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美食品贸易案例解析
- 韩大平主编
- 598字
- 2025-02-20 16:35:57
第三节 美国食品中致敏原标识标准
美国于2004年颁布的《食品致敏原标识及消费者保护法案》(Food Allergen La-beling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Act of 2004)规定:“‘包含’一词需紧邻产生主要致敏原成分的食品来源名称,用字号不小于配料表中食品配料的字号紧邻食品成分表之后印刷,并用‘()’说明致敏原成分的主要来源。但当所用的食品名称即为主要致敏原成分的来源物质或主要致敏原成分的来源食品名称已存在于配料表中时,可豁免上述规定。”任何个人可向健康和人类服务部(The Secretary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提交申请豁免某一食品配料的致敏原标识要求,但必须提供足够的科学证据(包括该证据的分析方法)证明该食品配料不会对人类健康产生过敏反应。健康和人类服务部需在180天内对此申请进行受理。收到健康和人类服务部通知确认该食品配料为非主要食品致敏原90天之后,该食品配料可被允许在市场上流通。该法案要求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在两年内制定一项“不含麸质”标识的提议法规。2007年1月23日,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发布了一项提议法规《食品标签:食品的无麸质标识》。其中规定:原料成分含有禁用谷物(prohibited grains)的食品不得使用无麸质标签,禁用谷物包括小麦、黑麦、大麦及其杂交品系;原料成分来源于禁用谷物,例如小麦粉,且原料成分未经过减除麸质的工艺处理,造成食品终产品中麸质含量大于等于20 mg/kg,不得使用无麸质标签;食品原料与麸质无关时不得使用无麸质食品标签;以燕麦为原料成分生产的食品,麸质含量大于20 mg/kg,不得使用无麸质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