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金治理:全球观照与中国实践
- 秦子甲
- 1177字
- 2025-03-28 17:12:47
(二)直接融资及其金融中介
在学理上,直接融资被称为市场主导型融资,资金供给方通过资本市场直接向资金需求方提供资金,获取回报,但金融风险因此由资金的供给方直接承担,可能发生本金全部亏损的风险。而资本市场的产生和发展就是要增加资金供需双方的交易匹配机会,可以分为进行融资的一级市场和开展交易的二级市场。[13]间接融资则称为银行主导型融资,商业银行作为居间的资金中介向资金提供方吸收存款,向资金需求方发出贷款。金融风险主要源自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商业银行及其股东首先是金融风险的承担者(资金供给方则只取得固定收益并能保证本金的安全)。
有学者认为,间接融资需要银行作为金融中介;而直接融资不需要金融中介,资金的供需双方通过金融市场直接交易。[14]但真实世界并非完全如此:根据行业的分工细化,资金的实际需求方和供给方并非金融市场或资本市场的专业人士,其虽然为了募资/投资而进入资本市场,但为了提升募/投的效率,取得更好的募/投效果,其实需要更专业的金融人士为此提供服务。资金的需求方需要投资银行为其提供发行、销售金融工具(如证券[15])加以募资的保荐承销服务,资金的供给方需要资产管理人/基金管理人为其做出具体购买哪一项金融工具决策的投资顾问、投资建议服务。[16]如果没有上述专业的投资银行和投资顾问,非专业人士在金融市场中的交易效率一定大为降低。投资银行和投资顾问其实就是直接融资模式下的金融“中介”。易言之,间接融资模式下的“中介”是一人居间并连接资金的供需两方;而直接融资模式下的“中介”则是两家机构各为其主,再凭借各自在金融市场上的专业能力,努力寻求适合的交易对手方,促成交易。因此,即便是直接融资,也需要金融机构作为中介,只是这个“中介”的地位、作用与间接融资不同而已。关于间接融资的一些传统表述似需要更加严谨或与时俱进,对于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理解也需要不断地深入。[17]笔者认为,本节最前面的表述更为合理一些。
中国香港的《证券及期货条例》及其附属法例或附表就将所有持牌法团(即法人)均视为中介人“intermediary”,其中既包括须持有6号牌照的投资银行(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也包括须持有4号/5号牌照的投资顾问(就证券/期货合约提供意见)或9号牌照的资产管理人(提供资产管理)。
由此可以认为,资产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是直接融资模式中的金融中介机构,而且是代表买方(资金供给方)的重要中介机构。从这个角度理解“资产管理业务的诞生及发展和直接融资体系的立法一脉相承,是直接融资的重要组成部分”[18]这句话,是因为实际运行中的、具有经济效率的直接融资体系,是无法离开专业化的资产管理人(作为金融中介)的,资产管理人的职责、定位、服务必然内嵌于直接融资体系。中国要发展直接融资,提升其比重,就必然要对资产管理人及以资产管理人为核心的买方组织架构体系加强管治、形成治理,这正是基金治理的题中应有之义。[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