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对外贸易体制与实践(1949~2019)
- 裴长洪 王万山
- 1275字
- 2025-04-08 17:42:33
第五节 国家管制的对外贸易政策[12]
新中国成立前夕,在1949年3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七届二中全会上,毛泽东主席指出:“人民共和国的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没有对外贸易的统制政策是不可能的。”“对内的节制资本和对外的统制贸易,是这个国家在经济斗争中的两个基本政策。”[13]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统制”对外贸易的决策,1949年9月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实行对外贸易的管制,并采用保护贸易政策。”
20世纪50年代初期,中国实行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经济体制,对外贸易则实行国家管制。世界上近乎所有独立国家都不会全面放松对对外贸易的国家管制,但管制的目的、方式、范围不尽相同。经济发达国家管制对外贸易主要是为了保障其商品在国内外有较强的竞争能力,获取高额利润。而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实行对外贸易管制主要是为了反对外国资本和经营实体对本国市场的控制,维护本国的经济利益,独立自主地发展国民经济。中国当时的“统制”贸易政策,还担负着反对投机、反对封锁、保护脆弱的国内市场,按计划发展国民经济的任务。
开始实行“进严出宽”的保护贸易政策。1949年10月,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陈云强调:“进口什么东西,要严加管制;出口的东西要放宽尺度,凡是能够出去的东西,不管鸡毛蒜皮都可以出。这样我们就主动了。”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面临进口需求殷切而出口创汇能力不足的矛盾。为了克服这个矛盾,政府要求对外贸易管理部门和各个国营对外贸易公司贯彻执行“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经贸方针,把恢复和发展出口商品生产作为首要任务,协助重点生产单位解决困难,改进收购方式,便利和支持出口生产。通过增加出口货源,提高产品质量,逐渐改变和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来增加出口,换取更多外汇,进口国家建设所需的工业设备。
归纳起来,当时中国政府“统制”对外贸易的目的和方法,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保护和发展国内工业,依此制定税则、税目、税率,实行进出口贸易的许可制度。这改变了新中国成立前以进口非必需品和消费品为主导的对外贸易状况。《海关进出口税则》充分体现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的保护贸易政策,确定了如下征税原则:其一,对国内能大量生产的工业品及半成品征收高于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的成本差额的关税;其二,对奢侈品和非必需品征收高于前项产品税率的关税;其三,对国内不能生产或少量生产的设备、工业原料、粮食、种子、化肥、农药、医药品以及科学图书等征收较低关税或减免关税;其四,对来自与中国订有贸易条约或协定国家的产品征收一般正常税率的关税,否则征收高于一般税率的关税;其五,对政府鼓励出口的半成品及加工原料的出口征收较低的关税或免税。
第二,采用各种办法增加出口,同时按需要增加进口。“奖出限入”不是单纯的争取贸易顺差,而是争取宝贵的外汇以大量进口经济建设所需要的物资。
第三,管理好外汇,严格而又合理地使用外汇,以保证必需和急需的设备和原料的进口。1950~1951年,中国虽然还没有颁布全国统一的外汇管理办法,但是已从外币市场管理、供汇结汇制度、外汇指定银行和侨批业[14]的管理三个方面建立起了一套新的管理制度。[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