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议

在此背景下,政策制定者、征信系统的监管当局和信贷报告利益相关者(在没有征信系统监管机构的情况下)应考虑采取以下措施:

维护征信系统的完整性

1.推动持续全面(档案)分享信用资料,包括报告因危机而未能收到的信贷付款资料,并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以确保资料当事人(信用主体)的信用纪录及分数只受到轻微或不受影响。在必要的情况下,信贷机构(CRS)的利益相关者应该在必要的情况下实施数据提交时间表的灵活性,因为危机可能会对信贷机构(CPs)和其他数据提供商造成干扰。

2.确保信用报告系统中所有信贷提供者和参与者对数据报告要求的解释和应用一致。信用报告的利害相关者之间需要密切合作和协调(见下面的第4条建议)。

3.确保信贷机构和征信机构执行合适的业务连续性程序,在危机期间提供全面的服务(包括投诉和异议处理),特别是由于居家办公、社交距离需求和其他相关需求可能造成的服务中断。

维护借款人的利益

4.实施监控措施,确保在危机期间报告的负面偿还信息对数据主体(消费者或企业)的信用风险评分影响最小或没有影响。这些措施包括:实施不同的技术报告解决方案,例如特殊的信用报告代码、标识符或约定(如冻结付款状态),用于在约定的延期或延期付款状态窗口下的报告展示。周期性随机检查提供给征信机构(CRSP)的数据。

5.与征信机构(CRSP)和信贷机构(CPs)合作,确保数据主体能够在危机期间获得免费的信用报告和分数。

6.鉴于投诉及纠纷可能增加,加强规管当局、信贷机构及征信机构在危机期间处理投诉及纠纷的能力。利益相关者应考虑利用技术创新,使投诉和纠纷处理过程自动化,以确保危机对处理投诉和纠纷的呼叫中心的影响最小化。

改善透明度和披露制度

7.在仍需人工操作的市场,推动消费者报告获取过程的数字化,以确保在危机期间数据主体获取信用报告的权利不受影响。

8.通过公布建议的行动计划和向借款人提供更多有用的资源,加强监管当局的消费者和金融知识普及计划。一些行动计划包括:建议借款人由于危机出现偿付困难时,向信贷机构来协商付款延期或债务资产重组(Reconstructing of Facilities);公开和宣传征信机构和信贷机构报送和处理信贷划款延迟、展期和重组安排的方式,这些方式对信用评分的影响最小化;宣传政府政策干预;更频繁地检查信用报告。

国际征信委员会(International Committee on Credit Reporting)简介

2009年5月,由世界银行在国际清算银行的支持下成立了一个国际工作组,其最终目的是为信用报告制定国际标准。该工作组由中央银行和其他金融及数据隐私监管机构,多边组织以及由其协会代表和服务提供商的代表组成。该工作组的第一个产品/成果是2011年9月发布的《征信通用原则》。

随后,工作组已转变为常设的机构,即国际征信委员会(ICCR)。从那时起,委员会就信用报告和促进信贷获取出版了各种出版物。目前,委员会正在通过提供更多信息和指导来促进对标准的遵守和实施。

目前有23个成员,包括私营部门服务提供商BIS和WBG。在总数中;G20国家的中央银行和监管机构有12个成员(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以及来自欧洲,亚洲和拉丁美洲的三个服务提供商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