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政策发起机构
发起机构是能够授权某一个组织或个人实施参与式林业政策的过程。在理论上,发起机构不应当与本项林业政策存在利益关系,被赋予权力负责林业政策的调整,并有权力批准新的林业政策。有权威、立场中立、无利益牵连,这样的发起机构会赢得其他利益方的信任。从而成为参与式林业政策过程的积极推动者。在参与式林业政策过程中,发起机构需要指定一名召集人或一个召集人小组来承担部门协调、政策议程规划、资源筹集,并积极推动参与式林业政策过程的开展。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在非洲和东南亚国家开展参与式林业政策过程实践的国家,召集人和召集人小组几乎都来自林业政府部门。中国,如其他许多发展中国家一样,存在部门利益膨胀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个别地方政府部门利用职权和立章建制资源,千方百计为部门争权力,争利益,影响立法机构,致使牵涉到这些部门的法规带有强烈部门色彩,明显带有保护部门利益、扩大部门权力的倾向,人为地追求部门权力最大化、部门利益最大化。由于受到利益的牵连,召集人或小组很难保持中立。
某些林业政策,比如林地管理、育林基金征收、林业保险、采伐管理,只涉及林业部门某一个具体的处(室),而这个处(室)被指定担当起参与式林业政策过程发起机构的角色。其中立性更容易受到质疑,同时这些处(室)负责人本身影响力有限,更有甚者,他们并不是集中智慧和资源去开展一个参与式林业政策过程,而花心思琢磨领导的意图,寻求升迁的机会。
我们建议,当政策发起机构是政府的时候,应将发起机构的使命委托给一个中立的研究机构、大学或委员会来完成。并与相关利益者各方协商推选出一个独立的、无利益关联的、德高望重的人来承担参与式林业政策过程发起机构召集人的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