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登陆科创板:科创企业上市指引与案例解析
- 朱英娴 杜嘉诚
- 1480字
- 2025-03-28 20:57:19
第二节 国际经验借鉴:美国和中国香港的注册制
一、美国的注册制
美国注册制(Registration)是相对于豁免来说的,凡是不能豁免的就要注册,就要经过监管机构和交易所的严格审核,审核过程分为发行审核与上市审核。发行审核属于法定强制行为,其主体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及各州的证券主管部门;上市审核属于民事商业行为,其主体是交易所。这样安排的原因在于,发行审核注重充分的信息披露,对形式要件的要求较高,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格式、内容以及投资者的可理解性等;而上市审核中,由于存在交易所的品牌效应及投资者的后续交易,往往会有一些财务数据、股本规模等方面的要求。由不同的主体实施审核,权力与责任划分较为清晰,如图3-1所示。

图3-1 美国注册制下的发行上市审核程序
发行审核:由于美国为联邦制的宪政架构,美国发行审核准确来说是“双重注册制”,即证券公开发行一般必须在联邦与州两个层面同时注册,方可生效。联邦层面注册制以信息披露为发主,州层交面易注所册给出制审普核遍意实行实质审核。台。该法案规定,在,纽交所、美国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以及SEC认为上市标为解决发行程序烦琐、效率低下问题,《1996年全,国性证券市场促进法》出准(达到了交易所标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所上市或授权上市的证券,豁免州层面的注册义务。这也就意味着,纽交所与纳斯达克申请上市公司IPO前的发行审只需在,联邦层面即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交会易完所成给予即发可行。
上市审核:美国的上市审核由交易所负责,必须以注册登记生效为前提。实践中,发行人会同时向SEC和交易所提交申请,申请文件的主要内容大致相同。但审核过程SEC与交易所相互独立,不会就出现的问题交换意见或进行协调。因此,交易所认为符合上市条件的企业,SEC并不必然会批准注册登记;交易所也有权对已通过SEC发行审核的企业否决上市申请;发行人可以在通过发行审核而尚未上市前,自主选择适合的交易所。
在美国发行、上市分离独立机制下,发行人在基本完成注册时,会选择纽交所、纳斯达克和其他全国性的证券交易所上市。实践中,对于满足注册要求但是不符合纽交所、纳斯达克上市标准的公司证券,还可以到场外市场进行交易,从而一个竞争性、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基本形成。
美国注册制之所以成熟有效,与完善的民事诉讼赔偿体系、刑事责任追究机制、大量的行政执法投入、高额的举报奖励等证券监管配套制度密不可分。
二、中国香港的注册制
在中国香港地区,IPO基本不区分发行审核与上市审核。审核程序方面,发行与上市一体化,交易所扮演前线主导角色,香港证监会位居后端,进行形式审核。2003年,香港证监会与港交所签订《上市事宜谅解备忘录》,将上市审核权转回给港交所。由此,香港地区的IPO实施“双重存档”制度,即发行人申请在港交所主板或创业板上市,需按照A1或5A表格向港交所提交申请材料,并在下一个交易日将申请材料副本提交至香港证监会,或者以书面形式授权港交所将申请材料副本提交至香港证监会,港交所负责发行审核与上市审核,如图3-2所示。由于发行与上市一体化,为降低审查人员主观裁量的影响和权力集中,港交所内设上市科、上市委员会和上市上诉委员会。具体负责部门是上市委员会,在实际审核操作中,上市委员会会将部分审核权限授予上市科。上市科负责预审硬性条件,关注申请人盈利、市值等指标是否符合上市条件,并以意见函形式反馈,预审合格后推荐到上市委员会,与上市科共同完成发行上市审核。上市委员会判断上市适当性要求,关注申请人是否符合主观性较强的适当性条件,经过聆讯做出决定。上市上诉委员会负责复合异议,如果发行人存在异议,可提请复核上市委员会决定。

图3-2 香港注册制下的发行上市审核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