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是非与曲直:个案中的法理(修订版)
- 苏力
- 3017字
- 2025-03-28 18:19:20
第一章 个人自由和法律责任
——从肖志军签拒手术事件切入
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
——民谚
事件正在继续。有些事实尚待发现和确认,可能影响我对这一事件的分析和判断。但就目前而言,这一事件基本事实清楚1;只要基本事实确定,就不大可能影响本文分析的基本结论。尤其是,不大可能改变本文的分析思路。
2007年11月21下午4时左右,据报怀孕已38—41 (?)周的李丽云因感冒并发症,被以夫妻名义同居三年的肖志军送到了北京市朝阳医院京西分院。肖、李“身无分文” (也有报道带了不足100元) 。但鉴于病情危急,医方决定让李免费入院治疗,也做好了剖腹产的手术准备。虽已告知肖不手术或不及时手术孕妇就会死亡,肖却从一开始就拒绝手术,并于4时30分在手术同意书上签下“拒绝剖腹产手术生孩子,后果自负”。一再劝说无效,院方紧急招来已下班的神经科主任,认定肖精神正常;又请警方110紧急调查孕妇户籍,试图联系她的其他家人;院方还紧急报告了北京市卫生系统的各级领导,试图破例进行无签字手术。终因相关法律白纸黑字,无法启动手术。近30名医生、护士以各种方式抢救3个小时无效,李某死亡。
“一尸两命”!这一概括引发了全国各类媒体广泛关注和激烈讨论,涉及手术签字、医疗体制、贫富差别等大小社会问题。其中最重要的争点有关签字手术制度以及医院坚守这一制度的正当性。尽管绝大多数网民认为肖某应对这一悲剧负责2;但几乎所有官方媒体都高唱“生命尊严高于一切”,倾向于医方强行救治。3不少人,包括一些专家建议修改相关法律。4更有律师匆忙出动,“连夜”起草了修改法案,次日便寄往国务院。5
不仅有对制度的反思,更有诉讼的涌流——背后则是利益的争夺。一开始还有人提出肖某可能涉及刑事责任6,但几乎无人 (包括争夺代理“公益”诉讼的律师) 关注,甚至有人斥之“无聊”。7另一方面针对医院的诉讼却在悄悄筹划和努力。有人建议死者父母追究肖某的法律责任,但最终,他们坚持“医院没有采取有效的救治方法” “应负主要责任”,据此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特别奇怪的 (或不奇怪的?) 是死者父母主张的理由之一竟然是“家里还有三个孩子等着花钱”。8至少有三家律所争夺免费代理这一“公益”案件。一番角逐后,获得代理的律师,还没进入调查,当即称“没 [胜诉] 把握就不会接 [案子]”。9
上面的概述必定不完整,也未必准确。还有人从中读出讥刺、嘲讽,包括对“弱者” (例如,死者父母)。但这并非我本意。 “争名于朝,争利于市”,既是人之常情,也符合时下主流法治意识形态——“为权利而斗争”。如果有谁对此敏感,那或是心虚,或怕人说破,换言之,想自欺欺人。但要分析理解问题,首先须直面冷峻现实,否则一番道德话语热血冲头后,被遮蔽的是对相关法律制度及其必须回应之社会现实的务实理解。
基于公开报道,我力求细致、全面分析该事件涉及的医疗制度以及各种权利、风险和责任的分配。一如既往,我集中关心中国问题,以及相关问题的自身逻辑,但鉴于中国法学界乃至时下中国学界的知识氛围:不引几个洋人,“你都不好意思跟人家打招呼”,我也会涉猎些国外但主要是美国的经验。不为“接轨”,只为理解制度的逻辑以及各国法律关注问题的普遍性和特殊性,顺带清理一下在这个以及相关问题上媒体发布的虚假信息或胡乱解释。一如既往,我拒绝“神圣”话语,更多诉诸普通人日常可感知的“情理”,力求展示其中的法理,希望以冷酷的分析来理解制度和人,力求在理性基础上凝聚我们社会的某些制度和道德共识。
为了行文便利,除非必要,本文一般将使用“医方”或“院方”代表医生、医院以及医疗管理机构,使用“患方”代表患者、其“丈夫”肖某、患者其他近亲属或其他法定有权代表患者利益决策的人。
1 这一概括主要依据了袁正兵、吕卫红:《丈夫拒签手术,产妇胎儿双亡》,载《检察日报》 2007年11月23日版1;同时参考了《京华时报》 《新京报》和《竞报》等的报道;但关于李某的怀孕周数争议颇大。本文材料主要来自这几家报纸的持续报道。<br/>一年半后,在北京开庭审理此案前,《南方周末》以调查报告的形式,公布了一系列所谓的新“事实”,将矛头指向医方,同时给法院施加压力 (请看,柴会群:《谁杀死了李丽云?——“丈夫拒签手术致孕妇死亡案”再调查》,载《南方周末》 2009年4月30日版1。对柴文的质疑,请看,高兴翔、张金玲:《孕妇之死,谁是真相的诠释者?》,载《时代周报》 2009年5月7日)。司法鉴定中心对李某死亡的司法鉴定结论是:李某死亡与其病情危重、复杂、疑难,病情进展迅速,临床处理难度较大等综合因素密切相关,医患双方临床决策的分歧、患方不依从医方建议等因素对临床诊疗和最终结果也有一定影响,朝阳医院的不足之处与患者李某死亡无法定因果关系。据此,2009年12月18日朝阳法院一审驳回了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但鉴于死者父母痛失爱女,家境困难,法院认为,医院在无责情况下可向死者父母提供一定人道主义关怀帮助金。死者父母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2010年4月28日北京市二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 在有28636人参加的“新浪网”民意调查中,70. 82%的网民认为死者丈夫应对此事负责;《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和腾讯网联合实施的民意调查 (参加者1. 2万人) 中79. 1%的受访者认为肖某不值得同情 ( 《中国青年报》 2007年12月3日版2);以及正义网的网上调查为67. 6%的网友认为医院不该承担责任 ( 《检察日报》 2007年11月24日版1)。
3 除中央电视台等电视媒体的报道外,一些重要纸面媒体均就此发表诸多署名评论。例如,王思海、王君平:《悲剧告诉我们什么》,载《人民日报》 2007年11月26日版5;白剑锋:《生命尊严高于一切》,载《人民日报》 2007年11月27日版11; 《假如再有一次孕妇事件》,载《人民日报》 2007年11月29日版5;以及《为贫困病人留一扇门》,载《人民日报》 2007年12月13日版15。董城、刘文嘉:《生命遇险,强制治疗权能否适用》,载《光明日报》 2007年11月28日版5;钟一苇:《修改管理条例要兼顾医患双方》,载《光明日报》 2007年11月28日版5。李北方:《失去医德,医患关系将会怎样》,载《中国青年报》 2007年12月8日版3;李隼:《‘知情同意’不是救命的必要条件》,载《中国青年报》 2007年12月8日版2。李郁:《悲惨事件凸现对法规理解缺陷》,载《法制日报》 2007年11月25日版4;王岳:《医生急救决定权应走出模糊地带》,载《法制日报》 2007年11月27日版3;郭晓宇、王一飞:《“拒签”事件是否击中了医疗法规软肋》,载《法制日报》 2007年11月27日版8;阮占江:《切不能让制度之弊遮蔽良心之善》,载《法制日报》 2007年11月30日版3;谢望原:《孕妇事件:医院应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载《法制日报》 2007年12月2日版1。吴丹红:《追问 ‘手术签字制度’》,载《法制日报》 2007年12月9日版2);李曙明:《不能眼睁睁看着病人死去》,载《检察日报》 2007年11月24日版1;赵衡:《对急危患者,医师不得拒绝急救处置》,载《检察日报》 2007年11月30日版1。刘效仁:《医患合同引悲剧,呼唤急诊立法》,载《人民法院报》2007年12月5日版3;赵刚:《孕妇之死与医疗制度之窘》,载《人民法院报》 2007年12月9日版1。
4《丈夫拒签手术单致孕妻身亡》,载《京华时报》 2007年11月23日版A12。
5《律师上书国务院建议修改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载《新京报》 2007年11月27日版10。
6《死者丈夫涉嫌过失杀人》,载《新京报》 2007年11月23日版17。
7 许志勇:《 “肖某悲剧”后的更大悲剧》,载《南方周末》 2007年12月6日版A3。
8《三律所争夺 ‘孕妇案’》,载《竞报》 2007年11月27日版15。
9 同上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