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VCT门诊(点)的设置与管理

(一)条件与要求

1.资格要求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综合性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可设立VCT门诊(点)。VCT门诊(点)所在的机构应具备HIV、 梅毒和丙肝血清学检测服务能力(或与第三方检测机构合作提供检测服务)。

2.位置要求

VCT门诊(点)最好设在交通和 转介方便的地点,以方便求询者寻求服务。

3.环境要求

由于艾滋病咨询常涉及个人隐私及敏感问题,应选择一个保密、安静、无干扰、便于求询者出入的场所建立VCT门诊(点)。

4.房间条件与功能分区

VCT门诊(点)的房间条件与功能分区包括接待与等候室、咨询与档案室。

(1)接待与等候室:

最好为独立区域,用于接待咨询对象或同伴,方便求询者休息和等候咨询检测服务。有条件时,室内可设置桌椅沙发、影像设备、饮水设施、宣传材料/架、空调、绿植等,便于求询者在等候过程中观看有关VCT服务和HIV预防宣传资料,以及缓解求询者等待过程中的焦急心情。无条件时,可因地制宜解决求询者能静坐等候的地方,例如选择某个僻静处(如走廊拐角处)。

(2)咨询与档案室:

最好为独立区域,避免他人突然闯入,影响咨询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咨询效果。室内面积以满足开展一对一或一对多的咨询需要为准,咨询区和档案区可以分开或无明显界限。

室内应光线明亮,通风和隔音效果良好,清洁卫生,有窗帘或其他遮挡物,能保护求询者的面部不被外人看到。可在接待与等候室,增加办公电脑设备、加锁保密档案柜等。桌椅沙发摆放的基本原则是要让咨询员和求询者感到平等和放松,桌子不要摆放在咨询员和求询者之间,以免引起求询者的心理隔阂;也可不用桌子,咨询员和求询者 侧坐。墙壁可 挂VCT规章制度、注意事项、来访须知、咨询检测服务流程等。

室内应备有VCT工作所需要的各种记录表格,如检测知情同意书、自愿咨询检测个案登记表、传染病报告卡、传染病报告卡 附卡、检测送检单等。应备有查询的相关资料信息,例如有关 转介服务机构(包括艾滋病确证实验室、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定点医院、结核病防治所、性病专科门诊、美沙酮维持治疗门诊、精神心理健康咨询中心等)的地址、电话、联系人、服务时间、所需费用及交通图等。应备有宣传教育材料,如艾滋病防治知识、VCT工作内容、服务要点、转 介支持信息和其他必须了解的问题等。应配有加锁保密的档案柜,用于保存求询者资料。

5.人员配备

VCT门诊(点)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负责接待、咨询、检验和管理等工作,具体数量以满足工作需要为准。一人可兼多项工作职责。

(1)管理人员:

建立VCT门诊(点)工作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完善服务流程,制定实施计划,加强VCT工作的宣传动员,定期开展人员培训、质量控制、技术指导和总结评估等。

(2)接待人员:

负责接听咨询电话和接待到VCT门诊(点)的求询者,开展VCT工作宣传,说明 VCT工作的主要目的、服务内容及工作程序等,引导求询者进入等候室和咨询室。

(3)咨询人员:

咨询人员应接受过相关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确保有充分的工作时间、精力和热情为求询者提供检测前后咨询和支持性转介服务,注意保密和知识更新,能保证咨询服务质量,引导做好检测衔接工作,完整、准确地填写上报咨询记录,并进行分类整理和资料归档。

(二)设立步骤

VCT门诊(点)的设立应根据本地区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结合艾滋病检测机构整体布局,综合考虑实施。

1.选点

根据上述有关VCT门诊(点)的设置条件与要求,选择合适的医疗卫生机构作为VCT门诊(点),其中县级和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必须设立VCT门诊(点)。已设VCT门诊(点)的机构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结合实际对照上述条件和要求,进行加强和改进。

2.筹建门诊(点)

根据上述有关VCT门诊(点)的房间条件与功能分区,筹建接待与等候室、咨询与档案室,配备相关设备设施。

3.准备有关物品

根据上述有关VCT门诊(点)的房间条件与功能分区,准备接待与等候室、咨询与档案室所需物品,需要注意保证数量充足的物品有:自愿咨询检测个案登记表、检测知情同意书、安全套和宣传材料等。

4.配备工作人员

根据上述有关VCT门诊(点)的人员配备要求配备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接待人员和咨询人员。

5.建立转介联系

VCT门诊(点)应与 转介服务机构建立良好的协作和 转介关系,以便求询者需要时及时进行转 介。

转介服务机构一般包含以下几种类型:

(1)医疗机构:

如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定点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结核病防治所、具备性病/丙肝诊治能力的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等。

(2)疾病预防控制与卫生保健机构:

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机构等。

(3)可提供预防干预服务的机构:

如暴露前后预防门诊、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门诊等。

转介服务机构的选择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具有提供相应服务的基本条件,如提供医疗服务的机构具备规范诊断、治疗、护理艾滋病、性病、结核病、丙肝等的专业技术和能力(包括医生诊疗水平、实验室条件、药品、试剂供应等)。

(2)建立完善的保护求询者隐私的规章制度,提供服务的工作人员遵守相应的保密制度。

(3)交通方便,能够保证求询者及时便捷地获得相应服务。

6.考核验收

VCT门诊(点)要经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VCT工作负责单位(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考核验收合格后开展工作,并报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备案。

(三)调整

对考核验收后没有按有关规定开展工作的VCT门诊(点),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及时分析评估、发现问题并帮助查找原因,提出整改意见建议,促进其开展咨询检测服务。对整改后仍没有按有关规定开展工作的VCT门诊(点),或出现不具备开展工作条件的VCT门诊(点),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提出撤销等调整意见和建议,报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同意,并经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备案同意后,可进行调整。

(四)定期公布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VCT门诊(点)要每年向社会公布辖区内或本单位VCT机构信息,动员有意愿者接受咨询检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