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档案管理制度描述

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管理部门。

1.文书结案后,原稿由行政部门归档,经办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留存影本。如因业务处理需要,原稿须由经办部门保管,应经文书管理部门主管同意后妥善保存,文书管理部门以影本归档。

2.各分公司档案分类目录及编号原则,由公司办公事务部门统一制定。

第二条 文件点收。

文件结案移送归档时,根据如下原则点收:

1.检查文件的文本及附件是否完整,如有短缺,应立即追查归入;

2.文件如经过抽查,应有管理部门主管的签认;

3.文件的处理手续必须完备,如有遗漏,应立即退回经办部门科室;

4.与本案无关的文件或不应随案归档的文件,应立即退回经办部门;

5.有价证券或其他贵重物品,应退回经办部门,经办部门送指定保管部门签收后,将文件归档处理。

第三条 文件整理。

点收文件后。应依下列方式整理:

1.中文直写文件以右方装订为原则,中文横写或外文文件则以左方装订为原则;

2.右方装订文件及其附件均应对准右上角,左方装订则对准左上角、理齐钉牢;

3.文件如有皱褶、破损、参差不齐等情形,应先补整、裁切、折叠,使其整齐划一。

第四条 档案分类。

(1)档案分类应视案件内容、部门组织、业务项目等因素,按部门、大类、小类三级分类。先以部门区分。然后依案件性质分为若干大类,再在同类中依序分为若干小类。

(2)档案分类应力求切合实用。如果因案件较多、三级分类不够应用时,须在第三级之后增设第四级“细类”。如案件不多,也可仅使用“部门”及“大类”或“小类”二级。

(3)同一“小类”(或“细类”)的案件以装订于一个档夹为原则,如案件较多,一个档夹不够使用时,可分为两个以上的档类装订,并于小类(或细类)之后增设“卷次”编号,以便查考。

(4)每一档夹封面内首页应设“目次表”,案件归档时依序编号、登录,并以每一案一个“目次”编号为原则。

(5)档号的表示方式如下:

A1A2——B1B2C1C2Dl——E1E2

其中A1A2为经办部门代号,B1B2为大类号,C1C2为小类号,D1为档案卷次,E1E2为档案目次。

第五条 档案名称及编号。

(1)档案各级分类应赋予统一名称,其名称应简明扼要,以充分表明档案内容性质为原则,并且要有一定范畴,不能笼统含糊。

(2)各级分类、卷次及目次的编号,均以十进制阿拉伯数字表示,其位数使用视案件多少及增长情形斟酌决定。

(3)档案分类各级名称经确定后,应编制档案分类编号表,将所有分类各级名称及其代表数字编号,用一定顺序依次排列,以便查阅。

(4)档案分类各级编号内应预留若干空档,以备将来组织扩大或业务增多时,随时增补之用。

(5)档案分类各级名称及其代表数字一经确定,不宜任意修改,如确有修改必要,应事先审查讨论,并拟定新旧档案分类编号对照表,以免混淆。

第六条 档案编号。

(1)新档案。应从档案分类编号表查明该档案所属类别及其卷次、目次顺序,以此来编列档号。

(2)档案如何归属前案,应查明前案的档号并予以同号编列。

(3)档号以一案一号为原则,遇有一档案件叙述数事或一案归入多类者,应先确定其主要类别,再编列档号。

(4)档号应自左而右编列,右方装订的档案,应将档号填写于案件首页的左上角;左方装订者则填写于右上角。

第七条 档案管理。

(1)归档文件,应依目次号顺序以活页方式装订于相关类别的档夹内,并视实际需要使用“见出纸”注明目次号码,以便翻阅。

(2)档夹的背脊应标明档夹内所含案件的分类编号及名称,以便查档。

第八条 保存期限。

文件保存期限除政府有关法令或本企业其他规章特定者外,依下列规定办理。

(1)永久保存。

①公司章程;

②股东名册;

③组织规程及办事细则;

④董事会及股东会记录;

⑤财务报表;

⑥政府机关核准文件;

⑦不动产所有权及其他债权凭证;

⑧工程设计图;

⑨其他经核定须永久保存的文书。

(2)10年保存。

①预算、决算书类;

②会计凭证;

③事业计划资料;

④其他经核定须保存10年的文书。

(3)5年保存。

①期满或解除之合约;

②其他经核定保存5年的文书。

(4)1年保存:结案后无长期保存必要者。

(5)各种规章由规章管理部门永久保存,使用部门视其有效期予以保存。

第九条 档卷清理。

(1)档案管理人员应该及时擦拭档案架,保持档案清洁,以防虫蛀腐朽。每年更换时,依规定清理一次,已到保存期限者,给予销毁。销毁前应造册呈总经理核准,并于目录附注栏内注明销毁日期。

(2)保管期限届满的文件中,部分经核定仍有保存参考价值的,管档人员应将收(发)文登记单第五联附注在保留文件上,并在第五联上注明部分销毁的日期。

第十条 调卷程序。

(1)各部门经办人员因业务需要需调阅档案时,应填写调卷单,经其部门主管核准后向管档人员调阅。

(2)借阅档案包括文件资料必须在档案借阅登记簿登记后方可借阅,秘密级以上的档案文件须经经理级领导批准方能借阅。

(3)案卷不许借出,只供在档案室查阅,未归档的文件及资料可借出。

(4)档案管理人员接到调卷单,经核查后,取出该项档案,并于调卷单上填注借出日期,然后将档案交与调卷人员。调卷单应按归还日期先后整理,以备催还。

(5)借阅期限不得超过两星期,到期必须归还,如需再借应办理续借手续。

(6)借阅档案的人员必须爱护档案,要保护档案的安全与保密,不得擅自涂改、勾画、剪裁、抽取、拆散、摘抄、翻印、复印、摄影、转借或损坏,否则按违反保密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7)借阅的档案交还时,必须当面点交清楚,如发现遗失或损坏应立即报告领导。

(8)外单位借阅档案应持有单位介绍信并经总经理批准后方能借阅,但不能将档案带离档案室。

(9)外单位摘抄卷内档案应经总经理同意,对摘抄的材料要进行审查签章。

(10)档案归还时,经档案管理人员核查无误后,档案即归入档夹。调卷单由档案管理人员留存备查。

第十一条 调卷管理。

(1)调卷单以一单一案为原则,借阅时间以一周为限,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调阅期限时,应按调阅程度重新办理。

(2)调卷人员对于所调档案,不得抽换增损,如有拆开的必要,须报明原因,请管档人员负责处理。

(3)调卷人员调阅档案,应于规定期限内归还,如有其他人员调阅同一档案,请变更调卷登记,不得私自接受。

(4)调阅的档案应与经办业务有关,如调阅与经办业务无关的档案,应经文书管理部门主管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