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虚拟账户”的监管

1. 绕开央行二级支付体系

一个完整的跨行支付包括结算、清算两个环节(如图2-7所示)。用户通过网银把钱从A银行账户转到B银行账户里,网银显示的金额变化是即时的,然而A银行并没有把钞票运到B银行去,这其实是B银行先垫付的,因此A银行欠了B银行一笔钱,两银行互相算账的过程便是清算,两银行跟用户算账的过程便是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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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7 央行主导下的银联清算

从银联的角度而言,每天A、B银行停止营业后,银联通过跨行转账记录算出两银行到底谁欠谁钱,然后划拨双方央行账户的资金填平债务(这也是图2-5中有银联的字样的原因)。

央行通过这个“结算-清算”二级支付体系,能够对转账记录进行监督,打击洗钱、诈骗等犯罪活动。

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上面也说过,“虚拟账户”模式下没有跨行交易,一切都发生在支付宝自己的账户内,简直是支付宝的“银联化”(对比图2-6和图2-7,是不是感觉很相似?),绕开了央行的清算监管。

支付宝平均每日支付额超过百亿元,年“沉淀”客户备付金已经超过300亿元。万一支付宝挪用这些资金,或者说支付宝破产了,这些钱还拿得回来吗?另外就算央行想要监管支付宝,但支付宝这个银行开一个账户,那个银行开一个账户,每个账户用途不透明、不统一,监管不过来怎么办?

2. 客户备付金监管

首先,客户备付金是指支付机构为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预收代付货币资金,凡是不属于“预收待付”,以及虽属于“预收待付”但未实际收到的资金(即在途资金),均不是客户备付金。

央行颁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2013)》《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2015)》做出了如下规定。

➤ 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

➤ 客户备付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不得擅自挪用、占用、借用客户备付金,不得擅自以客户备付金为他人提供担保。

➤ 客户备付金不是银行存款(由银行存管,不同于储蓄,因此不属于储蓄金),不受《存款保险条例》保护,以支付机构名义存放在银行,并且由支付机构向银行发起资金调拨指令。

➤ 支付机构对不能有效证明因客户原因导致的资金损失应及时先行全额赔付。

上述几项规定,虽然提高了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的安全性,但依然没有建立起有效的监督制度,即监管机构依然看不清支付机构的内部资金操作。因此,《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2013)》给第三方支付机构建立起了一种新的“两类银行、三类账户”(如图2-8所示)资金周转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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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8 “两类银行、三类账户”结构

如图2-9所示,支付机构要在备付金合作银行(A、B)开设备付金收付账户,其可以(跨行)收取资金,但只能向同一银行的用户(消费者、商家)支付,或者在备付金存管账户进行转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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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9 “两类银行、三类账户”的支付宝

支付机构还要选择一个银行(C)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对于“存管”的概念详见P2P网络借贷一章,这里可以先理解为带有监督性质的保管),开立备付金存管账户

备付金存管账户有以下4个功能。

a. 同行跨行划款:必须通过此账户来办理跨行付款业务。

b. 结转手续费:将计提的手续费从此账户转入其自有资金账户。

c. 计提风险准备金:按季计提风险准备金,转入在备付金存管银行(或其授权分支机构)开立的风险准备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弥补客户备付金特定损失。备付金收付账户数量越多,风险准备金计提比率越高。

d. 调整不同备付金合作银行的备付金(收付)账户头寸:支付机构每月在存管银行存放的备付金日终余额合计数,不得低于上月所有备付金账户总余额的50%(即大约50%的备付金应该存放在存管账户里),确保其有钱可付。

存管账户和收付账户在开户数量上有限制。

存管账户在同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只能选择一个当地的分支机构开立一个账户(如选择中国工商银行作为存管银行,在中国工商银行各省分行分别开设一个账户)。

收付账户在每个合作银行的单个分支机构只能开设一个账户(如几家合作银行在广东省共有40家支行,则每家支行最多开设一个收付账户)。

至于汇缴账户,在备付金合作银行或者备付金存管银行都可以开,数量也没有限制,但只能收钱(如果客户通过转账形式转入资金则必须来自同一银行的账户),不能付钱(除了原路退回收款外)。如图2-10所示,用户将钱存入支付宝可能是通过汇缴账户,但取钱时(非退款)的钱则来自收付账户。比较特别的是,每日日终账户里的钱转入本行收付账户或是跨行归集到存管账户,汇缴账户里不留余额,因此大大降低了资金被挪用的风险。考虑到汇缴账户数量众多,这个规定对于监管而言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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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10 用户向支付宝充钱和取钱

上述规定总结起来如图2-1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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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11 “两类银行、三类账户”模式的账户设置

“两类银行、三类账户”从监管的角度而言,具有以下两个方面的意义。

a. 对支付机构能够使用的银行账户(主要是具备付款功能的存管账户和收付账户)进行了开户行、功能、数量等的限制。

b. 通过存管账户嵌入了央行清算环节,如果用户进行跨行付款则必须经过央行清算环节,增加了支付机构跨行资金运作的透明度。银行的备付金存管系统掌握支付公司在自己银行开设的所有备付金账户的每日余额和资金调拨明细,对汇缴账户每日清零,控制收付账户、汇缴账户的跨行转账权限,最终能生成报表报送给央行。

3. 客户备付金怎么处理

前面也提到过,在支付宝模式下,客户备付金在支付宝的银行账户里会有一个“沉淀”的过程。考虑到支付宝现在巨大的资金流量,如果支付机构能够利用这笔资金进行投资,便能够获得极大的收益。

(1)备付金存放规定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2013)》(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客户备付金应当主要以活期存款形式存放,支付机构在充分满足办理日常支付业务需要的前提下,可以单位定期存款、单位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方式存放备付金(单位定期存款的存放期限最长为12个月;在备付金合作银行以活期存款之外的其他形式存放的客户备付金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对于流动性充足、风险控制能力强、经营状况好的支付机构,允许其以“央行认可的其他形式”存放备付金。

(2)备付金利息归属规定

央行在《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2013)》的记者会上表示,客户备付金利息归属问题较为敏感、争议大,在前期征求意见及专家论证过程中,各方意见分歧明显。一种意见认为,如果向客户返还利息,支付机构有吸收存款嫌疑,也存在操作难度,同时支付机构业务发展也需要支持,建议《办法》明确备付金利息归属支付机构;另一种意见反对备付金利息归属支付机构,认为《办法》明确客户备付金权属关系为客户,而非支付机构,为此产生的利息应归客户,由支付机构占有应视作其不当得利。《办法》回避了利息归属问题。实践中,由支付机构和客户通过协议约定明确备付金利息归属问题。

2016年10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其中提到“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防止支付机构以‘吃利差’为主要盈利模式,理顺支付机构业务发展激励机制,引导非银行支付机构回归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