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我国血液管理的法规责任

法律责任,有广、狭两义。广义指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所负有的遵守法律,自觉地维护法律的尊严的义务。狭义指违法者对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上的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法律责任同违法行为紧密相连,只有实施某种违法行为的人(包括法人),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法律责任在法律上有明确具体的规定;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执行,由国家授权的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实施法律制裁,其他组织和个人无权行使此项权力。与血液管理相关的法律责任主要分为: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

一、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或不履行行政法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行政责任是指犯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主要有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方式。

(一)非法设立血液、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及非法采集血液、原料血浆的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规定,非法采集血液、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②《血液制品管理条例》规定,未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器材、设备,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血液、血液制品标准操作规程的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①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②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③血站违反献血法的规定,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限期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④单采血浆站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血浆采集技术操作标准和程序,有《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⑤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有《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生产假药、劣药予以处罚;⑥血液制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包装、储存、运输、经营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规定违法使用血液、血液制品的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①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献血法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②医疗机构有《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卫生行政部门监管不力的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献血、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②《血液制品管理条例》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③《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二、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因实施了民事违法行为,根据民事法律规范所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民事法律后果或者基于法律特别规定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民事责任是保障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实现的重要措施,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它主要是一种民事救济手段,旨在使受害人,被侵犯的权益得以恢复。

(一)损害患者身体健康的民事责任

医疗机构给患者实施输血治疗,有违反《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等输血医疗规范的行为,导致患者生命健康损害,违规操作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机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损害献血者、供血浆者身体健康的民事责任

采供血机构,有违反《血站管理办法》《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血站技术操作规程》和《单采血浆站技术操作规程》等采供血规范的行为,导致献血者或供血浆者生命健康损害,违规操作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采供血机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人因实施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按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种刑事责任。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它只能独立使用。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分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一)非法组织卖血罪

该罪是指违反我国无偿献血的法律规定,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了对该罪定罪量刑的内容。

(二)强迫卖血罪

该罪是指违反我国自愿无偿献血的法律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了对该罪定罪量刑的内容。

(三)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该罪是指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过批准的业务范围,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了对该罪定罪量刑的内容。

(四)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该罪是指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行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了对该罪定罪量刑的内容。

(五)医疗事故罪

该罪是指医务人员在给患者输血治疗时,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违规操作,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了对该罪定罪量刑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