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数字贸易国际规则的新发展
- 李晶主编
- 2120字
- 2025-03-28 18:41:01
第二节 《电子签字示范法》介绍
一、简介1
2001年贸法会又通过了《电子签字示范法》 , 该法旨在为电子签字和手写签字之间的等同性规定技术可靠性标准, 从而促成和方便电子签字的使用。该法可协助各国制定现代、统一、公平的法律框架, 以有效解决在法律上如何对待电子签字的问题, 并使电子签字的地位具有确定性。
《电子签字示范法》以《电子商务示范法》为基础, 对《电子商务示范法》第7条关于在电子环境中履行签字功能的基本原则进行了实质性补充, 列出了可用以衡量电子签字技术可靠性的实际标准, 并将这种技术可靠性与特定电子签字可能应有的法律效力联系在一起。 《电子签字示范法》侧重体现了如下几方面: (1) 不偏重任何手段的原则; (2) 不歧视在功能上等同传统书面文件概念和惯例的做法; (3) 对当事方自主权的广泛依赖。 《电子签字示范法》既是在“开放”环境 (即各当事方在未事先达成协议的情况下进行电子通信) 下的最低限度标准, 又可以酌情作为在“封闭”环境 (即各当事方在利用电子手段进行通信时, 均受预先制定的合同规则和程序的制约) 下的示范合同规定或缺省规则。2
二、主要内容
《电子签字示范法》主要针对以下方面做出了规定: (1) 强调签字技术的平等对待; (2) 设定了电子签字的要求; (3) 规范了各方当事人的行为; (4) 对外国证书和电子签字的承认。
《电子签字示范法》对电子签字的概念做出了界定, 规定“电子签字”系在数据电文中, 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或在逻辑上与数据电文有联系的数据, 它可用于鉴别与数据电文相关的签字人和表明签字人认可数据电文所含信息。《电子签字示范法》对于承认电子签字在功能上等同于手写签字这个问题上实现确定性的实践, 确立了两种不同的制度。第一种范围较广, 是《电子商务示范法》第7条所述的电子签字, 即可用以达到手写签字的法律要求的任何“方法”。这种等同于手写签字的“方法”的法律效力取决于在实际运用者面前其“可靠性”的表现。第二种范围较窄, 是《电子签字示范法》提出的电子签字, 即可能为国家机构、私人开证实体或当事人方本身所承认的符合《电子签字示范法》制订的技术可用性标准的电子签字方法, 这种承认的优点是在这类电子签字技术的使用者实际使用电子签字技术之前, 即可为他们带来确定性。3
《电子签字示范法》以不歧视、技术中性和功能等同原则为基础, 为电子签字和手写签字之间的等同性规定了技术可靠性标准,还规定了可能对评估签字人、依靠方和签字过程中受信赖的第三方的义务和赔偿责任准则。此外,《电子签字示范法》规定了电子签字的法律承认标准, 标准不涉及采用的是何种技术。不偏重任何技术,所列各种技术可合并使用, 以减少系统性风险, 这反映了对电子手段传递或储存信息可能采用的各种技术一视同仁的原则, 即技术中性原则。4《电子签字示范法》根据实质等同原则承认外国证书和电子签字, 并且不考虑其来源地, 这确立了不歧视外国电子签字原则。决定证书或电子签字是否可具有法律效力或衡量其法律效力的程度,不应取决于证书或电子签字的来源, 而是应取决于其技术可靠性。5
此外,《电子签字示范法》也体现了合理性原则, 具体体现在对当事方 (即签字人、依赖方和验证服务提供商) 行为的评定标准上。对于签字人, 合理性原则表现为签字人对其电子签字制作数据应采取合理的谨慎措施以及防范措施, 避免他人擅自使用该签字制作数据。依赖方应采取合理的步骤核查电子签字的可靠性。在电子签字有证书支持时, 依赖方应采取合理的步骤核查证书的有效性或证书的吊销或撤销情况, 并遵守对证书的任何限制。而对于验证服务提供商, 合理性原则表现为: 一是应采取合理的谨慎措施, 确保其做出证书的所有重大表述均精确无误且完整无缺; 二是提供合理可及的手段确保依赖方得以从证书中获得重要的相关信息。 《电子签字示范法》也承认验证服务提供商存在限制其赔偿责任的范围或程度。《电子签字示范法》并未详细论述可能涉及电子签字系统运作的各当事方的赔偿责任问题。这些问题留待示范法以外的适用法处理。6
值得注意的是, 作为《电子商务示范法》的一个补充, 《电子签字示范法》旨在规定基本原则, 为使用电子签字提供便利, 而不会将电子签字在使用上所涉及的每方面都包括在内。作为一个“框架”, 《电子签字示范法》本身并没有规定 (使用者之间合同安排以外的) 颁布国采用这些技术而必需的所有细则。因此, 贸法会提出,颁布国宜发布适当的条例, 为《电子签字示范法》填补程序上的细节, 并考虑到颁布国 (可能正在变化中的) 具体国情, 同时不能损害《电子签字示范法》的各项目标。7
三、《电子签字示范法》的现状8
截至2020年底, 已有36 个国家通过了以《电子签字示范法》为基础或者受其基本原则影响形成的立法, 详见表1-1。
表1-1 《电子签字示范法》影响现状

(续表)

1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官方网站, https://uncitral. un. org/zh/node/2716, 2021年5月1日访问。
2 《贸易法委员会电子签字示范法及其颁布指南》 (2001 年), https://uncitral. un. org/sites/uncitral. un. org/files/media-documents/uncitral/zh/ml-elecsig-c. pdf, 2021 年 5 月17日访问。
3 《贸易法委员会电子签字示范法及其颁布指南》 (2001 年), https://uncitral. un. org/sites/uncitral. un. org/files/media-documents/uncitral/zh/ml-elecsig-c. pdf, 2021 年5 月17日访问。
4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网站, https://uncitral. un. org/zh/node/2716, 2021年4月1日访问。
5 《贸易法委员会电子签字示范法及其颁布指南》 (2001 年), https://uncitral. un. org/sites/uncitral. un. org/files/media-documents/uncitral/zh/ml-elecsig-c. pdf, 2021 年5 月1日访问。
6 同上。
7 同上。
8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网站, https://uncitral. un. org/zh/texts/ecommerce/modellaw/electronic_ signatures/status, 2021年3月28日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