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文献综述

随着中国社会老龄化的快速发展,老年人在社会保障和福利方面面临严峻挑战,尤其由于农村地区劳动力外出务工、传统社会变迁等因素,老年人问题更为突出。长期以来,中国农村老年人因其在多方面所处的弱势地位,与城镇老年人相比更为脆弱,更易陷入贫困的状态中。在有关贫困的定义中,与将贫困归结为个人能力缺失、达不到基本生存需求的“绝对贫困”不同,“相对贫困”更偏重社会的影响,认为贫困是达不到社会平均程度的一种生活状态,也更强调贫困产生于贫困群体与其他人群相比较的过程中。2001年世界银行定义了“贫困”的三个特征:一是缺少机会,即缺少参与经济活动的机会;二是缺乏话语权,即在一些关系到自己命运的重要决策上没有发言权;三是脆弱性或者缺乏保障(容易受到经济以及其他冲击的影响,例如疾病、粮食减产、宏观经济萧条)。国内学者在研究中国的贫困问题时提出了相类似的观点,并认为低收入水平、生活困难往往是“缺乏可持续发展能力”“缺乏话语权”等贫困的根源所导致的(童星、林闽钢,1994;乔晓春等,2005)。

目前有关农村贫困老年人的实证研究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主要围绕贫困线的确定、老年人口贫困发生率及其规模的估算;另一类则关注老年贫困人口特征的描述以及与此相关的反贫困政策。从可查找的文献资料看,后者的数量更多。本研究将从农村贫困老年人的测量指标设定与规模估算、农村贫困老年人的人口特征、农村贫困老年人致贫的因素、有关救助与社会保障政策、当前政策存在的问题与建议五个部分,对已有研究进行总结和述评。

(一)农村贫困老年人的人口规模与测量

目前,关于中国老年贫困人口的总体规模、老年贫困的程度均无全国性的统计调查;已有的研究中,因不同学者各自依据的贫困标准不一,调查的地域范围也有所不同,我国农村老年贫困发生率的估算存在诸多争议。

1.贫困线的界定

已有的测算贫困线的理论方法包括福利函数法、福利指标化法、指标叠加汇总法和实际方法(白桦等,2004)。而在以往研究中学者多用到的实际测量方法包括:绝对贫困线法(收入比例)、相对贫困线法、消费贫困法、认知贫困法(主观贫困)等。①绝对贫困线(收入比例法):在城市采用调查中所得到的各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农村以城市最低保障标准乘以0.3作为绝对贫困线。②相对贫困线:根据国际贫困线标准法,将老年人相对贫困标准线定义为当地(以省为单位)老年人月均可支配收入的50%。③消费贫困:把此定义为月个人现金收入与个人消费之差,即净收入小于零的老年人被定义为贫困老年人。④认知贫困(主观贫困法):老年人认为自己经济状况“十分困难”的,被定义为认知贫困。以上四种方法在国内学者的研究中较为多见,而其他如恩格尔系数法、市场菜篮子法(必需品法)、马丁法、数学模型法等并不常见。

2.农村老年人贫困发生率及规模

已有研究中不同学者因各自依据的贫困标准和测算方法不同,调查的地域范围存在差异,对我国农村老年人贫困发生率的估算结果不一而同,以下是现有研究的不同估计结果。

全国城乡贫困老年人状况调查研究课题组于2002年对12个省、区、直辖市的城乡贫困老年人状况进行调查,城乡分别以最低生活保障线和“难以维持基本生活”为测量的贫困线,结论为2002年我国城乡贫困老年人有1010万,其中农村860万。但该调查被质疑缺乏对老年人收入的定义,并且调查省份的大量缺失导致信度不高(乔晓春等,2005)。

于学军(2003)利用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所做的2000年中国城乡老年人口状况一次性抽样调查数据,以不同贫困测量方法进行估算,认为中国老年贫困人口的总体规模分别为:3853万(恩格尔系数法);4487万,其中农村3222万(国际贫困线标准法);4285万,其中农村3354万(主观感觉法)。王德文和张恺梯(2005)认为于学军过高估计了中国老年贫困人口数量。他们根据国家统计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室、民政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统计数据,提出应该将收入、消费、主观评价三套指标进行比较,认为全国老年贫困人口数量为921万—1168万,其中农村数量为736万—922万;总的老年贫困发生率为7.1%—9.0%,农村老年贫困发生率为8.6%—10.8%。

乔晓春等(2005)将2000年“中国城乡老年人口状况一次性抽样调查”数据加权处理,测算结果是全国贫困老年人口总量为2274.8万人,农村贫困老年人口比例为18.8%。杨立雄(2011)通过对城镇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数据的分析,认为总体贫困发生率为10.77%,其分别采用农村贫困线和“1天1美元”两个标准,得到的农村老年贫困人口数量存在一定差距,但是根据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数据推算的结果,中国农村老年贫困人口的数量超过1400万。

在有关地域差别的研究中,乔晓春等(2005)认为在其调查的20个省份中,总体上老年人贫困问题最严重的是云南、陕西、山东、安徽和湖北,情况比较好的除了上海、北京和天津3个直辖市以外,还有浙江、福建、黑龙江等。农村地区以每月50元为一般贫困线,得出结论:农村老年人贫困比例最高的是云南省,36.2%;其次是山东省和陕西省,有1/3以上的农村老年人生活在贫困之中;河南和河北有26.8%的农村老年人生活在贫困线下;农村贫困老年人比例最低的是新疆,其次是福建和黑龙江。

(二)中国农村贫困老年人的特征及主要问题

在有关我国农村贫困老年人口的特征研究中,一些学者有这样的描述:“女性贫困人口大大多于男性”;高龄老年人、患病、独居的农村老年人生活质量相对更差,主观幸福感相对更低;“未婚、分居、离婚、丧偶的农村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主观幸福感评分均低于夫妻同住的农村老年人”;文盲、受教育程度低的老年人,遭受贫困风险明显较高(乔晓春、张恺锑、孙陆军,2006;李德明、陈天勇、吴振云,2007)。总结起来,农村贫困老年人在物质和精神慰藉上均缺乏应有的支持,特别是一些较易陷入贫困的特殊群体,包括高龄老人、女性老人以及与居住安排相关的独居、丧偶、空巢和留守老年人等。

1.老年人物质生活缺乏有效保障

农村贫困老年人的主要特征是缺乏收入来源、患有疾病比例较高、物质生活容易陷入贫困。而且从消费水平看,伴随着经济收入的不足,部分地区的农村贫困老年人出现了“零消费”现象,这一弱势人群无法享受到基本的社会消费(张岭泉、邬沧萍、段世江,2008;仇凤仙,2010)。就不同类型的老年人而言,石丛(2014)的研究发现,独居老年人相比于非独居老年人能够获取的经济支持较低,女性相对于男性较低,年龄高者相对于年龄低者收入较低,务农老年人与非农职业老年人收入相差较大。此外,在农村青壮年外出务工人数不断增加的背景下,有研究认为老年人及其家庭会因为人口流动而增加收入(姚挹沣,2013)。基于欠发达地区的研究发现,子女或老年人本身外出务工带来的收入并不稳定,加上老年人身体机能退化无法从事大量农业生产劳动,其收入来源处于不确定状态,但农村总体经济的发展却带动老年人支出水平的提高,使老年人的经济状况更为脆弱。

农村老年人物质生活缺乏有效保障的另一个重要表现是正式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发挥足够的作用。虽然目前农村已经基本建立起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新型养老保险制度等一系列与老年人息息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但现有制度的保障水平仍然不高(穆怀中等,2013;陈芳、方长春,2014),老年人主要依靠家庭和自身劳动等获取收入(鄢木秀,2007;郅玉玲,2009)。而且农村贫困老年人身体健康状况并不乐观,在现有医疗保障水平下,老年人因医疗支出加重经济负担的情况也较为常见(宋月萍,2014)。正式社会支持难以发挥应有作用,而非正式的家庭养老在社会变迁背景下受到冲击,农村老年人遭遇贫困的现象时有发生。

2.老年人精神赡养被忽视

农村贫困老年人除物质生活水平较低外,还面临精神赡养和精神需求难以得到满足的现实困境。现阶段农村老年人获取经济赡养和物质帮助的需求逐渐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但农村老年人的精神需求问题在农村青壮年外出、农村家庭空心化的情况下越来越凸显(伍小兰,2009;安俊美,2011;石丛,2014)。老年人精神需求的满足与经济发展有密切的关系,精神需求的满足是以物质需求的满足为基础的,但精神需求的满足并非完全取决于物质需求的满足(周绍斌,2005),农村贫困老年人物质需求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其精神需求和精神赡养也存在较多问题。从城乡差异角度看,李建新等(2014)利用2011年的中国老龄健康长寿影响因素跟踪调查(CLHLS)数据分析发现,相比于城市老年人,中国农村老年人心理健康水平偏低,经济因素对老年人的心理健康有显著影响。

此外,贫困老年人往往缺乏子女照料和精神慰藉,自评生活质量较差或生活满意度较低,时常有孤独感,少数老年人甚至出现了悲观厌世情绪(郭荣丽、吕裔良,2012)。陈芳和方长春(2014)针对欠发达地区的研究发现,传统上农村家庭成员会为老年人提供精神慰藉,而目前的农村家庭在养老功能上出现了退化,老年人不得不选择情感自抚。农村青壮年外出务工在很大程度上弱化了子代与亲代之间的沟通交流,留守在农村的老年人与子女之间的联系相对变得不密切,老年人在情感支持方面处于更为弱势的地位。

3.传统农村养老保障面临挑战

在正式社会保障制度仍不完善的情况下,中国农村老年人主要依靠家庭养老和自我养老(姚挹沣,2013),然而目前中国农村家庭养老保障的功能在弱化,同时老年人由于自身劳动能力下降难以有效从事农业生产劳动以获取经济收入,传统的以土地为基础的养老保障也变得难以实现(杨清哲,2013)。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发展使得老年人的养老需求也在发生改变,传统以家庭为主的养老保障模式难以适应农村人口空心化和农村家庭空巢化的趋势,不能有效满足老年人的养老需求(许亚敏,2009;宋月萍,2014)。农村青壮年的外出不仅仅带来老年人生活照料的减少和精神慰藉的困难,还增加了老年人从事隔代抚养和农业生产的负担,传统“养儿防老”的方式在现代社会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鄢木秀,2007;宋月萍,2014)。有研究发现,在欠发达地区老年人中,近六成人依靠自身劳动和储蓄等获取经济来源,子女等能够提供的经济支持十分有限,而日常生活照料也主要由老年人自己或配偶完成,子女无法提供十分有效的帮助(陈芳、方长春,2014)。农村计划生育的实施使得老年人可以依赖的子女数量相对减少,可获取的经济支持和精神赡养相对减弱,独生子女家庭的农村老年人养老意愿“去家庭化”趋势明显(丁志宏,2014)。传统社会的变迁对农村社会结构产生较大冲击,青壮年一代的外出与老年人的留守之间产生了养老方面的现实问题,传统家庭养老方式正面临越来越多的挑战。

4.高龄、丧偶等特殊老年人生活较为困难

中国农村贫困老年人中的一些特殊群体,包括高龄老人、女性老人、独居、丧偶、空巢及留守老年人,相比其他农村老年人及城镇老年人而言,更易陷入贫困的状态,且主观幸福感明显较低。

第一,高龄老年人、独居、丧偶老年人。在经济供养、医疗保健、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方面面临许多困难和问题,其生活满意度与经济来源、居住安排(主要是独居比例的高低)相关(李德明、陈天勇等,2007)。丁志宏(2011)的调查结果显示农村高龄老年人的照料81.2%由家庭完成,排在前三位的照料者分别是儿子、儿媳妇和女儿。然而,高龄老年人丧偶率高、独居较多,同时子女迁移、外出打工、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带来的家庭规模核心化,也加剧了农村高龄老年人的贫困问题。

第二,女性老年人。农村女性老年人受教育程度与男性相比普遍较低,且由于平均寿命的关系,其丧偶时间比男性早,寡居时间比男性更长,特别是丧偶女性老年人在缺乏经济收入和子女照料时更容易陷入经济上的贫困(刘彦喆,2011)。同时,女性老年人从情绪上比男性更多地表现出悲伤和恐惧,具有较强的孤独感。受到传统文化和社会性别分工的影响,农村女性较少参与社会文化活动,步入老年后往往社会交往面较窄,缺乏情感交流和沟通的伙伴(韦艳、刘旭东、张艳平,2010)。

第三,空巢及留守老年人。在农村劳动力大规模向城镇迁移的大背景下,承担主要赡养义务的农村青壮年的大量流出,动摇了家庭养老的基础,使农村养老,特别是留守老年人的养老问题凸显。学术界对子女外出对留守老年人经济供养的影响有两种不同的看法,有学者认为子女外出后经济水平得到明显改善,会通过汇款等方式为父母提供更多的经济支持,绝大多数留守老年人的经济和福利状况也因此得到改善(贺聪志、叶敬忠,2009)。但更多的学者认为迁出子女不能为留守老年人提供充足、稳定的支持,例如斯格尔顿(Skeldon)对蒙古国、泰国以及我国内地、香港等国家和地区人口迁移的研究结果表明,子女外出导致老年人的贫困化问题更为严重(贺聪志、叶敬忠,2009)。同时,由于老年人缺乏与子女的家庭联系,精神上的孤寂也大大降低了留守老年人的幸福感(申秋红、肖红波,2010)。

(三)影响农村老年人贫困的因素

农村贫困老年人大多具有缺乏经济来源、患有疾病、出现“零消费”现象、缺乏子女照料、存在孤独感等特征。而就影响其贫困的因素来说,不同学者根据自己的研究视角提出了各自的研究结论,对导致贫困的因素已阐述得较为全面和充分。

第一,经济资源的匮乏加上经济开发不足,使中国农村整体经济发展水平滞后,这是造成老年人贫困的首要原因。第二,由于老年就业机会的丧失,健康资源的丧失和技术、文化优势的丧失等诸因素的共同作用,农村老年人自身经济自立能力不足。第三,正式制度保障的缺失,使得农村贫困老年人无法获得正式支持网络的社会保障。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制度、低保、五保、社会救助等措施缺位或覆盖面不足,使他们在陷入贫困后往往不能依靠正式制度的支持来摆脱困境。第四,非正式支持系统的弱化,如家庭养老、邻里照顾、宗族与社区资本等非正式体系正在受社会变迁的影响愈显薄弱,NGO在中国农村所能发挥的作用有限,这使老年人在日常生活中缺乏非正式的支持。第五,农村孝文化的式微、“养儿防老”社会风俗的根深蒂固、“代际互惠”的依赖型养老心理等一系列农村养老文化的沿袭,也是造成老年贫困、代际延续性贫困的重要因素。

1.研究视角

一些学者尝试利用以社会排斥理论和福利三角理论阐述农村贫困问题,但现有研究均未直接以农村贫困老年人为研究对象,通过这两种理论视角对农村老年人贫困状况的研究还有待进一步拓展。此外,还有学者以场域理论为分析视阈,以文化惯习约束与社会场域形塑相融合的研究路径深化对中国农村老年贫困现象的认识(孙文中,2011),但这一角度的分析并不多见。

社会排斥理论是贫困问题研究中继绝对贫困、相对贫困、能力不足等理论之后的一种新理论,其认为贫困人群除了收入低以外,他们还在就业、社会服务和社会关系等方面遭到排斥。从社会排斥理论的角度看,农村老年贫困被定义为“年龄在60岁或者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在经济上不能满足基本生活需要,在社会生活中缺乏能力、缺乏社会保护并在某种程度上被排斥的一种边缘化的生活状态”(仇凤仙,2010)。社会排斥被一些学者视为中国农村贫困以及老年人贫困在社会发展中久治不愈的深层次原因(银平均,2006;李洋,2007)。仇凤仙(2010)认为由于贫困和购买力低使得弱势人群无法享受到基本的社会消费,他们就成为所谓的“被排斥的消费者”,而农村老年人的“零消费”正是老年人被市场排斥的一个现实写照。

福利三角理论认为市场提供就业福利,家庭提供非正规福利,国家提供正规福利,三者相互补充,当成员在就业市场遭受失败时,国家和家庭提供的福利支持能够有效地缓解风险,减少贫困的发生。而老年人口贫困的发生正是由于市场、家庭、国家提供福利的缺失而导致的。彭华民(2005)从福利三角理论出发,认为就业制度的变迁增加了贫穷社群成员在市场上的风险,社会福利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一部分由失业带来的风险,但覆盖面尚不充分;家庭中的互助不能完全解决他们在就业市场上遭遇到的风险,因而无法改善儿童、老年人、患病者、残障人的照顾问题。

2.致贫因素

在对农村老年人口陷入贫困原因的分析方面,学者们从不同角度进行了实证研究,概括起来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农村老年人贫困源于其可获得的外部经济资源匮乏;二是老年人自身经济自立能力不足;三是正式制度的支持不足;四是非正式支持发展缓慢;五是农村传统的养老文化面临挑战。

(1)区域内经济资源匮乏或经济发展水平较低

主流观点一般认为,农村贫困地区资源要素缺乏或者经济开发不足是连片特困地区发生贫困的一个重要因素。在14个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中,一部分地区自然资源匮乏、生态环境恶劣,缺乏经济发展的良好基础;而另一部分地区虽有较为丰富的自然资源和良好的生态环境,但由于开发利用不到位、传统经济缺乏带动作用等无法获得较好的经济发展(陈琦,2012;张立群,2012;汪霞、汪磊,2013)。“许多农村贫困老年人生活在缺水、土地贫瘠、交通不便、能源缺乏的地区”,资源匮乏的限制作用对“农村老年人的赡养形成了硬约束”,区域内经济发展落后使连片特困地区农村老年人总体经济状况不容乐观(罗遐、于立繁,2009;孙文中,2011),落后造成了一些老年人缺乏经济支持,老年人可以获取的经济来源十分有限。

(2)农村老年人自身经济自立能力的不足

老年人经济独立能力下降是老年人就业机会丧失,健康资源丧失以及技术、文化优势丧失等诸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其一,老年人就业机会的丧失。

对于农村老年人而言,在缺乏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背景下,土地的保障作用随着劳动能力的丧失而自然消解,不少学者认为农村老年人参与劳动程度的差异是衡量农村老年人贫困程度的一个重要因素(庞丽华等,2003;仇凤仙,2010;蔡昉等,2012)。仇凤仙(2010)调查发现,部分70岁以上的农民依然在耕种自己名下的土地,由于不能承受繁重的体力劳动,除去雇佣人员所支付的成本后,劳动所得也余剩无几。农村老年人的劳动参与率较城市高这一结论也被学者们所认同,60—69岁人口的劳动参与率虽有所降低,但仍有超过2/3的人在工作(蔡昉等,2012;庞丽华等,2003)。很明显,由于缺乏社会养老保障机制,农村老年人更多通过继续劳动为自己的老年生活提供支持,一些高龄老年人(75岁以上)基本劳动能力的丧失和疾病是迫使老年人停止劳动的最主要因素(庞丽华等,2003;仇凤仙,2010)。此外,仇凤仙(2010)还提到了在其所调查的皖北某村还存在子女与老年人争夺土地耕种权的问题,从而加剧了土地保障作用的消解。

其二,健康资源的丧失。

农村贫困老年人是一个疾病经济风险很高,且自身抗风险能力却很弱的群体,疾病的冲击更容易使家庭在短期内陷入贫困(洪秋妹、常向阳,2010)。尽管我国农村贫困与健康贫困状况不断得到改善,但也存在反复与波动;“贫困户更易受到健康冲击,对医疗服务的有效需求不足,医疗负担过重”(洪秋妹、常向阳,2010)。当前在大部分农村地区,我国政府相继建立了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和特困医疗救助制度,但是由于保障能力有限,贫困家庭老年人得到住院服务存在重重障碍,贫困家庭老年人“要么选择不进行治疗,要么选择各种不适合的治疗方式缓解病情,这两种做法都会对其生存质量产生严重的影响”(徐成,2007)。目前农村青壮年外出人员数量与日俱增,以常住人口缴费为支撑的新农合由此面临巨大挑战,青壮年外出务工给城镇医疗资源提供了净贡献,却导致新农合缺乏有效的资金补充而不得不压缩补偿标准,农村老年人从新农合的受益程度不高,青壮年挤占医疗资源使得老年人的净收益率从户籍人口的6%减少到4%(阎竣、陈玉萍,2010)。

其三,技术、文化优势的丧失。

农村人力资本开发的不足以及公共资源的投入缺乏是导致贫困的又一原因(罗遐、于立繁,2009)。农村老年人往往文化程度低,由此引发的长期贫困、代际贫困相当普遍(乔晓春等,2006;蔡昉等,2012),同时由于文化程度不高而导致其无法维护权益和利益,由此陷入贫困的情况,在农村老年人中也时有发生(刘彦喆,2011)。

(3)正式社会支持和制度安排的缺位

构建“老有所养,老有所医”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提高农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社会救助制度等相关社会保障的水平,进一步补充农村家庭养老和自我养老的不足,已经成为学界和政府部门的共识。目前国内形成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法律基础的一系列老年人权益保护和优待政策,并通过《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等进一步完善,但是现有老年人社会保障和社会优待政策在法制化水平方面仍然不高,相关制度衔接不够紧密,制度建设显得“粗疏零散”(冯威,2012)。尽管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以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依托的社会救助体系,并广泛实施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新农合制度,但这几项社会保障制度尚存在诸多问题,农村贫困老年人在现有社会保障体系下尚不能得到充分的生活和养老保障,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与中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明显不相适应,国家层面提供的社会保障仍处于较低水平,集体经济也缺乏有力的支持(鄢木秀,2007;阎竣、陈玉萍,2010;杨清哲,2013;穆怀中等,2013),农村老年人尤其是贫困老年人在现有保障制度和保障水平下难以在生活水平上发生根本的改变。

其一,医疗保障水平较低。

新农合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村老年人看病贵、看病难的困境(谭倩,2013),但现有新农合能够为老年人提供的医疗保障水平仍然有限。程杰(2012)研究认为,医疗保障对农村老年人减贫并没有产生显著影响,这可能是因为现有新农合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换言之,新农合的保障水平仍然较低,并不能从根本上缓解老年人因病致贫的问题。而且,农村老年人患有慢性疾病的比例较高(苏锦英、王子伟,2009;唐莹,2009),但是新农合慢性病补偿的相关政策对缓解农村家庭的经济负担并没有显著作用,经济水平不高的农村家庭更容易因为慢性病贫困(井珊珊等,2013)。而且从新农合实施情况看,部分地区报销过程较为烦琐,报销比例较低等因素使农民对新农合满意度不高(谭倩,2013;王丽红、魏凤,2013)。对于贫困老年人来说,新农合虽然能够解决很大一部分医药费用,但是剩余的自付费用仍然是很大的负担,老年人因为疾病而面临很大的经济风险,在一些地区甚至成为最主要的经济风险(徐成,2007)。

在新农合之外,农村地区实行了大病救助制度,以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农村人群获取必要的医疗保障。但这种以大病为主要救助对象的事后救助制度对于本身经济就很困难的农村老年人来说,成效相对不明显,老年人因日常慢性病和常见病承担较大经济压力的情况难以通过该制度得到缓解(李印慧,2013;孟雨、王晓燕,2013)。此外,新农合和大病救助制度之间缺乏有效的衔接(张雪玲、罗利丽,2011),贫困地区农村人口对相关制度又知之甚少,不知道如何获取大病救助(张新文、李修康,2012),政策效果便大打折扣。

其二,农村养老保险发展缓慢。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项重大创新,政府、集体和个人分担养老风险的制度设置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农村老年人缺乏有效的正式制度保障的情况(楚永生等,2013)。但不可否认的是,该制度实行时间较短,制度设置尚不完善、保障水平仍然有待提高。在“养儿防老”这一传统观念的影响下,新农保面临老年人或其子女不愿缴费的情况,该制度在资金筹集上遇到一定困难(李琼,2014),并且基础养老金数额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贫困地区财力不足使得基础养老金水平不能及时提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目标替代率设计为农民劳均收入的50%,但目前还未达到这一标准(穆怀中、沈毅、陈曦,2013),并且城乡养老保险水平差异较大,农村养老保险水平不仅比城镇低,而且低于适度下线,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穆怀中等,2013)。

此外,一些学者认为,从长远来看,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无疑是应该坚持的方向,但任何一项养老保险制度必须经过二三十年的投保过程才能见到成效(张岭泉、邬沧萍、段世江,2008)。对于今后一二十年内要进入老龄阶段的人们来说,即使养老保险制度正常运行,也会因投保时间短、投保金额少而使养老保险金在养老中仍然只能起辅助作用(陈彩霞,2000)。

其三,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仍不完善。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自2007年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以来,取得了不错的成效,对于缓解农村贫困人口尤其是老人、儿童、残疾人等的生活困难情况有很大帮助。与此同时,农村低保制度在实际运行中也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

公平性问题是农村低保制度实施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政策执行有赖于基层政府和村民自治组织的参与,但目前基层政府对低保制度实行的监督和管理不完善,部分人利用关系网络暗箱操作,确定非贫困农民为低保户的情况时有发生(方菲,2013;梁晨,2013);农村低保制度的实施本应瞄准最有需要的贫困人群,但是现实执行中的瞄准偏差使得制度的实施效果打折扣(韦璞,2013)。农村部分村干部法律意识淡薄,出于个人利益考虑隐瞒低保政策要求,致使群众利益受损(何植民、温婷,2013);目前农村低保对象确定存在困难,农民收入难以有效测算,加上基层政府缺乏有效的监督,致使低保不能真正公平分配(谢治菊,2013)。农村老年人相对于村庄管理者和能人来说缺乏社会资本,在争取低保时明显处于不利境地,贫困老年人在不公平的分配过程中容易被排除在低保范围之外,老年人从低保制度中获得的收益也会因此打折扣。低保制度的另一问题是农民满意度相对不高。一方面在现有政策环境下农民对于低保制度的具体政策要求并不十分清楚,容易因对政策的误读而出现不满;另一方面低保政策自上而下的执行方式导致农民更多处于被动地位,在政策宣传和介绍不够的情况下,农村低保出现很多不公平问题,带来农民的不满(何植民、温婷,2013)。农村低保作为一种公共物品本应发挥积极的保障作用,但是现有低保政策仍然不完善,低保在基层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不公平、不透明等问题使老年人的受益程度相对不高,低保仍有待进一步完善。

(4)非正式社会支持弱化

政府为老年人提供了一系列正式的养老保障和生活保障制度,但政府提供的正式支持并不能完全满足老年人的物质生活需求和精神需求,而非正式支持起到关键性的补充作用。非正式制度支持的不足包括家庭赡养功能的弱化、子女支持不足(经济和精神),以及邻里、宗族与社区资本、NGO等作用有限。目前农村社会面临前所未有的变迁,农村传统养老模式受到挑战,在传统农村文化衰落等背景下,老年人能够得到的非正式支持显得相对不足,老年人的贫困状况难以通过非正式支持得到有效改善。

其一,子女的物质和精神赡养不足。

由于社会保障制度的支持力度不足,家庭养老仍然是农村最重要的养老方式(郅玉玲,2009;杨清哲,2013);子女的经济支持对于增加老年人的个人收入、减轻老年人的医疗花费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乔晓春等,2006)。然而目前农村家庭的养老功能正在弱化,尤其是欠发达地区老年人通过家庭获取养老支持的力度越来越小(鄢木秀,2007);而欠发达地区农村经济发展落后使家庭缺乏足够的能力支持老年人的物质生活,近六成的老年人依赖经济自给而非子女赡养(陈芳、方长春,2014)。子女能够为老年人提供的物质赡养有限,加上老年人自身劳动能力下降,可获取的收入也在降低,其晚年的生活状况便存在较多困难。从交换理论来看,农村老年人的财富早年在子女尤其是儿子的婚嫁中被过早转移,以此得到子女赡养的权利,但老年人晚年因没有可交换的资源而处于被动的地位,这使他们的利益常常不能得到保障(陈彩霞,2000)。

农村人口流动对传统家庭养老功能的冲击十分明显。农村人口流动在带来家庭收入水平改善的同时也对传统农村家庭养老功能带来负面影响,老年人与子女分开居住并面临跨地区奔波的情况,使得家庭在养老方面的功能弱化,老年人难以获得有效的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姚挹沣,2013)。有研究认为,农村人口外出导致留守老年人增加,农村老年人精神需求和精神赡养被忽视,大量老年人独自居住或仅与配偶居住,缺乏家庭关系的支撑和丰富的社会生活使得较多老年人会出现失落、无聊等负面情绪(周绍斌,2005;杨菊华等,2010)。目前中国主要有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两种养老方式,正式的农村养老保障仍然不完善,农村老年人自身无法获取有效的制度外社会保障,人口的流动又对传统家庭养老模式带来挑战,导致中国农村老年人在养老方面承受巨大风险(鄢木秀,2007;安俊美等,2011;杨清哲,2013)。

另外,计划生育的实施对农村老年人的物质和精神生活也带来一定负面影响。王金营和李建民(2004)认为在目前经济发展水平下的农村,孩子的质量(人力资本的提升)不足以替代数量在养老方面的效应,中国的计划生育夫妇面临更大的子女赡养风险,其出现空巢家庭的概率要远远大于非计划生育老年夫妇。也有研究发现,对于老年人的赡养根本差别在于有无子女,“对于独生子女父母而言,成年子女的意外伤亡和致残,会使其完全或几乎完全丧失老年期的非正式经济支持”(王琳等,2006;翟振武,2003)。“当前农村部分计划生育户并未实现少生快富,有的已处于贫困或贫困的边缘。”(王琳等,2006)

其二,其他非正式社会支持。

在家庭赡养之外,通过邻里及亲友帮助、民间组织帮助等非正式途径获取养老支持也是一种重要方式,然而目前农村老年人能够获取的非正式支持十分有限。

首先,贫困老年人的社会资源“在寂寞中凋零和谢幕”(仇凤仙,2010),邻里关系、亲戚的关系往往是靠“来往”维持,当贫困老年人出现生计问题时,往往丧失社会交往的能力,村务活动也逐渐边缘化。同时,乡土社会里的“邻里守望”也因劳动力的外移而作用大减,“有一些老年人死在自己家中多日也不被发现”(罗遐、于立繁,2009),足见老年人生活的社区环境对其安享晚年的积极作用仍然不够。其次,民间性质的以社区为基础的组织,如通过宗族、血缘、婚姻、年龄等组成的宗族与社区资本等非正式网络正在乡村社会的不断变迁中不断被削弱,导致社区帮困的作用越来越有限(罗遐、于立繁,2009)。再次,中国农村的本土非政府组织(NGO)数量少且运行机制不健全,国际NGO在助贫方面的作用也非常有限,在国家正式制度缺位的情况下,NGO等非正式社会支持的作用也很难体现(罗遐、于立繁,2009)。

(5)农村养老文化的衰落

传统养老文化的衰落也是导致老年人贫困的重要因素之一。农村孝道文化的式微、“养儿防老”社会风俗的固化、农村养老文化的断层是导致老年贫困、代际延续性贫困的重要因素之一(徐静、徐永德,2009;罗遐、于立繁,2009)。

“代际互惠”的依赖型养老心理是农村老年贫困的次生性建构因素,传统上,老年人将子女抚养成人,子女反过来赡养年长的父母,老年人寄希望于获取子女的养老支持;但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年轻人的道德观念和养老观念发生了改变(周绍斌,2005),老年人通过子女获取养老资源变得越来越难以为继。在传统农耕社会环境下,农村老年人属于家庭权威,而现代社会中大规模的城乡人口迁移使青年子女对于“孝道”文化缺乏传承,以家庭为基础的“孝道”丧失了社会基础(陈芳、方长春,2014)。

农村孝文化的断裂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老年人的精神赡养问题。伍小兰(2009)的研究发现,认为子女很孝顺的老年人感到孤独的比例为23.7%,而认为子女很不孝顺的老年人感到孤独的比例为54.0%。此外,现代农村社会重幼轻老现象较为普遍,农村尊老敬老传统逐渐衰落(安俊美,2011),农村社会对于儿童的关爱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本应为老年人提供的支持,不仅影响老年人在物质上获取赡养,也对老年人精神赡养带来挑战。

(四)小结

不难看出,已有研究对我国农村现有贫困人口规模的测量和估算有较为广泛的讨论;在对影响农村老年人致贫的因素分析,以及当前农村社会保障政策存在问题的认识上,也有相对全面的阐述,为进一步研究我国农村老年贫困人口问题打下了深厚的基础。

然而,关于农村贫困老年人的研究仍存有不少可供研究的空间。第一,以往研究针对高龄老年人、女性老年人、留守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相对较多,但鲜有对农村老年人这一群体的贫困问题进行研究,特别是关于农村贫困老年人的研究尚不多见,个别相关研究对这一群体的人口特征的描述也较为粗略且缺乏实证。第二,有关地区性差异的研究还不深入,少量研究利用二手数据比较了各省间差异,但研究对象的针对性不足。我国农村贫困老年人的分布是否呈现出东中西部的地域差异、农村老年人的贫困状况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是否明显相关等问题,在现有的研究中仅有理论推测,未见实地研究和充分的数据支持。第三,在非正式支持方面,有关非政府组织如何在农村地区针对老年贫困人口开展有效的社会救助方面,尚没有相关实证研究;农村社会网络、人际关系等对老年人贫困的影响缺乏有说服力的分析。第四,关于连片特困地区农村老年人生活状况和相关政策的研究目前仍为空白,针对农村老年人相关政策的系统性分析较少。综合来看,关于中国农村贫困老年人的研究还有很多空白,尤其是全面具体的关于农村贫困老年人生活状况的研究仍有一定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