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金治理:全球观照与中国实践
- 秦子甲
- 1604字
- 2025-03-28 17:12:48
(五)研究方法
本书在研究方法上有一个特点,即本书很多内容所引介、比较的对象是IOSCO历年发布的、与基金治理问题相关的几乎所有最终报告,这是本书书名“全球观照”的原因。
IOSCO是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证券暨期货监管机关所组成的国际合作组织,其宗旨,是通过信息交流,促进全球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各会员协同制定共同的准则,建立国际证券业的有效监管机制,以保证证券市场的公正有效;共同遏止跨界不法交易,促进交易安全。目前,IOSCO是世界上最主要的证券监管多边国际组织。[28]相对于受条约约束的正式国际组织而言,IOSCO在工作机制上更加松散灵活,主要是制定标准、规则,发布决议、报告等。这些标准、报告一般被认为属于“软法”,其基于各成员方的共识而通过,但没有国际法地位。也就是说,这些文件不创设国际法律义务,也不需要像条约一样得到各国批准而生效,不能强制其成员在各自管辖区内执行。但有的成员方往往会将这些规定转化为各自的国内法或演变为国际惯例,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就将IOSCO建立的最佳惯例转化为了国内法。[29]
为了保证其成员执行IOSCO发布的规则,IOSCO也采取了很多措施。这些措施不是传统“硬法”层面的“强制性措施”,但似乎也能达到同等的效果。例如,IOSCO在2012年决定在官网上建立公共观察名单,列出不执行IOSCO规则的成员名单。这实际上是对不执行IOSCO规则成员的“点名羞辱”,并且会对被“点名羞辱”的成员进行投票权限制,以逼迫其严格执行IOSCO规则。出于自身长远利益的考量,全球证券监管领域的大部分监管机构都会自觉遵守IOSCO发布的规则,这大大提高了IOSCO实际效用的发挥。再如,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IOSCO“点名表扬”了澳大利亚、巴西、欧盟、日本、墨西哥、瑞士和美国,认为尽管它们的证券监管项目和执行程度各有不同,但都严格遵守了IOSCO的规则。IOSCO的这一表扬给这些法域带来了良好又深远的声誉影响,给已执行规则的成员带来了不可小觑的经济利益。[30]也有学者认为,在2008年以后,随着以20国集团首脑峰会为核心的全球金融治理发生重构,首脑峰会承认的国际金融监管标准已经具有了作为法所需要的国家意志性、正当性和强制性,这部分国际金融监管标准也成了全球金融法。[31]
笔者在研究完IOSCO发布的各专题最终报告(及所含的规则)后认为,IOSCO在最终报告发布前,一般会先发布一份咨询报告(Consultation Report),由相关专业委员会的专家执笔。咨询报告会公开发布,向各成员方监管机构及其他专业机构公开征求意见,收到的反馈意见会以附件形式列示在最终报告的文后或者一并公布,最终报告则是据此改定的终稿。[32]因此,作为世界上最主要的证券监管多边国际组织,IOSCO就各专题发出的最终报告,可以视为容纳或融合了各成员方的意见或国际的主流实践,凝集了国际上的共识,树立的是一个国际标准、范式或框架,在立法论层面反映出全世界对某个专项问题的一般性意见。本书以此作为对照的“标靶”,具有“全球观照”的基本周延性。
当然,对于一些学理问题,如果未发现IOSCO对此有发布报告的,笔者也尽其所能地参阅了在先研究的各论文、专著,对此进行了概括整理或文献综述,力求有关结论有更为扎实的基础。
要说明的是,本书的主要内容虽然是“全球观照”,是对照国际一般实践或最佳实践来建构基金治理的框架;但这并不意味着,本书在方法论上简单化地支持“拿来主义”。对此的辩证法是:第一,既要“观照”全球,以资“借鉴”,又要脚踏实地,认识中国实践的国情。本书内容虽然侧重前者,但从方法论角度并不疏离后者。本书在后文评论中,对有些观点或做法保持了质疑,如是否真的有必要引入公司型基金、如何看待“股东积极主义”等。第二,为了更好地认识国情,发展自身,也有必要“观照”全球,有所借鉴。人类是一个命运共同体,中国的发展离不开世界,中国的大门永远向世界打开,因此,中国的基金治理标准也不可能与世界完全疏离,标新立异。本书把“全球观照”和“中国实践”作为两个集合来互相映射和考察,体现的正是这样一个辩证的关系,任何把二者割裂和隔离起来的做法都是不恰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