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黄碟遭遇陕北

法律的目标并非惩罚邪恶,而是防止某些外在结果。

——霍姆斯1

论文令人钦佩地回答了其提出的问题。但不幸的是,它提错了问题。

——斯蒂格勒2

借助一个具体法律事件,所谓“黄碟案” (鉴于其最终也未进入诉讼,因此不是“案件”),以及围绕这一事件的法律人的话语,本文试图梳理一下相关部门法学者在思考和分析这一事件时实际运用的知识。梳理的结论是,当代中国的主流法理话语大致属于学术上的自由主义:强调保护公民生命、自由和财产,包括个人的隐私和价值偏好。这都没错,确实很重要。但问题是,以本文的分析来例证,这是一种被阉割的教条化的自由主义,不仅不完整,视野过于狭窄,还太爱重复一些政治正确的法律关键词、概念或命题,对事件的具体事实和重要细节不仅不敏感,甚至可以说毫不在意。对中国城乡社会以及乡村司法和执法的真实语境缺少切实关注和理解。一句话,表现了太强的法教义学倾向,不像要做事更想做成事的法律人。

我的批评容易被人指责是以偏概全。但从个案透视整体,我也只能以偏概全。也并非全无道理。 “一沙看世界,一花见天堂”3;任何人都只能首先从一个具体个案切入,一般性判断无不最先来自具体经验。只要不是全数据分析,任何取样分析其实与个案分析的区别只是一百步与五十步之别。个案分析的结论有可能错。但本文的目的并不是终结讨论,相反是为引发学人反省,努力开发法律分析的能力,发展中国的法理,更重要的是推进中国法治实践。

1 Commonwealth v. Kennedy, 170 Mass. 18, 20 (1897).

2 George J. Stigler, The Conferrence Handbook, The Intellectual and The Marketplac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4, p. 40.

3 William Blake, “Auguries of Innocence”, in Collected Poems, ed. by W. B. Yeats, Rout-ledge, 2002, p. 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