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国对湄公河地区策略的调整与GMS合作
- 罗圣荣
- 2785字
- 2025-04-08 20:41:46
咨询报告一 我宜对美国利用“湄公河下游倡议”干扰中国在湄公河地区投资新动向保持警惕
2018年8月3日,美国国务卿蓬佩奥主持了与缅甸、柬埔寨、泰国、老挝、越南等湄公河地区五国举行的第11次“湄公河下游倡议”(LMI)部长级会议。在随后公开发表的《第11次“湄公河下游倡议”部长级会议联合声明》中,美方明确表示将落实2017年制订的 “湄公河水资源数据行动计划”(Mekong Water Data Initiative),事实上这是对美方主导的“湄公河环境伙伴项目”(Mekong Partnership for the Environment Project)加大技术支持。作为“湄公河下游倡议”的支柱项目,“湄公河环境伙伴项目”通过支持非政府组织(NGO)收集、整理和分析湄公河地区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和社会影响,对政府和企业施压。由于湄公河地区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多为中方投资,故而“湄公河环境伙伴项目”对中方在湄公河地区大型基础设施投资项目的实施极为不利。自“湄公河环境伙伴项目”实施以来,中方主导的至少4个大型项目(如缅甸的密松水电站项目、柬埔寨的柴阿润水电站项目与塞桑河下游2号水电站项目、老挝的栋沙宏水电站项目等)已经受到冲击。此次美方主持“湄公河下游倡议”部长级会议,或将加大“湄公河环境伙伴项目”实施力度,我国应提高警惕,积极应对。
一 “湄公河环境伙伴项目”实施的目标与路径
(一)“湄公河环境伙伴项目”的目标
2009年美国开始实施“湄公河下游倡议”,提出重新界定“下湄公河地区”概念,并首次将缅甸纳入下湄公河地区范畴,其目的在于联合下游国家,遏制上游的中国。美国于2014年开始的“湄公河环境伙伴项目”即围绕这个目的来实施。“湄公河环境伙伴项目”强调不断增加的外来投资,尤其是大型基础设施投资,给湄公河地区国家带来“社会、环境和经济的负面影响”。“湄公河环境伙伴项目”通过“改进利益相关方参与”“促进最佳实践”“强化伙伴关系”三条路径,实现NGO在发展决策过程中的分权,为NGO参与政府对话和决策提高谈判筹码。
(二)“湄公河环境伙伴项目”实施的路径
“湄公河环境伙伴项目”由一家位于美国华盛顿的NGO(PACT)负责项目管理,参加管理的还有瑞典环境研究所(曼谷办公室)、英特新闻、世界动物保护协会等国际NGO。这种管理模式的结果是国际NGO主导了项目活动的内容和进程。其利用瑞典环境研究所获得“科学”的合理性,透过英特新闻扩大宣传范围和受众,同时借世界动物保护协会团结民间环保力量为其发声。这套安排同时也造成了国际NGO和本地NGO不平等的权利地位,使本地NGO在话语权和财务方面处于弱势地位,且往往受制于前者,进而使国际NGO成为影响当地政府决策的重要力量。
二 “湄公河环境伙伴项目”对中国在湄公河地区投资影响巨大
(一)提高了中方企业在湄公河地区的投资成本
美国针对中方在湄公河地区的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利用NGO收集、整理和分析上述项目的环境和社会影响,与政府、企业开展对话,形成一股独立力量,对政府和企业不断施压。当地政府面对社会舆论和公众压力,不得不提高投资门槛、提高外资准入条件、提高外资履行社会责任的要求。其结果将抬高中方企业在湄公河地区投资成本,影响中方企业在湄公河地区的投资积极性。
(二)增加了中方企业在湄公河地区的投资风险
尽管中方的一些大型投资项目,如缅甸的密松水电站项目和柬埔寨的柴阿润水电站项目,在启动之前都签署了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环评等措施,但目前仍被搁置。这表明NGO在湄公河地区国家中,已经形成一股强大的社会力量。而阻挠密松水电站和柴阿润水电站项目的成功,以及美国再度拨款,都增强了NGO在湄公河地区叫停中国大型项目的信心和决心。由于中方在湄公河地区的项目大多与资源开发有关,易与环境问题“挂钩”,在NGO的压力之下,当地政府往往以民意为由违约,增加了中方企业在湄公河地区的投资风险。
(三)限制了中方企业在湄公河地区的产能合作
《国务院关于推进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的指导意见》提出的总体任务为:将与中国装备和产能契合度高、合作愿望强烈、合作条件和基础好的发展中国家作为重点国别。湄公河地区国家都属发展中国家,发展空间巨大,为中方与湄公河地区的国际产能合作提供了发展空间。但在以环保为名的“湄公河环境伙伴项目”阻挠下,中方企业在湄公河地区的一些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更易遭到当地环保NGO的抵制,限制了中方的产能合作。
(四)为中国在湄公河地区开展深度合作设置障碍
政府间签署协议是中国与其他国家开展经贸合作的常用方式,尤其适用于规模大、投入多的合作项目。中国与湄公河地区各国的重大合作项目多为政府主导。但在某些环保NGO的推动下,一些本属于商业性质的项目常常被政治化,并作为政党竞选的筹码,成为无辜牺牲品。此举使中国与湄公河各国的关系变得更为复杂,为中国与湄公河各国开展深度合作设置了障碍。
三 应对“湄公河环境伙伴项目”干扰中国在湄公河地区投资的建议
(一)强化与湄公河各国合作机制,提升合作层次
在澜湄合作机制下夯实外长会议机制,并适时建立与湄公河下游国家定期首脑峰会。在条件成熟时,通过设立常设机构,为流域内各国政府开展定期磋商提供平台。在澜湄合作机制下加大广西、云南两省区地方政府参与“澜湄合作”的力度,借此全面提升与湄公河地区各国的合作水平。
(二)加强区域环境保护能力建设,树立我良好国家形象
通过定期与湄公河地区各国环境官员进行交流、举办培训活动,向有关国家推介国内部分环境标准和管理方式,为协调湄公河地区的环境管理和适时开展共同行动服务。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提高我各级机构对次区域环境合作的认识,不断提高中方参与次区域环境合作的能力,真正建立相应的配套和协调机制,树立我良好国家形象。
(三)发挥中国企业环保履职主动性,推动新能源与环保产业对外投资
针对前往湄公河地区投资的企业,举办相关环保培训活动,提高企业对投资地环保责任重要性的认识。鉴于企业环保投入会增加投资成本,对于采纳和实施行业标准的企业,建议在税、费等方面提供一些优惠政策,以提高企业参与环境合作、保护环境的积极性和实际履责能力。立足我在新能源和环保产业的经验和优势,鼓励、引导有条件的新能源、可再生能源与环保等行业企业“走出去”,降低企业投资风险。
(四)加快培育中方NGO,鼓励其与区域内NGO开展对话与合作
加大对我国NGO的培育和支持力度,鼓励其“走出去”为我服务,逐步建立广泛的以NGO为主体的海外活动网络。加强与湄公河地区NGO开展对话与合作,大力培养境外NGO合作伙伴,充分发挥NGO在区域合作中的优势。
(五)重视公共外交作用,树立积极沟通观念
加强与投资国NGO、媒体和公众沟通,加大对其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力度。在履行区域内国际环保义务时,要借助媒体、网络以及各种国际环保交流会等平台,客观、全面地突出自身在环保方面所起的推动作用。积极协调、增进其他国家同中国在环保方面进一步合作的意愿,以消除其他国家对中国政府、企业的误解。尤其是中企要就自身在湄公河地区环境合作中所做的贡献,与当地政府和民众进行沟通,起到增信释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