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是非与曲直:个案中的法理(修订版)
- 苏力
- 3258字
- 2025-03-28 18:19:21
小结:探讨肖某刑事责任的意义
从李某事件切入,在社会科学背景下,本文具体分析了有关医疗的某些微观法律制度安排,力求在更大的社会和制度背景下展示这些制度的实践意义和可能后果,其中也隐含了一些完善相关法律的建议,让我概括一下。
除了在加强实证研究基础上更宏观的制度建设外,如建立医疗保险以减轻患者的经济负担,建立医疗职业保险以减轻医方可能因各类医疗事件而承担的负担,本文突出强调了以知情同意为核心促进医患的事先了解、协商和信息对称,以此制度来缓和医患矛盾。在医疗事故纠纷的司法中,应严格限制适用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倒置的前提条件。在医疗和手术问题上,原则上仍应坚持患者加亲属同意签字制度,同时应严格规定亲属同意签字的范围和序列。应明确规定无签字手术的紧急情况例外,后者的基本原则是,医方无法及时获得患方同意,但依据现有证据可预先推定患者会同意治疗,以及涉及他人生命安全或社会重大利益。还可以考虑设立法定授权同意和签字的机构和程序。对无同意签字紧急救治的获益者,法律应支持医院对获益者通过司法强制补偿,可考虑直系亲属承担连带责任。对极特殊的无支付能力的获益者,国家也可考虑给予医院适度的财政补偿 (60%—80%,以防止医院借机把政府财政当银行)。
我的更重要的建议是,对理应签字但拒不签字同意手术治疗的亲属,造成患者死亡的,警方应介入展开刑事调查,追究其刑事责任。之所以如此建议,是因为从事件一曝光,就有人指出,在李某死亡事件中,除了道德和民事法律责任外,肖某可能涉嫌过失杀人1或间接故意杀人。2有人反对,说探讨肖某刑事责任的说法“太无聊” “太离谱”;理由是中国社会中有许多农民会把亲人送到医院,因为缺钱,又不得不默默把病人拉回家。3
确实如此。上述情况不仅在农村,在城市也不时发生。例如,一些癌症晚期才发现的病人,特别是老人,医院和家人,甚至患者本人都同意,不治了,“回去弄点好的吃吃,算了”。除了反映了中国社会目前的医疗条件有限外,这其实反映了中国人基于对真实世界的理解而形成的一种关于生老病死的观念,一种实用主义态度:“治得了病,治不了命”。不是所有疾病都可能治愈,即使未来,医学更发达了也不可能。他们更重视生活的质量。在现有经济条件下他们只能做出一个理性选择。为尊重病人,基于现实,家人默认了,医院允许了。这种事件,永远会以某种方式在社会中存在。
但以此作为辩解却不能成立。首先,作者做的是简单类比,但太简单了。就“癌症等死”的情况而言,从病重到死亡是个相对长的过程。诊断结论只能缓解、延长生命,无法有效救治。患方无力承担医疗费用。医方和患方,有时还有患者本人,对如此安排虽心情沉重,却也没有太多异议。肖、李事件的情况根本不同。李某是生命力旺盛的年轻人;腹中有即将出生的生命;尽管病情危急,该疾病从理论上讲并非不治之症;死亡也并非迫在眉睫;以及最重要的是,医院已同意免费治疗。在此情况下,肖某仍签字拒绝治疗,直接导致“一尸两命”,全然没有道理。
其次,法律是否惩罚一种行为,固然要考虑到行为人的多寡——“法不责众”。但决定法律制裁与否不应由行为统计学决定,而必须基于多种社会利益综合平衡考量。有时,恰恰因为某种行为多,并非因其少,才予以法律制裁:想想当年禁鸦片,想想打击“很黄很暴力”的网络色情。因此,真正值得关注的问题是,制裁诸如肖的行为对当代中国法治和社会发展有何长远意义?
我认为很有意义。事实上,通过讨论分析,刑法学界对肖的行为在刑法上定性已经基本形成了共识。4不仅便于民众了解法律,而且对今后中国司法处理此类问题都有好处。
我不打算重复已有的分析。许多刑法学者和律师已做了很好的分析,无论是从控方还是辩方的角度。我关心的其实是其中隐含的刑事政策问题或公共政策问题,即如何制度化地有效处理今后可能日益增多的危急病人家属拒签甚或签拒事件,有效保护公民权利。
由于市场的发展,个体对自我利益的追求,我们的社会一定会遇到,数量日增的患者家属出于各种动机——为继承遗产、获得保险利益、为解脱各种责任或义务等——的拒签,从而导致患者死亡。尽管本文为便利一直使用了“患方”概念,我不天真,并不假定患者及其亲属的利益总是一致,永远一致,因此是“一方”。在许多情况下,他们不一致,甚至尖锐对立。
设想,如果一位年长的亿万富翁遭遇车祸,急需手术,但神志不清,一般可以推定他会同意手术,医院建议紧急手术并已经做好了手术准备,可能救活他,尽管可能有后遗症。但他年轻的第N任妻子却可能以种种理由拒绝签字,其真实想法或是尽早解脱同这个注定严重残疾者的婚姻,或想尽快继承遗产,或怕手术和治疗耗尽家产,或是她早有“备胎”。对此,法律应如何处理?在这种情况下,这位妻子拒签或签拒就妨碍了医疗救治。警方介入调查,当有充分证据时,追究其故意杀人的责任,我认为完全正当和必要。这不仅符合中国法律允诺的对个人生命自由的保护,也符合社会普遍分享的道德共识。法律,包括刑事法律必须对这类情况早做准备。5
从现有报道来看,肖当然不是这种情况,他签拒仅因或主要因怕负责任和迷信,他作出了一个普通人认为不合情理的决定。但首先,法律惩罚行为,并非一个人的主观心态。不能仅仅因他没希望李死亡,就不调查或追究他造成了他人死亡的责任。而且不调查,又如何在法律上认定一个人没有放任他人死亡的动机和行为呢?肖也许没有。但如果马马虎虎放过了这个事件,不无可能,社会中的机会主义者会得到一个糟糕信号。不排除会有人为了利益,以类似肖某的方式,以害怕承担责任为借口,以各种不作为来阻碍医务人员抢救,达到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追求自我最大利益的罪恶目的。
有鉴于此,我认为,警方有权介入调查。但有权,并不是说警方一定要介入这一事件,介入的目的,也不是要把肖送进监狱。重要的不是这一事件,而是在今后所有类似事件中,警方可以根据事件具体情况和相关因素自行裁量,决定是否介入;个案调查,对事不对人,对被调查人也不构成一种行政处罚。
这是中国社会转型时期执法的必要政策考量,但也是出于执法和法治的效率考量。这种调查本身会向全社会发送一系列重要信息:珍爱生命,维护人权;为保护公民个人的生命权,在某些时候,国家法律不允许患者近亲属推卸他/她理应承担或必须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对任何试图以类似方式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人,这是一种威慑,有可能减少这类事件发生;甚至,我们也必须看到这种调查对潜在嫌疑人的好处,它可以更好地解脱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这会进一步凸显了法治作为制度的意义。法治并不只是事后来分辨和明确个体责任,它必须借助一切有影响的社会事件向全社会也向世界宣示中国的法治和人权承诺,警告潜在的违法者,并经此来塑造负责任的现代公民人格。
这也是为什么,当这一事件已开始被社会淡忘之际,作者仍不忘提交这篇似乎但并未迟到的论文。
2007年11月—2008年春节于北大法学院陈明楼
1 孙东东的观点,请看,《丈夫拒绝手术,孕妇难产而亡》,载《新京报》 2007年11月23日版A19。
2 韩玉胜的观点,《肖某涉嫌间接故意杀人还是过失致人死亡?》,载《财经》 2007年11月26日,第16页;以及顾加栋:《难产孕妇不救而亡谁之过:兼谈知情同意权的制度缺陷》,同前注 〔30〕。
3 许志勇:《 “肖某悲剧”后的更大悲剧》,同前注 〔7〕;以及,许志勇:《 “孕妇死亡案”:谁制造了一个冰冷的世界》,载《经济观察报》 2007年12月3日版16。
4 除了前注 〔126〕 韩玉胜的观点外,又请看,张赞宁:《评李丽云医案的法律责任:丈夫拒绝在手术单上签字致妻儿双亡已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载《南京医科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07年4期,第279—281页。
5 有不少学者已经关注了这一点,祝彬、姜柏生:《患者知情同意权代理行使的规制:“丈夫拒签字致妻儿死亡事件”法律视角的审视》,载《南京医科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07年第4期,第276—278页;又如,韩东屏:《悲剧之后的追问:相关法规不需要修改吗?》,同前注 〔53〕。他们建议修改有关同意签字手术的法律规定,把手术治疗的最后决定权完全交由患者本人。但我已经论证了,这种修改看似合理,对患者却未必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