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西部地区县级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以H县为例
- 丁志刚 陆喜元
- 2729字
- 2025-04-08 19:07:33
一 经典马克思主义的“国家—社会”观
“国家决定社会,还是社会决定国家,是国家和社会理论中最基本的问题”[2],“也是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创立的逻辑起点”[3]。从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出发,可以看清国家治理的本质、功能和内在要求:“国家的本质规定了治理的本质,治理的功能通过国家职能来实现,国家制度是国家治理的有效保障。”[4]
(一)经典马克思主义的社会观
在马克思之前,关于社会的界定非常丰富,马克思在借鉴这些思想的基础上,从辩证唯物主义视角对“社会”一词做出新的界定,“社会不是由个人构成,而是表示这些个人彼此发生的那些联系和关系的总和”[5],而其中最根本的关系是生产关系。“各个人借以进行生产的社会关系,即社会生产关系,是随着物质生产资料、生产力的变化和发展而变化和改变的。”[6]马克思的社会概念,可从以下方面理解:其一,相对于“自然界”而言,社会是“人类社会”,也叫“大社会”;其二,相对于“个人”而言,社会是“社会整体”或“社会有机体”;其三,相对于“政治国家”而言,社会是“市民社会”或“公民社会”,也叫“小社会”。
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是自然界长期发展的产物,且须臾离不开自然界。社会与自然的关系不是征服和被征服的关系,而是相互依赖和能量、信息等的交换、互动关系。社会是由很多要素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其要素,抽象地看有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两个方面,具体地看有自然地理环境,有生命的个人,有一定社会关系的人群,人类特有的精神现象(如思维或意识),人类特有的活动形式——劳动、语言、生产方式等(也有将之概括为地理环境、人口因素、生产方式三个要素的观点)。社会有机体包含社会经济形态、社会政治形态、社会观念形态等基本领域。在社会有机体中,“现实的人”是社会存在的起点和主体,而人的发展是社会有机体运行的基本主题。社会有机体存在和发展的根本动力(也称社会基本矛盾)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国家政权是整个上层建筑的核心),社会有机体的发展是由低级到高级、由简单到复杂的过程等。
由此可见,社会有机体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有机运行及全面发展的理论,是马克思历史观的研究起点、表述终点、思想基石和思想制高点[7],准确揭示了自然与社会、个人与社会、群体与社会、国家与社会等方面的关系。
(二)经典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观
国家的起源问题是研究国家治理问题的基础。在国家起源问题上,思想史上曾经出现过很多不同的观点,但它们几乎都颠倒了国家和社会的关系,是唯心史观在国家和社会关系上的体现。马克思从社会发展特别是社会经济利益分化引致私有制产生(有了人剥削人的条件)和阶级(阶层)冲突的角度出发,深刻揭示了国家的起源,“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表示: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法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毁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就是国家”[8]。因此,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是为保证社会有“秩序”运行的力量。
国家的本质是研究国家治理问题的核心,是国家制定内外政策的理论依据。对于国家的本质问题,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也有很多论述,如:“国家的本质特征,是和人民大众分离的公共权力”[9],“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10]。国家是“一个通过暴力——从棍棒到大炮实行统治的人的集团,……是一种维持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统治的机器,更确切地说,这是一种使某种社会中的其他所有阶级服从于一个阶级的机器”[11]。这些论述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不同时期对国家本质问题的认知和说明,从不同层面揭示了国家的本质——阶级统治的机关。因此,“国家是经济上占有统治地位的阶级为了维护和实现自己的阶级利益,按照区域划分原则而组织起来的,以暴力为后盾的政治统治和管理组织”[12]。
国家的本质决定国家的职能,国家的职能集中体现着国家的本质,国家的职能是治理的职能在国家层面的表现。国家职能,可以划分为对内职能和对外职能。国家的对外职能主要是保卫国家利益的职能和国际交往的职能。对内职能一般是政治统治职能和社会服务或社会管理职能。政治职能是占统治地位的阶级通过暴力镇压、经济剥削、政治强制、意识形态控制等对被统治阶级进行的专政或统治。社会职能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社会系统的存在和运转,通过发展经济、提供公共服务等来规范社会行为、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增加社会福利。政治统治职能和社会服务或社会管理职能辩证统一,最终实现国家的功能。
(三)经典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国家治理的思想
在对国家、社会等的一般关系做出科学认识的基础上,经典马克思主义表达了关于社会主义国家治理的一系列思想[13]。
一是明确了无产阶级专政是社会主义国家治理的根本原则。马克思认为,“这种社会主义就是宣布不断革命,就是无产阶级的阶级专政”[14]。无产阶级专政作为一种制度设计,就是对广大劳动人民实行民主而对剥削阶级和敌对势力、敌对分子实行专政,无产阶级专政是通向共产主义的过渡时期的国家形态和国家治理的根本原则。
二是提出了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社会主义国家治理的核心目标。在私有制和阶级对立的社会,人的发展处于“人的依赖”或“物的依赖”状态,导致人的发展异化,即使在资本主义条件下,“一切发展生产的手段都转变为统治和剥削生产者的手段,都使个人畸形发展,成为局部的人”[15]。而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为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提供了现实可能和基本制度保障。
三是表达了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是社会主义国家治理的根本任务的思想。列宁认为,“无产阶级取得国家政权以后,它的最主要最根本的需要就是增加产品数量,大大提高社会生产力”[16]。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既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巩固社会主义制度、显示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现实需要。
四是提出了民主管理是社会主义国家治理的重要途径。经典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主义应该实行全体劳动人民共同参与的民主管理,认为“巴黎公社”的民主管理方式“给共和国奠定了真正民主制度的基础”[17]。
概括起来说,经典马克思主义者的“国家—社会”关系的逻辑机理是:“社会之于国家具有本源意义;国家之于社会具有实现意义”[18]。他们确立了社会决定国家的历史观(即“社会本位观”),从而宣告了各种形式的国家拜物教的“历史终结”[19]。他们关于社会主义国家治理的思想,指明了社会主义国家治理的根本原则、核心目标、根本任务和重要途径,也是社会主义国家各级政府治理的根本指导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