运用新技术、新方法进行针对性改进。区块链技术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可有助于弥补电子货币及支付系统的部分短板,数字人民币就是一个很好的案例。
货币数字化、支付电子化已经是现实,并且还会继续优化发展,无缝连接现实世界与数字空间,在各种应用场景中发挥作用。在便捷性方面,现有的电子支付已经覆盖几乎所有线上、线下交易,未来会向更自然的方式、所有人都可使用、跨越国界限制的方向演化,实现资产“随身”、取用“随时”、操作“随手”;在安全性方面,发挥数字货币与生俱来的防伪、防窃的优势,进一步提升个人金融资产的安全防护能力,使资产牢牢绑定真实的人;在监管性方面,在完善法律体系的前提下,既要充分保护个人资产不可侵犯、个人隐私不会泄露、个人权益不受损害,又要具备强有力的金融审计能力,严而有度、疏而不漏,使盗窃、诈骗、敲诈、洗钱等金融恶行无处遁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