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公共性与社会发展的内在逻辑关系

近代工业革命以来,发展与进步成为人类理性解放的内在要求,以及民族国家内在的合法性基础。这一过程被概括为现代化进程,成为全世界各民族国家实现国家富强和民族复兴的“必经之路”。该模式的内核在于一种名为“现代性”的意识形态价值理念,理性与进步成为其核心内容,推动人类的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然而,随着现代化进程在全世界的不断加快,不仅在西方发达国家,而且在后发展的非西方国家,社会发展都出现了一个被亨利·乔治称为“进步与贫困”的发展悖论,即人类社会越进步,越容易出现贫困现象。例如,在一些后发展国家出现了连片的贫民区,基础设施薄弱,居民收入低下,缺乏社会保障,在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等方面处于被排斥状态。不仅如此,在高度发达的西方国家,近30年来也出现了一种人们即使努力工作也仍然贫穷的“工作贫困”(working poor)。这类新型贫困是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是一种与传统贫困相比更易被人们忽视的“隐形贫困”。例如,美国的“工作贫困”人数从2007年的7521000人(工作贫困率为5.1%)增加到2010年的10512000人(工作贫困率为7.2%)。[1]此类新型贫困与传统贫困相比,具有结构性、隐形性、综合弱势性、扩散性等新特点。这些贫困现象的症结已不再是微观层面个人能力缺乏的问题,而是宏观发展模式能否让全体民众受益的问题。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发展命题,促使人去追问一些简单而许久无人问津的问题:发展是为谁而发展,是谁受益,是谁推动发展?因此,继“现代性”之后,“公共性”逐渐成为人类发展的内在核心内容。哈贝马斯、阿伦特、卢曼、罗尔斯等西方学者开始重申“公共性”对于推动西方后期资本主义发展和重建社会秩序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公共性”自身具有的开放性、公众性、制度性、均衡性、公平性、平等性等内在属性被视为促进社会良性发展的前提条件,“公共性”与“社会发展”之间是共生互促的关系。以“公共性”为内核和内在驱动力的发展模式,其发展的主体是全体民众,即使是生活方式和价值观与主流不同的少数群体也被视为发展的主体,强调维护社会的差异性和多元性,发展思维也从单一封闭性向整体综合性转变。此外,“公共性”的内在属性要求发展的前提是充分保障个体作为社会一分子所享有的权益,同时发挥成员互相协作的精神,形成一种内在的公共意识,成为发展的重要集体道德基础。可谓,“私之不存,公之不立”。这种公私兼顾的发展模式既避免了“奉公灭私”的极端集权主义,又避免走向“崇私灭公”的新自由主义的发展模式。将“公共性”作为内在基础的发展模式将会是一种克服二元对立式的强调整体性、综合性和包容开放性的新型发展模式,最终能驱散人类发展幻想的迷雾,走向新的未来。

(一)公共性释义

“公共性”这一概念在社会科学界是一个既熟悉又陌生的学术用语。熟悉的是,西方社会科学中经常将“公共领域”或“公共物品”等概念作为公共性的同义语,而在东亚社会里学术界,学者直接运用“公共性”来分析民主秩序或社会整合问题,日本直接出现“公共性社会学”这门社会学分支学科,韩国的民间社团游行中也经常出现“还我公共性”“恢复教育公共性”等字样。而在中国,“公共性”已成为社区建设、社会管理创新、政府公共服务体系构建等研究领域的重要研究视角和框架,也日益成为政治学、社会学和法学等学科的热门研究对象。然而,“公共性”就其自身的规定性和学科界限来说,仍然是研究者比较陌生的概念,其用法也模糊不清。首先,学科界限不清。经常出现的情况是,政治学和社会学研究者常常混用“公共性”概念。按学科侧重点来看,政治学应偏重研究“公共性”的权力或公共资源分配公正与否,社会学应偏重研究“公共性”的社会共同行为及其共同的价值认同感等。换言之,政治学侧重“公”,社会学侧重“共”。但事实上社会学者常常研究权力的分配公正问题。虽然存在学科交叉的问题,但其前提是各学科研究者在坚持学科基本框架的基础上就同一问题从各自学科的视角进行综合研究,交叉研究并不等同于消解自己学科的自主性。其次,公共性的相关概念界定不清。一些学者未对公共性的概念进行界定就直接将其作为分析工具,结果是将其本身作为背景来处理。此外,正如任剑涛所指出的,学术界常将“公共性”与“公共”混用,未明确两者的“形”与“实”的区别。学术界也将“公共”与群体、集体、群众等社会学概念混用,未明确其背后隐藏的“公私关系”和谐与否的本质区别。[2]最后,公共性的东西方内涵不清。虽然“公共性”是各民族国家社会秩序构建的重要视角,但由于不同社会历史文化传统存在差异,“公共性”本身的规定性与理解框架存在差异。例如,西方的“公共性”偏重一种对立性和封闭性。“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两分法易造成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截然对立,以及公共空间与私人空间的各自封闭与隔绝。而在东方的和合文化传统中,“公共性”突出的是一种“公”与“私”正反消融的平衡状态。换言之,在东方语境中,政府不再是公共性的对立面,而是建构公共性的主体力量,政府与社会之间也不是对立冲突的关系,两者会互动转化为一种动态的平衡状态,制度的公正性、民众利益平等分享、互相协助等公共性属性则能在此种平衡状态中充分体现。然而在实际研究中,研究者常用西方对立式的公共性思维来看待东亚社会中的国家与社会、制度与个体、理性与感性等本该不被二元对立的各类主体的关系。

鉴于“公共性”的诸多模糊之处,我们不应将其视为不证自明的概念,有必要重新梳理其自身的概念逻辑。若从此概念的历史文化背景来看,“公共性”(publicity)的提出实际上是要解决一个悖论,即在启蒙运动打破宗教神秘化藩篱、彰显人之理性之后,如何在人的欲望和个体理性被解放之后,仍然保持社会整体的理性。换言之,如何在一个人人维护私人利益的社会里“以私开公”,形成一种体现公平公正、维护社会共同利益的公共秩序。围绕于此,“公共性”成为被西方社会科学家所重视且争议不断的概念,但是其含义总体来说是“民主的政治秩序的形成原理”。[3]所谓民主的政治秩序就是在私人工具理性之外,形成一个源于个体但外在于和约束于个体,同时又彰显一种集体道德的价值理性的公共结构,该结构本身体现一种公共属性。这种公共结构形成的机制和内在关系被称为公共性。公共性的意义在于其“是促进当代社会团结的重要机制,对于抵御市场经济背景下个体工具主义的快速扩张有着实质性意义;是使个体得以超越狭隘的自我而关注公共生活的立基所在”。[4]西方学术界大致出现了三种层面上的“公共性”。其一是交往互动层面上的“公共性”。以阿伦特和哈贝马斯的研究为代表,强调以交往理性进行对话,在生活世界里形成一种公共领域,作为接纳所有成员和形成公共民主意识的社会整合机制。其二是制度层面的“公共性”。代表人物为卢曼。他认为社会整合的机制来源于法律程序制定的体系所具有的正当性和唯一性,这种正当性被视为一种“公共性”。其三是原理性价值观层面上的“公共性”。罗尔斯是主要代表人物。他所强调的公共性是以正义论的形式展开的,这类原理性的价值观是把投票、言论、集会的自由等平等权利作为最高的政治价值。[5]

(二)公共性的基本属性与发展的内在关系

如前所述,公共性的本质是一种对人类群体理性的呼唤和探索。原因在于工业革命之后,特别是进入信息化社会以来,人类社会的物质水平和技术水平飞速提高,社会内部阶层分化、贫富分化的不公平现象日益凸显。为此,20世纪90年代以来,包括发展中国家在内的世界各国掀起了一股反思发展主义的“新发展主义”思潮,将社会和谐、社会共生、社会建设、社会均衡发展作为社会发展的新内容。[6]从公共性的视角来看,新发展主义思潮实际上是反思以牺牲人类公共利益和公正价值理念为代价的单边的发展主义,从理论和实践方面呼唤人类的公共性回归。换言之,发展的内在属性不仅具有经济性,更要具有公共性。社会发展不仅要追求经济发展,更要追求社会内部各类主体和谐共生的公共性秩序。真正的发展是一种以公共性为前提和基础的进步,若缺失集体理性的公共性,则会使人类陷入越发展越贫困的发展主义陷阱。其原因在于,无论是在理论还是在实践层面,公共性所具备的基本属性与社会发展的结构要素之间存在共生互促的关系,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公共性的可视性与发展的基础内容

可视性是公共性的基本前提,意为要让所有社会成员都能体验到公共服务带来的效果或功能。汉娜·阿伦特十分强调公共性的可视性。她强调:“凡是出现于公共场合的东西都能够为每个人所看见和听见,具有最广泛的公共性。”[7]“公共资源”最能体现“公共性”的可视性属性。黄平将公共资源视为公共性的载体和基础,公共性是公共资源发挥作用时所呈现的功能。他将公共资源定义为:“以实物形式或非实物形式存在的,不能在消费群体之间进行分割的,由群体共享的那部分资源。它包括三种类型:第一类是‘公共自然资源’;第二类是可以形成直接投入和计算的‘公共经济资源’,包括财力、物力和劳力等;第三类是基于个人组成的群体在进行集体行动时互动的‘公共社会资源’,包括伦理道德、信任互助、合作理解等知识型的资源,也包括规范、规则、组织等制度型的资源。”[8]可见,如果要将公共性指标化或量化的话,有形或无形但确实存在于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公共资源的存量和分配问题就是其最好的体现。可视性这一内在属性也是公共性不易抽象化或形式化的最基本的保障。因此,与发展联系在一起思考的话,可视性属性也与发展的内在要求相契合。发展的基本内容是面向全体大众的各类公共资源的存量的增加,包括良好的环境、足够的住房、良好的医疗条件等公共物质资源,也包括作为发展动力的经济发展,同时保障有形的公共资源能够公正、平等地分配给全体成员,确保其共同分享发展红利。由此看来,公共性的可视性充分体现了发展的基本内容。反之,若发展不是以公共资源的增加与有效分配为主要内容的话,则该社会内部必然会产生公共性危机,而如果连可见的各类资源都不能公正分配的话,则会直接导致社会崩溃的严重后果。

2.公共性的开放性与发展的范围问题

开放性也是公共性重要的内在属性。因为,“如果将公共性的特征规定为脱市场化、脱利润化或者强制的非阶级性的话,公共性就不能将共同体的所有成员排斥在外,而是促进所有成员的参与和团结”。[9]如果从“公与私”这一决定公共性的基本维度来看的话,公共性实际上是一种“以私开公”的过程。在此过程中,社会全体成员的私人权益都应被视为公共性应该保护和尊重的“私”,这种“私”并非只代表一小部分人利益的“劣私”,其范围涵盖社会的全体成员,哪怕是在押犯人、性工作者、同性恋者、艾滋病人等道德弱势群体,以及棚户区回迁居民、工作贫困者、癌末病人、事实孤儿、过敏体质儿童、失独家庭、冷暴力受害者等隐性弱势群体,其人权等基本权益的充分保障也应成为体现公共性的重要内容,体现出公共性内在要求的一种开放性与包容性。这与发展的范围问题息息相关,发展的范围也应遵循开放性的原则。发展的本质是一种超阶级性、超利益性、超政治性的普世性进步,其受益对象是全体社会成员。因此,在公共性充分发展的社会,其发展模式也是一种将道德弱势群体和隐性弱势群体涵盖在内的普罗众生式的制度安排。良性的发展模式也需要建构一种充分体现开放性的公共性作为内核。反之,忽略开放性的发展模式必定会破坏社会内部全体成员的基本公共利益,公平公正的公共性原则也会遭到破坏。

3.公共性的整体综合性与发展的内在要求

如前所述,公共性所体现的开放性自然衍生出其整体综合性的内在属性。韩国学者李胜勋将公共性分为“程序公共性”“作为内容的公共性”“作为主体的公共性”三大类型。“程序公共性”是最基本的公共性,其要求各类规则和保障对象是可视和开放的。“作为内容的公共性”比前者更为高级,因为可视性和开放性有可能在“形式民主”的社会背景下产生形式化、虚无化等异化问题,而公共性的较高层次应是将整体性和综合性作为基本内容。他强调:“‘作为内容的公共性’涉及个人(部分)与全体的公私区分,当公共性用语意指全体而非个体的时候,其自身带有与全体相关的某种属性。这一内容指向不是某一过程或某种程序,而是包含特定的内容。”[10]换言之,不体现全体社会成员整体利益的公共性,尽管程度或形式都符合可视性或开放性等外在特征,但其实质仍然是反公共性或伪公共性的制度安排。因此,整体综合性,这一公共性的实质属性正是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一些经济发达国家表面上看不出任何问题,但这本身正是问题所在。不代表全体成员利益的形式民主、没有公民的公民社会等社会现象也正是缺乏实质内容的公共性的真实写照。发展并不是技术发达、制度健全等形式和程序的进步,而是一种注重城乡之间、各阶层之间、人与环境之间等整体性进步的过程。故而,是否体现公共性的整体综合性也是检验发展实质内容的关键标准。

4.公共性的主体与发展的主体问题

公共性并不只是学者构建的知识话语或文字游戏,也是一种体现主体性的政治实践,体现为“作为主体的公共性”这类更高层次的公共性。其原因在于,“作为内容的公共性必定涉及关注实践主体的公共性”,[11]民族国家或政府机构一直是公共性实践的主体,为全体成员提供公共资源的责任和义务是其合法性来源。随着全球化和民主化深入发展,公共性实践的主体除了国家之外,还出现了非政府组织(NGO)、非营利性组织(NPO)、欧盟、联合国等超国家组织,活跃在环保、人权、公益服务等公共领域,成为体现公共性的重要主体。这些主体同时也是发展的重要主体。社会发展是一个实践性过程,需要国家、企业组织、社会组织、超国家组织等各类主体发挥各自的优势,共同促进社会的良性发展。发展的主体问题也可在公共性的主体是否缺失或完备等问题中得到检验或反思。如果一个社会的公共性主体出现问题,如国家权力极度膨胀、民间组织权力极度膨胀、企业组织缺乏社会责任等都会影响发展的整体性和综合性,最终也会反过来破坏社会内部的公共性。

5.公共性的平衡性与发展的方向问题

平衡性是公共性的重要属性,但在重视二元对立思维的西方语境中常常被学者忽视,或被视为一种“两军对垒”后的“对抗性平衡”。西方现代公共性的主体主要是与政府对立的民间社会,强调民间团体为载体的社会成员之间的互动和连接形成公共领域。然而,一个隐含的前提是此类公共领域是封闭性的,公共领域是在与国家权威的对立中确立的,与政府之间缺乏互动。而在东亚的文献里,家国同构的政治结构和官僚主义的政治文化决定了“国家权威”或“行政权威”是建构公共性不可或缺的重要主体。任剑涛对“公共”的定义就能证明这一点。“所谓公共,就是在国家与社会之间,既规范国家公共权力,又保证公民权利不受侵害,更使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张力关联性地得以呈现的特殊领域。”[12]从此定义中可以看出,一方面,公共是产生于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特殊场域,其存在本身就是国家与社会之间一种张力性的平衡状态;另一方面,国家是公共不可或缺的主体,虽然提到规范国家公共权力,但前提是国家公共权力是建构公共的重要主体。以韩国为例,近几年,在国家逐渐减少公共服务开支以及放松对市场的监管的背景下,韩国的政治学和社会学研究中呈现一种“重回公共性研究”的取向,其中“国家”的公共责任重新出现在学术界的视野中,被视为平衡异化的公民社会和市场权力的重要力量。代表人物为李胜勋、李英雅、李善相、金尚坤。[13]诚如金尚坤所强调的,国家应发挥调节市场的公共作用,“我们必须慎重对待此类包括民营化在内的结构性再编。因为国家不仅要有增加国民福利、提供公共服务的担当,且要积极发挥调节公共部门的作用。现行的旨在减少财政负担而出售国有企业的做法会起到反作用。再加上特定资本只渗透于企业结构,会导致社会两极分化的发生”。[14]再比如李胜勋强调国家在公共性建构中的不可或缺性,“因为在日常生活中,国家相关联的活动被指具有公共性,人们都认为国家理所应当是实现建基于程序性正当性之上的公共性的主体……即使NGO、UN等超国家组织成为公共体新主体,也不可否认国家是最具代表性的公共性的主体”。[15]此类韩国学者的“国家回归”倾向也证明,在构建公共性的过程中,国家、市场、社会等各类主体之间应是一种动态的平衡关系,而非一种此消彼长的二元对立关系。同理,发展的主体之间也应是一种动态平衡的关系。从现代性的载体来看,国家、市场、社会是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和重要主体。三者缺一不可,并非敌对和矛盾的关系,而是协同平衡的关系。如果社会内部存在一种平衡性的公共性,社会发展的方向也相应朝着三者的合力方向发展。反之,一种缺乏平衡性的公共性,会导致社会向极端集权主义模式或极端新自由主义的方向发展。

6.公共性的互动性与发展的动力问题

交往互动性也是公共性的重要内在属性。以阿伦特和哈贝马斯的研究为代表,强调社会各类主体之间以交往理性进行对话,所形成的公共领域则会体现出互动的公共性功能,以形成一种以公共交往理性为基础的道德秩序。该属性强调各类主体之间相互理解与宽容,打破私人中心化的单线逻辑,在主体的双向交往中达到理解和互信,这种非征服与顺从的理性状态即是一种公共性状态。其背后是一种克服二元对立思维,将“对立”转化为“共生”的反思精神。这也是非西方国家选择新发展道路所需要的动力所在。如果一个社会内部存在强调主体之间相互理解与信任的公共性,则其选择的发展模式必定能够克服传统单线式的以经济发展为唯一目的的发展主义弊端,具有强烈的反思性发展倾向,不仅反思市场与国家、社会之间的关系,而且也将民族与民族之间的宽恕与和解、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作为发展的新方向,成为社会和谐发展的反思性动力。

7.公共性的生活性与发展的新趋势

交往理性的重要场域是日常生活世界。这一公共性的基本属性也决定生活性成为公共性不可或缺的内在属性。从本体论和认识论意义上看,日常生活世界是一个“混沌”的世界,其本身具有一种历史的开放性和偶然性,并不是线性的、对立的、整齐划一的世界。日常生活中充满差异性与偶然性,但又是开放宽容的。正如韩国学者金元所强调的:“‘日常生活’本身就是充满差异和矛盾的场域,其实质是一种介于‘左’与‘右’、‘好’与‘坏’等非此即彼二元维度之间的‘空白地带’。”[16]此外,日常生活世界更能充分体现个体的主体性。因为在日常生活的交往行动中,个体与个体之间并非对立与顺从的关系,而是在理解与互信的基础上充分与对方进行交往与互动的关系。因此,公共性除了一些宏观结构性的特征之外,还指向一种生活性。公共性的生活性属性背后是一种新的思维方式,也是一种反思以往公共性构建与发展模式的新方向。以往的发展模式较少将思考维度聚焦到微观的日常生活世界,如果发展的维度将宏观的外部世界与微观的内部世界相结合的话,发展的核心理念则会从以往的“以物为本”的对立性、单线性、制度性建构的发展理念,逐渐转换到“以人为本”的注重个体主体性发展、互动平衡的开放性发展理念。

(三)公共性的均衡结构与发展模式

如前所述,西方的公共性通常有三种视角的解读,即“作为公共交往领域的公共性”“作为强调公正公平等价值体系的公共性”“作为制度体系的公共性”。这些视角基本上可以体现公共性的可视性、整体性、主体性、互动性等内在属性。然而在将公共性置于强调横向“关系性”的东亚社会文化背景之后,似乎西方式公共性的纵向与单向的逻辑结构会有所修正和补充。为此,笔者强调在东亚相生相克的和合文化背景中,“平衡性”应作为理解公共性的概念及其结构的关键因素。按此逻辑,本书中的“公共性”指的是一种“均衡式公共性”,以区别于主体间激烈斗争对抗所达致的公共性。这种“均衡式公共性”是指国家、市场、社会等发展主体之间经过互动之后最终达致的一种动态平衡状态。换言之,“国家权威和国家能力”之“公”与“资本共同分配”以及“社会共同行动”之“共”,共同维持一种既能维护个体私人权益,又能规范国家、市场、社会权力的公私平衡性。如图1所示,这种状态能同时体现国家的公共责任、市场秩序的自主性和社会责任以及公民社会的自主性与自律性,在三者相互制约又相互补充的张力效果中体现可视性、开放性、整体性、主体性、互动性、平衡性、生活性等公共性的内在属性。

图1 公共性结构

首先,国家、市场、社会是公共性建构与发展的三大主体。社会转型能否成功取决于三者能否保持一种良性互动的平衡关系。东亚社会的国家威权主义与家国同构等特点,决定其公共性关系框架要素中除了西方式的“个体与社会”之外,还应加入“国家”这一变量。同时在东亚社会追求现代性与经济全球化背景之下,“市场”也是分析公共性的重要变量,因此东亚公共性自身可被视为“国家—市场—社会”三位一体的结合体。其中,“国家”要素体现在国家权威结构与公共责任,“市场”指市场秩序的自主性与社会责任,“社会”体现在公民社会的自主性与自律性上。若三者的关系能达到一种动态平衡,则会建构出促进社会整合良性发展的公共性;反之,若三者关系失衡,则会导致“公私两无”式公共性危机,既缺乏公共制度的保障,私人公民权益得不到维护,社会内部的联系和互动也会日渐式微。

其次,“国家—市场—社会”的关系失调与社会危机。第一,公共性结构中“社会”的缺失会导致国家因素过大,社会空间萎缩,其自主性和自身活力遭到破坏,加剧社会内部的对抗性。此类公共性结构常与国家主导型现代化发展模式相关,国家是强盛复兴的合法性来源,国家权威和权力向市场和社会渗透,掌握一切资源的分配权力,压制社会的反对力量及其结社的权利。此外,国家权力的过度膨胀常将市场经济异化为政商结合的寡头政治主导下的市场经济,形成大量掌握经济命脉和垄断行业的大型财阀和官阀。市场经济自身的资本自由性、开放性等内在属性由此遭到破坏,不利于经济的正常化发展。第二,公共性结构中的“国家”的缺失使国家过于减少其自身的公共责任,导致社会内部缺乏统一的运行规范,不同利益群体迅速分化,社会内部失去自主性和自律性,直接消解了“社会公共性”。于是易产生另一种极端,在国家的制度制约式微的背景下,公民社会内部的公共性被各种政治经济利益的群体分割,出现很多打着维护公共利益的旗号却谋群体私利的异化现象,各类民间团体也互相吞并与对抗,极大地危害社会的公共秩序。此类失调的公共性结构容易导致民粹主义的发展模式,虽然程序和形式都与公共性的要求一致,但实际上只是一种“程序公共性”而非“实质公共性”。第三,“市场公共性缺失”背后是“弱国家—弱社会—强市场”的关系逻辑,“市场”冲破国家制度的制约,渗透社会的方方面面,容易造成市场独大的新自由主义式发展模式,乃至社会的价值观为拜金主义所主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