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入唐求法巡礼行记》所见唐代的“祠部牒”

《入唐求法巡礼行记》中有多处关于唐代“祠部”的记载,其中之一为“祠部牒”,为便于研究,现将此牒移录如下:

祠部 牒

  上都章敬寺新罗僧法清

右请准格:所在随缘头陀

牒得前件僧状称:“本心入道,志乐头陀。但是名山,归心礼谒。经行林下,所在寻师。学迦叶之行门,进修佛理。请准乾元和元年四月十二日敕:‘三藏僧般若力奏弟子大会等请头陀奉依释教,准敕修行。所在头陀勿亏圣典。但为持念损心,近加风疾,发动无恒。药饵之间,要须市易将息。今欲往诸山巡礼及寻医疗疾,恐所在关戌、城门、街铺、村坊、佛堂、山林兰若、州县寺舍等不练行由,请给公验者。付库捡,得报敕内名同者。谨检格:僧尼有能行头陀者,到州县寺舍,任安置将理,不得所由恐动者。’”僧法清请头陀检勘同者,准状牒。

故牒。

   元和二年二月日     令吏 潘伦  牒

               主事 赵参

               员外郎 周仲孙[2]

日本僧人圆仁于开成四年(839)四月十七日到达今山东登州牟平县阳陶村,从此踏上了山东的大地。其在该年九月份,开始向所在的清宁乡赤山寺院发牒,请求该寺能依据唐廷在元和二年(807)二月所下发的祠部牒的规定,报告州县,为其申请公验,以便巡礼五台山等诸处所在。于是,圆仁在向所在寺院发牒前,转载了上述祠部牒文的内容。此即是上述元和时期的祠部牒出现在《入唐求法巡礼行记》中的原因。

上述祠部牒,比较完整地保存了相关牒文的格式和内容,据其中前两行可知,此牒文系发给“上都章敬寺新罗僧法清”的,而从第4行开始,此牒先转载了“法清”所上牒文的内容,其中“本心入道,志乐头陀。但是名山,归心礼谒。经行林下,所在寻师。学迦叶之行门,进修佛理”等语之意,即是说,“法清”要巡礼诸山,拜访名师,修行佛法。于是法清又转载了“乾元和元年四月十二日”的敕文。其中的“乾元和元年”,《入唐求法巡礼行记校注》注文已指出,此处的“和”字当衍,为是。因此,敕文涉及的“三藏僧般若力”,在《宋高僧传》中有语曰:“乾元元年有罽宾三藏般若力、中天竺婆罗门三藏善部末摩、个失密三藏舍那并慕化入朝。”[3]据此可知,“三藏僧般若力”系乾元元年(758)入朝,此正和敕文的时间相合。故可知,此敕文的下达时间当为“乾元元年”。而此敕文的内容,与“三藏僧般若力奏弟子大会等请头陀奉依释教,准敕修行”,及“请给公验”等相关。《入唐求法巡礼行记校注》注者认为,此敕文内容直至“僧法清请头陀检勘同者,准状牒”等语。然笔者以为,此“祠部牒”是下达给“法清”的,而此祠部牒中又转载了“法清牒”,显然“僧法清请头陀检勘同者,准状牒”是对“法清牒”的批语。因此,这一部分似不应看作是“乾元元年敕文”的一部分。另,文中最后所载的“故牒”一词,系牒文的结尾标志,此表明,此“祠部牒”至此全部结束。因此此件祠部牒,实则包含了牒首,即“祠部牒”,下达对象,即“上都章敬寺新罗僧法清”,以及“法清牒文”,对法清牒文的“批示”等内容,而“法清牒文”中,又转引了“乾元元年敕文”的内容等。总而言之,此祠部牒表明,祠部最终以“准状牒”的形式,同意了“法清”的相关请求。

从以上可见,此份祠部牒文的内容非常丰富,其具有多方面的史料价值和意义。

首先,该牒是目前所知唯一保存比较完整的唐代祠部牒文。牒文作为唐代的一种应用广泛的公文文体,当前并不鲜见,但有关祠部的牒文,且其内容、格式等均保存相对完整者,却非常少见。据笔者所知,除此件牒文外,目前在敦煌文献中还存有两件与唐代祠部相关的牒文,即P.3952与P.4072(3),但它们均已残损,如相对完整的P.3952,其录文如下:

1.率得写告牒钱共当壹阡

2.柒人僧,壹佰陆拾玖人尼,壹佰叁拾柒人道士

3.  罗法光年拾玖法名明严,沙州敦煌县从化乡慕道(朱印)

4.□以前侍御史判凉州长史杨休明奏,奉乾元元年□□□

5.□月六日敕,委臣勾当前件道僧告牒,各勒纳钱

6.□□,并令所度人自写,差使送付所司,其了限,各听

7.□本□当使审自商量奏闻者。臣准以今年正月

8.□一日奏请,限三月卅日奏毕。天书焕然,特蒙允许。□

9.□□道应度人等,或先未经奏,或敕以颁行,祠部告□

10.□□□请授,臣以准敕勘责,各具乡里、户贯、姓名、法号,

11.□□□配寺观,谨件如前。其钱各令军州长官征纳,别

12.□□□贮讫。其告牒续勒自写,差使送付所司。

13.断司勘会,准元敕处分。[4]

此件被《法藏敦煌西域文献》定名为《罗法光受度告牒》的文书,日本学者池田温先生的《中国古代籍帐研究》一书将其拟名为《唐乾元二年沙州罗法光纳钱尼告牒》[5],唐耕耦等先生的《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一书则拟题为《请准乾元元年(公元七五八年)敕假授新度僧道罗法光等度牒状》[6],杨宝玉先生又认为,其系非正式的度牒[7]。目前已知,唐代度牒的发放机构为“祠部”,故不管此牒文为原件还是非正式的度牒,其内容,确与祠部相关。之所以诸方家对此件之性质颇有歧义,主要是因为其前后缺失,上下俱残所致。而另一件与祠部相关的唐代牒文P.4072(3)仅存4行,其残缺更甚。故此,《入唐求法巡礼行记》所载的此件元和时期的祠部牒文,就成为目前所知有关唐代祠部牒文的重要原始文献,其文献价值,自不待言。

其次,祠部牒记载了唐代僧人巡礼诸处所需凭证的情况。隋唐以降,“公验”成为人们出行各地所需的官方证明,对于唐代的“公验制度”,学界探讨已多,其中也涉及僧人公验的出给问题,而在这方面,《入唐求法巡礼行记》也提供了重要信息。据前文,在祠部牒所载“法清”的牒文中,“法清”以援引乾元元年(758)向“三藏僧般若力”下发的敕文为例,行申请“公验”之实。按,《资治通鉴》卷二四九唐宣宗大中六年十二月条中的“公验”,胡注曰:“公验者,自本州给公文,所至以为照验。”[8]这说明“公验”一般都是由“州”来颁发的,如大中七年(853)九月福州都督府给日本僧人圆珍下发的公验:

福州都督府

日本国求法僧圆珍谨牒   柒人(朱笔)

……

 牒 圆珍为巡礼天台山、五台山、并长安城青龙寺、兴

 善寺等。询求圣教,来到  当府。恐所在

 州县镇铺,不练行由,伏乞公验,以为凭据。

 谨连元赤,伏听处分。

 牒,件状如前,谨牒。

         大中七年九月 日 日本国求法僧圆珍牒

  任 为 公 验。 十 四 日。

  福 府录 事 参

  军 平 仲[9]

(后略)

此件公验中前面是圆珍的牒文,而后部是福州府司的判语,即“任为公验”,换言之,经过此批示之后,此牒文可作为“公验”使用了。“祠部牒”与之非常相似,但仅缺“判文”而已。上文“祠部牒”显示,虽然“法清”亦欲寻访诸山,其却并未向“章敬寺”所在的“上都”,即“长安”府提交申请,而是向祠部呈牒,且祠部“准状牒”,即批准了“法清”的牒文。足见,该件“祠部牒”同样具有“公验”的法律效力。故“祠部牒”似乎反映出,除了州的“公验”外,祠部下达的牒文,同样是僧人巡礼各地的有效证明。

最后,关于祠部牒所载唐代“祠部格”的情况。唐代法律具有律、令、格、式等多种形式,目前有关祠部的“令”文,经日本学者仁井田陞等人搜集,其大部分已汇集于《唐令拾遗》及《唐令拾遗补》等书之中,对于祠部“格”的情况,目前则仅见两条史料,即来自白居易《白孔六帖》卷八九“度人格”条的注文:其一曰:“祠部格:王公已下薨,别敕许度人者,亲王二十、三品已上三人,并须亡者子孙……”;其二曰:“祠部格云:私家部曲、客、奴婢等,不得入道,如别敕许岀家后犯还俗者,追归旧主各依本色也。”[10]除此之外,唐代还有哪些“祠部格”,则不为世人所知,《入唐求法巡礼行记》恰恰在这方面提供了珍贵信息。如上述“祠部牒”中,在牒文的起首和结尾处均提及了“格”,其中起首处云:“右请准格”,其结尾处曰:“谨检格”。对此,郑显文先生认为,该牒两次提到的“格”,“似指《祠部格》”[11]。从牒文的内容来看,其起首处的“右请准格”之“格”,当即结尾处所载的“谨检格”之“格”,故此件牒文两次提到的“格”,应系指同一“格”。而此“格”的内容,也即是文中所载的:“僧尼有能行头陀者,到州县寺舍,任安置将理,不得所由恐动者”等语。唐代从武周延载元年(694)开始,僧尼事务隶属于祠部[12],当然此后又有些许变化,其中在天宝末年开始出现过“祠部”与“修功德使”“两街功德使”等共掌僧务的局面[13]。显然,在“祠部牒”中并不涉及“功德使”,故可以确认,上述“格”,属于“祠部格”是无疑的。

唐代的修律活动比较频繁,其中距“祠部牒”所载敕文的颁发时间乾元元年(758)最近的唐格,当属开元二十二年(734)经李林甫“删辑旧格式律令及敕”后,至开元二十五年(737)形成的《开元新格》。而这次修订法律的活动,被“称为唐代贞观立法以来最大规模、最重要的一次立法活动,它奠定了唐代后期法制的基础”[14]。因此,从这一角度推断,“祠部牒”中所载的“祠部格”,很有可能是来自开元二十五年的《开元新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