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面向科研主体的科学研究影响力评价现状

第一节 科研主体影响力评价备受关注

为了更好地平衡科研主体日益扩大的经费需求与政府不断增长的财政负担,科研评价制度逐渐成为各国进行科研资源配置的一项重要制度。在公共科研资助价值诉求和知识生产模式现代转型等多重逻辑驱动下,科研主体影响力评价逐渐成为世界主要创新型国家科研评价制度改革的基本趋向和常态。[1]

英国自20世纪80年代起便开始了依托科研评估制度进行科研经费配置的体制与机制,将科研评估制度(Research Assessment Exercise,RAE)引入大学科研经费拨款制度之中,并由HEFCE、SFC、HEFCW和DEL等四家高等教育拨款机构联合实施。[2]在英国高等教育基金委员会于2014年发布的最新的卓越研究框架(Research Excellence Framework,REF)中[3],大学科研机构的科研影响力在整个评估体系中占据85%的份额,其中科研成果所占比重为65%,科研影响所占比重为20%。此种制度设计将大学科研机构的学术影响力和社会影响力进行整合,在强调大学科研机构学术成就的同时,也注重其科技创新和科研活动的社会价值,凸显大学科研成果社会效益评估的重要地位。

为了向公众展示《2009年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The American Recovery and Reinvestment Act of 2009,ARRA)中用于科学研究的投资给美国社会经济带来的影响,受美国科技政策办公室的指导与委托,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和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共同合作开发出一套基于证据的科研投资效益测度体系(STAR METRICS)[4]。该测度体系旨在通过整合联邦政府与研究机构之间的合作,建立跨部门数据共享平台和展示工具,从定量角度展示联邦政府科研投资的效益,而科研投资在创造和保留就业岗位,对经济、科学和社会的长期影响方面是该测度体系关注的重点。[5]

荷兰于2014年由荷兰大学联合会(VSNU)、荷兰科学研究组织(NWO)和荷兰皇家艺术与科学院(KNAW)联合推出了标准评价程序(Standard Evaluation Protocol 2015-2021,SEP 2015-2021)[6],对荷兰科学研究未来7年的评价内容、评价程序和评价要求进行明确与规划。就科学研究的评价内容而言,重点关注了研究质量、研究的社会影响和研究的持续力三个方面。为了更好地进行科学研究社会影响力的评估,荷兰还设立了一个“情景依赖的评估研究”(Evaluating Research in Context,ERiC)项目来专门研究科学研究社会影响力的评估标准、指标和方法体系,荷兰莱顿大学医学中心也开发出用于测度研究课题组层次的社会影响力评估方法。[7]

教育部、财政部于2012年3月联合颁布了《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教技〔2012〕6号),明确提出要建立以创新质量和服务贡献为导向的评价机制,改变单纯以发表论文、获奖为主的考核评价方式,注重原始创新和解决国家重大需求的实效。[8]教育部科学技术委员会于2014年7月发布《高等学校科技分类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要点》,从创新质量、服务贡献、团队机制和科教结合四个方面选取重大成果产出、学术声誉、成果转化与推广、决策服务、科学普及、实验技能等11个维度的设计评价指标,来实施与落实以创新质量和贡献为导向的评价机制。[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