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廉政学研究(2018年第2辑)
- 蒋来用主编
- 21993字
- 2025-04-03 18:43:20
专家特稿
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内涵与现实要求
吴戈[1]
摘要: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以加强纪律建设为着力点。本文梳理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的纪律建设的理论逻辑、历史逻辑和实践逻辑,详细论述了新时代党的纪律和纪律建设的本质内涵,从十个方面提出了加强纪律建设的现实要求。
关键词:新时代;纪律建设
中国共产党始终重视纪律,但直到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才正式提出纪律建设这一重要命题。党的十八大以来,以纪律建设为着力点全面推进从严治党。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把纪律挺在前面,实现了管党治党的理念飞跃和实践创新,使全党纪律建设提升到一个新高度。党的十九大将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将其纳入新时代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在党章中充实完善了纪律建设相关内容,表明了用严明的纪律管党治党的坚定决心。纪律建设与组织建设等其他建设并列,共同被纳入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形成了“5+2”一起抓的总体布局,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对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境界,凸显了党的纪律和纪律建设的重要地位与作用。2018年8月26日,新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布,释放着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把“严”字长期坚持下去的强烈信号。纪律建设这个重要命题,再次凸显在人们的面前。因此,对纪律建设进行系统深入研究,对于不断丰富和发展党的建设理论、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 新时代纪律建设的逻辑
(一)加强纪律建设的理论要求
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要跳出“历史周期率”,必须要全面加强党的领导,一定要加强党的建设,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的总要求。先进性和纯洁性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本质属性,加强党的建设,就是要同一切弱化先进性、损害纯洁性的问题作斗争,祛病疗伤,激浊扬清。全党要以自我革命的政治勇气,着力解决党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经受“四大考验”、克服“四种危险”,确保党始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如果管党不力、治党不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党内突出问题得不到解决,那么中国共产党迟早会失去执政资格,不可避免会被历史淘汰。中国共产党是靠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组织严密、纪律严明是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是中国共产党的力量所在。全面从严治党,是实现党的历史使命的必然要求。面对严峻复杂的形势、艰巨繁重的任务和人民群众的期盼,党自身存在的问题更加凸显。对党最大的威胁表现为: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党的领导弱化、管党治党不严、责任担当缺失。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就会削弱党的执政能力、动摇党的执政基础(王岐山,2015)。管党治党,必须严字当头,让严格的要求贯穿全过程,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全面从严治党,就是要围绕加强党的领导这个根本,解决管党治党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的问题,确保党始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坚强领导核心。
全面从严治党,重在依规治党,关键在“治”,要害在“严”。如何“治”,怎么“严”?要有个标准,这个标准就是党内法规。依规治党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内在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靠什么管,凭什么治?就要靠严明纪律”,“纪律不严,从严治党就无从谈起”(习近平,2016:5)。保持党的团结统一,靠共同的理想信念,靠严密的组织体系,靠全党同志的高度自觉,还要靠严明的纪律和规矩。加强纪律建设,就成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是党的建设的基础工程,出现在党的建设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依规治党的基础是纪律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的关键,就是不断扎紧党规党纪的笼子。党的纪律和规矩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与规则,是制度的基本表现形式,因而具有根本性、长期性、稳定性、全局性等制度的本质属性。纪律和规矩是衡量党员干部行为的尺子,是不可逾越的红线和底线,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根本保证。法律是全体公民的行为底线,党纪是全体党员的行为底线。我国在权力行使中,95%都是依靠中国共产党党员,我们的党员领导干部,决定着国家政权的方向。所以管住了党的纪律,就管住了行政权力。反腐败斗争要坚持标本兼治,严肃纪律就是治本。只要把纪律管到位、严到份,就能够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病树”必将减少。要把纪律立起来,让党员干部时刻牢记党纪这条红线,自觉做到敬畏纪律、遵守纪律。管住了纪律,权力还能跑远吗?这是我们国家独特的东西。看权力是看不住的,必须上提一级看纪律。权力的“本”是纪律,党员的“本”是党性,不是权力。用纪律规矩管住党员干部,就管住了绝大多数握有公权力的人,就为重构政治生态、建设廉洁政治奠定了坚实基础,这是治本。由此可见,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
(二)加强纪律建设的历史必然
中国共产党是靠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组织严密、纪律严明是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是党的力量所在。回顾党的历史发展,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能够战胜一切艰难险阻、从胜利不断走向新的胜利,党的组织之所以具有坚强的战斗力、能够成为攻坚克难的战斗堡垒,不仅靠着坚定的革命信仰、真理和人格的力量,还靠着严明的纪律和规矩。“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2]受列宁党建学说影响,中国共产党从一开始就特别重视纪律建设。这既表现为党章(党纲)和决议案等重要文献对纪律的明确规定,又表现为党的主要领导人对纪律重要性的突出强调,更表现为不同时期党的纪律建设的丰富实践。自诞生之日起,中国共产党就把纪律写在自己的旗帜上,通过培育纪律意识、创制党内法规、创建纪检机构、塑造优良党风等举措加强党的纪律建设。
建党之初,党面临的最大挑战就是生存与发展。为此,在制定一大党纲时,15条规定中涉及纪律的就有6条,占了三分之一还多,为党的纪律建设奠定了“纪律立党”的基础。二大党章坚持列宁党建思想,强调中国共产党是无产阶级有严密组织和严格纪律的队伍,首次将“纪律”单列成章,并提出了9条纪律要求,涉及组织纪律、宣传纪律、党员从业纪律等,使党的纪律建设有了实质性内容和进展。以后的历次全国党代会,除“文革”时期外,都在党章中突出强调加强党的纪律和纪律建设。党的三大、四大通过的党章,均设有“纪律”专章,对严明纪律的重要性做了明确阐述。1927年5月,党的五大通过的《组织问题决议案》第一次明确提出“政治纪律”的概念,强调党内纪律非常重要,“宜重视政治纪律”。党的五大选举产生的中央监察委员会,开了党的纪律检查机构的先河。革命战争年代,毛泽东亲自制定“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强调“路线是‘王道’,纪律是‘霸道’,这两者都不可少”,严明的纪律成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革命胜利的成功经验(舒国增,2017)。
抗日战争爆发后,1938年9月,党的六届六中全会专门制定加强纪律的文件,第一次完整提出“四个服从”的组织纪律。之后,党中央开展了延安整风运动,把反对山头主义、宗派主义,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作为整风的主要内容之一。七大党章首次把“四个服从”,即“党员个人服从所属党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部分组织统一服从中央”,作为党的组织纪律予以确立,对扩大党内民主和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做了详细规定。七大党章首次把纪律作为党的组织基础写入总纲,确立了纪律建设“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正确方针,这对于正确执行党内纪律、保护党员正当权利有重要意义。七大党章重新规定设立监察机关,并明确其“在党委指导下工作”,这对后来确立纪律检查机关双重领导体制具有重要影响(高永忠,2015)。解放战争时期,1948年,毛泽东同志发出“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的号召,该号召不仅转化为全党的自觉行动,而且在夺取全国革命胜利的实践中也得到了检验和证实。
西柏坡时期,党面临着“进京赶考”的重大考验。党会不会像当年李自成那样败退北京、遭遇中国式的“滑铁卢”?在七届二中全会上,毛泽东号召全党“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进京前夕,毛泽东又提醒身边工作人员:我们进北平,可不是李自成进北京,他们进了北京就变了,我们共产党人进北平,是要继续革命,建设社会主义……要教育战士,不要中了资产阶级的糖衣炮弹。从要求全党学习《甲申三百年祭》到提出“两个务必”和称进京为“赶考”,体现了毛泽东从严治党、加强纪律建设一以贯之的精神。西柏坡纪念馆至今保存的中国共产党“进京赶考”前定下的“六条规矩”,彰显出即将成为执政党的清醒与坚定。
正如毛泽东在回顾党经历的28年艰苦卓绝的革命斗争时曾指出的,中国共产党有三件“战胜敌人的主要武器”,第一件就是“一个有纪律的,有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武装的,采取自我批评方法的,联系人民群众的党”。毛泽东将“有纪律”放在最前面,体现的正是他对革命年代党的建设经验和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经验所做出的深刻总结(吴文珑,2018)。
面对改革开放新的历史环境对党的建设带来的严峻考验,中国共产党鲜明提出了执政党的党风问题是关系党的生死存亡的问题,提出各级党委要坚持“党要管党”的原则,把从严治党、加强纪律建设的方针贯彻到党的建设的各项工作中去。改革开放初期,清风吹进来的同时,苍蝇也飞进来不少,党面临资产阶级自由化等各种腐朽思想的腐蚀。当年,邓小平同志就严肃指出,“这个党该抓了,不抓不行了”(《邓小平文选》第3卷,1993:314)。他还指出:“我们这么大一个国家,怎样才能团结起来、组织起来呢?一靠理想,二靠纪律。组织起来就有力量。没有理想,没有纪律,就会像旧中国那样一盘散沙,那我们的革命怎么能够成功?我们的建设怎么能够成功?”(《邓小平文选》第3卷,1993:111)于是,1982年党的十二大党章专章明确了党的纪律和纪律检查机关的职能。1987年党的十三大又强调,“必须从严治党,严肃执行党的纪律”,这是首次在中央全会报告中提出“从严治党”的要求。1992年党的十四大将“从严治党”正式写入党章。之后,党的十五大、十六大、十七大都反复重申党要管党的原则和从严治党的方针,强化党的纪律,将从严治党、纪律建设贯穿于党的建设的各个方面。
(三)加强纪律建设的实践需要
当前,世情国情党情均发生了新的变化,世界格局正在深刻调整,国内格局正在深刻变革。面对“两个一百年”“中国梦”的奋斗目标,中国共产党这个拥有8900多万党员的大党,要始终成为带领13亿中国人民奋勇前行的坚强领导核心,必须全面从严治党,加强纪律建设,把党的制度优势发挥出来,不断自我完善、自我净化、自我革新,战胜长期执政条件下面临的各种风险和挑战。但是,当前存在的纪律规矩不彰导致管党治党不力,已给党的事业发展带来危害。党的十八大以来查办的腐败案件、信访举报的线索、巡视和审计发现的问题、严重违纪违法者的自我忏悔都表明,“四风”禁而不绝、腐败滋生蔓延,根本原因在于一些党员干部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党和国家事业全局、推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政治高度出发,突出强调严明纪律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提出了“全面从严治党”这一时代课题,党的建设理论获得重大突破和发展。
始终高度重视纪律建设,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管党治党的鲜明特色。“党面临的形势越复杂、肩负的任务越艰巨,就越要加强纪律建设。”(习近平,2014a:386)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加强党的纪律和纪律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突出强化,以强烈的使命担当和坚定的毅力决心,始终把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挺在前面。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纪委全会5次讲话,都是围绕纪律建设展开的。从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上要求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到第三次全会上强调组织纪律,从第五次全会上提出“加强纪律建设,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到2015年10月8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上明确“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第六次全会上提出要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第七次全会上再次对纪律建设进行总结。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始终贯穿着全面从严治党、严明纪律的要求。
总的来说,新时代突出强调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具有理论、历史和实践等多方面的深刻考虑:加强纪律建设,是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迫切需要;加强纪律建设,是形势任务发展的客观要求;加强纪律建设,是解决组织涣散、纪律松弛问题的现实需要;加强纪律建设,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陈理,2016)。
二 新时代纪律建设的内涵
(一)纪律的内涵
党的纪律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根据党的性质、纲领和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需要而确立的各种党规党纪的总称。党的纪律既包括党章、党内规章制度、规范性要求及各类行为规则,也包括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不成文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是规范和处理党内个人与组织、组织与组织关系的基本依据。从广义角度而言,党章党规党纪都是党的纪律;从狭义角度而言,当前党的纪律是指《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六大纪律”,即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
1.政治纪律
政治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和政治行为方面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本保证。在党的六项纪律中,政治纪律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破坏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危害,比经济上的腐败更严重。不管违反哪方面纪律,若任其发展,最终都会侵蚀党的执政基础,破坏的都是党的政治纪律。政治纪律是打头、管总的纪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习近平同志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强调,政治纪律是全党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动方面必须遵守的刚性约束。遵守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讲规矩,首先要讲政治规矩;守纪律,首先要守政治纪律。抓住严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这个纲,把严肃其他纪律带起来,正是管党治党的治本之策。
2.组织纪律
组织纪律是规范和处理党的各级组织之间、党组织与党员之间以及党员与党员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保持党的战斗力的重要保证。组织纪律是非常严格的,每个党员都宣过誓要严守纪律。“四个服从”是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党的纪律建设的核心内容,它的具体内容是: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四个服从既反映了民主,又体现了集中,是党内生活秩序的总概括,是正确处理党内各种关系的基本准则,其实质是少数服从多数,其核心是全党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党的七大以后的历届党的代表大会通过的党章中,都强调了这一组织纪律原则,并不断加以补充、发展和完善。
3.廉洁纪律
廉洁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从事公务活动或者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廉洁用权的行为规则,是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重要保障。共产党是执政党,党员领导干部手里有权力。如果这个权力用来谋私,一定会严重破坏党的形象、严重损害党群关系,涉及人心向背、生死存亡,关系重大。
4.群众纪律
群众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和处理党群关系过程中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群众纪律是党的性质和宗旨的体现,是密切党与群众血肉联系的重要保证,更具有执政党纪律的特色。纪律处分条例将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单设为一类,恢复了“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中关于群众纪律的优良传统,以保持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5.工作纪律
工作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党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是党组织和党员依规开展各项工作的重要保证。各项工作都得有规矩,都得有纪律,都得照着规矩去做。
6.生活纪律
生活纪律是党员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涉及党员个人品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等各个方面,关系党的形象。
党员守纪律的同时,也要讲规矩。党内很多规矩是我们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经过实践检验,约定俗成、行之有效,反映了我们党对一些问题的深刻思考和科学总结,需要全党长期坚持并自觉遵循。党内规矩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和规则。党内规矩包括四个方面:第一,党章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章程,也是总规矩;第二,党的纪律是刚性约束,政治纪律更是全党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动方面必须遵守的刚性约束;第三,国家法律是党员、干部必须遵守的规矩;第四,党在长期实践中也形成了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纪律是成文的规矩,一些未列入纪律的规矩是不成文的纪律;纪律是刚性的规矩,一些未明文列入纪律的规矩是自我约束的纪律”(习近平,2016:7) 。
(二)纪律建设的内涵
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就是依据党章等党内法规和规矩,规范党员与党组织之间、党员干部与党组织之间、党员与党员之间、一般党员与党员干部之间、上级组织与下级组织之间、同级各组织之间、党内组织与党外组织之间等各种关系,明确定位和职责要求,增强党组织的整体性、有序性,更好地发挥各级党组织的核心领导作用(戴军,2015)。纪律建设是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的建设的基础工程,伴随党的建设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党的政治建设与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都离不开纪律建设的保证。
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是政治立党、思想建党、组织强党、作风管党、纪律严党、制度治党、反腐败的有机整体。在这个有机统一体中,政治建设是本、思想建设是魂、组织建设是体、作风建设是形、纪律建设是尺、制度建设是矩、反腐败是治。其中,党的纪律作为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纪律建设既有为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提供保证的质的规定性,又体现在党的建设的全过程和各方面,为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供规范和保障,促进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涵盖党的建设“5+2”的总体布局,需要纪律建设这条红线将其贯穿起来。只有把纪律建设作为一条红线贯穿其中,用纪律这个“重器”统政治、管思想、强组织、抓作风、建制度、反腐败,才能走活全面从严治党这盘大棋,收到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效果。
(三)理顺纪法关系是纪律建设的重点
党和国家治理体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依规治党,依据党章党规党纪管党治党建设党;二是依法治国,依据宪法、法律、法规治国理政。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相辅相成,但二者有一定的区别,需要纪法分开。党中央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提出“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这是相对于在管党治党和党内法规中纪法不分、错把法律当底线而言的,要把纪律挺在法律的前面。十八届中央四中全会提出来党纪和国法的关系,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这是党的建设认识的一次飞跃,是对60多年经验教训的一个总结,是管党治党的理念创新。
党纪严于国法,必须让纪律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不可逾越的底线。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向人民作出的庄严承诺,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是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在全面依法治国条件下,首先要解决管党治党靠什么的问题。法律是任何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的底线。中国共产党是肩负神圣使命的政治组织,党的先锋队性质和执政地位决定了党规党纪必然严于国家法律。如果混淆了纪律和法律的界限,把违纪当成“小节”,认为党员不违法就没人管、不追究,就会造成“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各级党组织必须克服惯性思维,以纪律为戒尺,发现苗头就要及时提醒,触犯纪律就要立即处理。纪委决不能成为党内的“公检法”,执纪审查决不能成为“司法调查”,要依纪监督、从严执纪,真正把纪律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
“破法”必先“破纪”。一起起案例表明,落马领导干部出问题往往是从破坏规矩、违反纪律开始,进而违法。法律底线被践踏,往往是纪律红线一退再退的必然恶果,党员干部最终出“大”问题,往往始于破坏“小”规矩,把纪律规矩当成随意拉扯的“橡皮筋”。一顿饭、一包烟、一次批条等“小问题”看似不起眼,却违反了纪律规矩,也由此种下了腐败的“种子”(肖施,2015)。因此,只有加强纪律建设,把纪律和规矩挺到法律前面,强化党员干部的红线意识、底线意识,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才能有效堵塞“小问题”酿成“大祸害”的漏洞,改变腐败发生、发展的轨迹,从源头上阻断不正之风和腐败滋生的通道,这就是治本。
全面从严治党,关心和爱护干部,必须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党内很多不良状况的出现和问题的发生,往往都是从纪律意识淡薄、纪律约束松弛开始的。很多党员干部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往往都是从破纪开始的。从“好同志”到“阶下囚”,从党员干部到罪犯,有一个很长的演变过程,也存在一个法律管不住的空间。一个案子成为大案要案,往往已经过数年甚至十数年发展的历程。如果追溯到问题发生之初,也可能就是一个小小的腐败萌芽。因为我们没有把纪律挺在前面,对于轻微的违纪重视不够、放任不管,最后小小的萌芽发展成大大的腐败。
(四)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纪律建设的核心要义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实践、理论和制度创新的重要成果,也是纪律建设的核心要义。从2015年9月提出,通过近3年多的探索实践,“四种形态”已经成为全党的共识。在党的十九大上通过修正的党章第四十条指出,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执纪必严、违纪必究,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的处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处分、组织调整成为管党治党的重要手段,严重违纪、严重触犯法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新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条将其变成了纪律规范。
“四种形态”是党的十八大以来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的创新举措,是把纪律挺在前面、加强纪律建设的具体路径,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可操作的政策和抓手。用纪律管住权力,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这才是对党员干部最大的关心和爱护。全面从严治党,不只是刑罚惩治极少数严重违纪并已涉嫌违法的人,更要用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四种形态”环环相扣、层层递进,是一个完整的监督执纪问责体系。“四种形态”分层阻拦,每种形态对应的问题严重性递增,而所涉人数递减,从根本上防止过去那种“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现象发生。把握运用“四种形态”,要重点在第一种形态上下工夫,立足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综合研判“树木”与“森林”关系,宽严相济,分类处置,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谈话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把管和治更多体现在日常,真正用纪律管住绝大多数,实现“全面”和“从严”的有机统一。
从全面从严治党的角度看,“四种形态”是管党治党到边到底的重要体现,是真正的全面从严,既用纪律标准教育管住全体党员特别是“关键少数”,又用纪律戒尺追究惩处违纪的党员和干部,达到拔“烂树”、治“病树”、护“森林”的目的。从实现反腐败标本兼治的角度看,实践“四种形态”并不是意味着反腐降调转向,恰恰是加大治党反腐力度、实现关口前移的体现。同时,也不能把实践“四种形态”简单地与过去所讲的搞预防为主等同而论。实践“四种形态”,是通过把纪律挺在前面,守住党纪这第一道防线,把反腐败工作提前到“破纪”之初,从而达到加强源头治理、消除腐败萌芽、遏制腐败增量的目的,并为减少腐败存量创造有利条件。这才是纪律建设的本旨所在。
三 新时代全面加强纪律建设的现实要求
新时代全面加强纪律建设,必须积极探索有效途径,需要从以下方面加以努力。
(一)纪法贯通,增强纪律建设的实践性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纪委监委合署办公,代表党和国家行使监督权和监察权,纪检监察两项职责要相互贯通、一体贯彻,既审查违纪问题,又调查违法犯罪问题;既考虑纪的因素,又考虑法的内容;既要做好纪法贯通,又要实现法法衔接。
所谓纪法贯通,主要是研究思考纪检监察机关内部工作流程再造的问题,建立统一决策、一体化运行的执纪执法权力运行机制,实现党纪处分与政务处分、执纪审查和依法调查的有序对接、相互贯通。法律是治国之重器,纪律是治党之戒尺。在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的大背景下,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宪法修正案、监察法的颁布实施,纪委监委合署办公,履行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能,手握党规党纪、法律法规“两把尺子”,纪法双施双守。要清醒地认识到,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一体两面、相互促进。执纪与执法,既有区别又有一致性,必须贯通起来,在党的直接领导下,统一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斗争的实践中。既要将党的领导体现在纪法贯通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又要通过纪法贯通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全面领导,使反腐败决策指挥体系、资源力量、手段措施等更加集中统一,有效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真正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纪法贯通,必须坚持纪法协同。纪检监察机关既执纪又执法,必须同时履行好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双重职责,同向发力、精准发力,相互贯通、一体贯彻。一方面,要分清纪法界限,防止以纪律处分代替法律制裁,防止以刑事处罚代替党纪处分。另一方面,要推进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在内部建立统一决策、一体运行的执纪执法权力运行机制,使执纪审查和依法调查、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党内问责和监察问责精准有序对接,实现纪法贯通。在党委统一领导下,构建纪检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多环联动、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法法衔接(兰琳宗,2018)。
所谓法法衔接,主要是监察法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纪律处理、政务处分与刑事处理的衔接。国家监察法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相一致”。做好法法衔接,最重要的是纪检监察机关查办的涉嫌职务犯罪案件能够经得起司法审判的检验,在调查程序、取证标准、事实认定等方面要符合法律的规定。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迫切需要转变思维方式,培养增强法律意识、规矩意识、程序意识。要不断提高严格依纪依法开展审查调查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尤其是要在依法调查上下工夫,收集、固定、审查被调查人涉嫌职务犯罪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证据材料,严格遵循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确保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依法取得,收集、固定的证据与提起公诉和刑事审判对证据的要求相一致,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确保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防止大而化之,避免出现非法证据被排除的情况。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坚持实事求是,宽严相济,移送司法机关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的证据不贪大求全,在不影响犯罪性质认定的前提下,把握好政策尺度,确保处理效果。
用好党纪和国法两把“尺子”,实现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在履职过程中,要坚持遵循党章党规党纪和遵循宪法法律法规相统一。要认识到纪检机关是党内的“纪律部队”,执纪的依据就是党章党规党纪,监察机关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履职的依据是宪法、监察法及相关法律。纪检监察机关合署办公,履行双重职责,实践中要善于把两把“尺子”结合起来、统一起来、贯通起来使用。
一是坚持纪法贯通。要建立统一决策、一体化运行的执纪执法权力运行机制,实现执纪审查和依法调查有序对接、相互贯通。纪法贯通要求我们同时熟练运用纪律和法律两把“尺子”,熟练运用纪律语言和法律语言两种语言,准确恰当地处理违反党纪和违法犯罪两类问题。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依然要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原则,对党员干部的行为首先要用纪律的“尺子”进行衡量和认定,用纪律管住大多数党员干部,在此基础上用法律的“尺子”分析是否构成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同时,要把纪律和法律的两把“尺子”都用到位,对所有涉嫌违纪、违法、职务犯罪的都要进行深入细致的审查和调查,该党纪处分的就给予党纪处分,该政务处分的就给予政务处分,该移送司法机关的就移送司法机关,切实体现全面从严、全面覆盖、错当其罚、罚当其错。
二是坚持法法衔接。重点做好四方面的衔接工作。第一,要在证据审查标准上做好法法衔接。要对接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方向,严格按照刑事审判的证据标准审核处理职务犯罪案件,确保案件证据经得起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的检验。纪检监察对职务犯罪案件的证据审核,要重点把握“证据法定、程序合法、证据确实充分、被调查人身份事实查清、犯罪事实查清、犯罪情节查清”六方面原则。特别是结合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11月发布的《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在移送检察机关前做好监察机关内部的非法证据排除工作,防止“带病”移送。同时,对移送检察机关的证据材料,要严格按照国家监察委员会移送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案件证据收集审查基本要求与案件材料移送清单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二,要在罪名认定和法条适用上做好法法衔接。准确分析被调查人的行为性质,对调查报告认定犯罪性质、罪名和适用的法条进行认真论证,同时要审核是否存在“漏罪”或“漏犯”的问题,监察机关要提前把好这道关口,确保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第三,要在量刑情节上做好法法衔接。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对被调查人有无法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及酌定从重、从轻情节都要进行审查。对调查部门所提的被调查人构成自首、立功、坦白等情节的,要结合证据状况进行仔细研判,提出明确意见。第四,要在移送程序上做好法法衔接。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衔接办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小组提前介入所提书面意见由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室进行审核,需要补证的,按程序报批后交由调查部门补证。国家监委决定移送的案件,由案件审理室制作《起诉意见书》移交案件监督管理室,再由其出具移送函,连同《起诉意见书》一并移送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准确把握监察机关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的范围,会同审查部门提前做好监察管辖与审判管辖的协调工作,确保移送工作衔接顺畅(陈国猛,2018)。
(二)着力提高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
新时代的纪律建设,要着力提高政治性。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强调党的政治建设是党的根本性建设,决定党的建设方向和效果。党的十八大以来发现的管党治党的所有问题,从本质上看都是政治问题,都是“四个意识”不强的问题,是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的问题。要紧紧围绕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把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出发点与落脚点,作为根本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管党治党中的突出问题,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的“七个有之”问题做出更有针对性的规定,不断完善制度。
新时代的纪律建设,要着力提高时代性。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眼于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做出了一系列新部署。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要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密结合新时代新使命新要求,对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增加相应处分规定,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新时代的纪律建设,要着力提高针对性。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取得卓著成效,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并巩固发展。同时也要清醒地认识到,立案审查的违纪违法案件暴露出的问题仍然不容忽视。要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管党治党的突出问题和监督执纪中发现的新型违纪行为,进一步总结实践经验,凝练为纪律规定,扎紧制度篱笆,促使广大党员明规矩、存戒惧、守底线(马森述,2018)。
(三)完善纪律规章,实现制度的与时俱进,增强纪律建设的规范性
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有纪可依是严明纪律的前提。党内法规建设是纪律建设的重要保证。要扎紧制度的笼子,进一步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让法律制度刚性运行。反腐倡廉法规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取得显著成效,保障和规范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双重职责方面的基础性、主干性法规制度逐步健全完善,对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形成并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面对依然严峻复杂的反腐败斗争形势,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铲除不良作风和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根本上要靠法规制度”,“只有建好制度、立好规矩,把法规制度建设贯穿到反腐倡廉各个领域、落实到制约和监督权力的各个方面,发挥法规制度的激励约束作用,才能筑起遏制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堤坝’”。强调必须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相结合,坚持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相统一,全方位扎紧制度笼子;强调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强调加强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建设,坚决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防止“破窗效应”和“稻草人”现象。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为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指明了方向。
从严执纪,需要把纪律挺在前面,也需要有更加完善的纪律体系,为从严执纪提供坚实的制度基础。没有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制度的笼子就会出现漏洞及监督空白,“牛栏关猫”也就在所难免。面对严峻复杂的反腐败形势,新时代的纪律建设,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不断强化监督,把监督作为第一职责,严格行为规范,强化对违纪违法行为的惩戒,不断规范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规范工作程序,强化内部监督,有效保障党员权利,进一步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要在思想教育、干部管理、监督检查等方面有针对性地建章立制,把制度的篱笆扎得更紧。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指示要求,并将其及时落实到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中,形成一体遵循的行为规范,以永远在路上的恒心和韧劲,一刻不停歇地推进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持续推动形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断取得新成效。
(四)强化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责任,增强纪律建设的专责性
新时代加强纪律建设,迫切需要强化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职能。纪检监察机关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和履行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实行合署办公,既审查违纪问题,又调查违法犯罪问题,既考虑纪的因素,又考虑法的内容,要依托纪检、拓展监察、衔接司法。无论是纪委,还是监委,监督都是第一职责、首要职责。纪检监察机关作为政治机关,监督的定位必然首先是政治监督,监督的重点就是看党的领导是否弱化、党的建设是否缺失、全面从严治党是否有力,就是看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是否落实。纪委的监督、执纪、问责与监察委的监督、调查、处置,既有区别,又有一致性,但根本上统一于如何更好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统一于全面依法治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有很重要的监督职能,是代表党和国家权力机关,依照宪法、监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监督所有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的行为是否正确,确保权力不被滥用。
纪委的监督和监察委的监督在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上是高度一致的,目的都是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防止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高压态势是分层级的,最高层级是惩治犯罪,中间有惩处违法和惩处违纪,还有一个层级就是不让犯错误。不能以单纯办案作为主旨,只管集中打击腐败分子,而不去遏制腐败蔓延的势头,不抓早抓小遏制更多的腐败分子产生。我们一定要加强监督职责,补齐这个短板。作为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政治监督挺在前面,深化构建集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巡察监督于一体的全覆盖监督体系,不断创新监督方式方法,聚焦“关键少数”,聚焦政治生态状况,重点在“常”和“长”上下工夫,全面加强主动监督、日常监督,真正形成监督的高压态势,进一步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真抓真管、严抓严管、善抓善管,切实维护好整片“森林”的肌体健康。
当前,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着眼于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一体推进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国家监察体制和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改革,推动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为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提供有力保证。要承担起“两个维护”政治责任,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进一步完善党领导反腐败工作的体制机制。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探索党长期执政条件下强化自我监督的有效途径。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谋划和推进改革,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实现纪检监察体制改革高质量发展。推进纪检监察机关自身改革,建设让党放心、让人民信赖的纪检监察铁军。
同时要按照中央的要求,努力推进纪检监察工作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要研究思考纪检监察机关内部工作流程再造的问题,建立统一决策、一体化运行的执纪执法权力运行机制,实现执纪审查和依法调查有序对接、相互贯通。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为规范纪委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国家监察委组建后,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总体精神仍然适用,但同时要适应纪法贯通的新要求,考虑各个环节,有哪些可以继续适用,哪些需要修改完善,进一步健全相关工作机制。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发挥好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专责机关作用,既要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之下,挺直腰杆、瞪大眼睛,勇于监督、秉公执纪;又要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下级纪委开展日常监督、处置问题线索等工作的领导。要强化高校、国有企业纪检机构监督作用。深化派驻机构改革,赋予派驻机构监察职能,明确派驻机构监察权限和工作程序,完善地方纪委向同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全覆盖,强化监督职责,发挥“探头”作用。
(五)强化党委的主体责任,增强纪律建设的主体性
各级党委必须找准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定位,切实肩负起加强纪律建设的主体责任,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管党治党是政治责任,是党委的主体责任。2018年10月实施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失职由原来的工作纪律调整到政治纪律,目的是坚持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促使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保证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到实处。将履行“两个责任”上升到政治纪律层面,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有力保障。
党章明确地规定了强化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强调对党的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要不断完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也明确规定,落实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要强化责任追究党委的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党内监督条例也有相关的规定,都明确规定了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的责任,问责条例也有明确的要求。当然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不仅仅是书记一个人的责任,它是整个党委班子党组成员,是每一个人的共同责任,也就是说班子成员和党组成员每一个人都负有各自的主体责任,每一个人都担负着主体责任。
党面临的形势越复杂、肩负的任务越艰巨,就越要加强纪律建设。要求各级党委落实主体责任,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立起来,就要扎紧党纪党规篱笆,把领导干部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严起来,就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切实抓好对党员干部日常的教育、监督和管理,发现违纪违规苗头马上去管,触犯了纪律就及时处理;执行到位,就要领导和督促纪委,切实加强监督执纪问责,把执行纪律抓细抓实,使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要盯住“关键少数”,切实加强党内监督,把党内监督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党委主要负责人作为加强纪律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坚持原则、敢抓敢管,带头严格遵守纪律,在落实责任上把自己摆进去,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承诺,变成实实在在的严明纪律的行动(原晓红,2015)。
履行主体责任,要继续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切实加强作风建设。中国共产党来自人民、植根人民、服务人民,一旦脱离群众,就会失去生命力。加强作风建设,必须紧紧围绕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增强群众观念和群众感情,不断厚植党执政的群众基础。凡是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都要严肃认真对待,凡是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都要坚决纠正。坚持以上率下,巩固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继续整治“四风”问题,坚决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赵乐际,2018)。深化政治巡视,坚持发现问题、形成震慑不动摇,建立巡视巡察上下联动的监督网。
党委要加强纪律教育,使铁的纪律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党的纪律是外在的强制性约束,更是发自内心的自觉尊崇。加强纪律教育,关键是提高针对性和实效性,真正做到入脑入心,把守纪律讲规矩变成一种习惯、一种觉悟。要创新教育方式,既要把遵守纪律与党性宗旨、理想信念的关系讲清楚,要大力发挥先进典型的引领示范作用,也要发挥警示教育的作用。党员干部应摒弃“看戏”心态,从中汲取教训,防患于未然。只有把纪律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才能把共产党员“理想+纪律”的“真正优势”发挥出来。
(六)保持反腐败高压态势,增强纪律建设的保障性
人民群众最痛恨腐败现象,腐败是中国共产党面临的最大威胁。只有加强纪律建设,以反腐败永远在路上的坚韧和执着,深化标本兼治,为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提供坚强的纪律保障,才能跳出“历史周期率”。要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坚决防止党内形成利益集团。完善市县党委巡察制度,加大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力度。继续紧盯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着力解决选人用人、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出让、房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支出等方面的腐败问题,不断增强震慑遏制作用。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特别是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区域性腐败和领域性腐败交织、用人腐败和用权腐败交织、“围猎”和甘于被“围猎”交织等问题依然突出,全面从严治党依然任重道远。反腐败是一场输不起的斗争,决不能半途而废、功亏一篑,必须坚定不移、精准有序,更有效地遏制增量,更有力地削减存量,夺取反腐败斗争的压倒性胜利(赵乐际,2018)。
国际追逃追赃不停步,不管腐败分子逃到哪里,都要缉拿归案、绳之以法。“老虎”露头就要打,“苍蝇”乱飞也要拍。要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严厉整治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要把扫黑除恶同反腐败结合起来,既抓涉黑组织,也抓后面的“保护伞”。重点整治侵害群众利益的“蝇贪”。把惩治“蝇贪”同扫黑除恶结合起来,坚决查处涉黑腐败,坚决惩治放纵、包庇黑恶势力甚至充当“保护伞”的党员干部,以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扎实成效取信于民。
(七)严格执纪,精准问责,增强纪律建设的严肃性
制定纪律就是要执行的,法规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执纪必严、违纪必究,是全面加强纪律建设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遵守党的纪律是无条件的,要说到做到,有纪必执,有违必查”,“纪律面前一律平等,党内不允许有不受纪律约束的特殊党员”。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成效卓著,一个极其重要的经验就在于紧紧抓住了加强纪律建设这个治本之策。
党的纪律是自觉的纪律,又是铁的纪律。90多年来,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能够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一条重要经验就是把反映全党统一意志的铁的纪律变为广大党员的自觉行动,同时充分运用党的纪律,对违反党章和各项党内法规、损害党和人民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处置和纠正。要认真学习党章党规党纪,把党的纪律和规矩刻印在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心上。纪律建设,要强化纪律执行。明制度于前,重威行于后。要说到做到,有纪必执,有违必查,不能把纪律作为一个软约束或是束之高阁的一纸空文。党员干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越界、不越轨、不越底线。严守纪律、严明规矩,各级党组织必须十分明确地强调、十分坚定地执行,各级领导干部更应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如果管党不力、治党不严,纪律松弛、组织涣散,正气上不来、邪气压不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党内突出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解决,那么中国共产党迟早会出大问题。
抓纪律建设,抓住主体责任就是抓住了牛鼻子。主体责任到位,纪律建设就抓得起来,全面从严治党才有保证。要紧紧咬住“责任”二字,从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到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只是字面上的变化,更是实践的发展、认识的深化。党章修正案规定,强化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要求党组“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这就从党章层面明确了管党治党主体责任——从党中央到省市县党委,从中央部委、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到基层党支部,都要负起主体责任,绝不能当“甩手掌柜”。2016年7月实施的《问责条例》,明确了问责的对象、内容和方式方法,为强化问责提供制度利器,要继续贯彻落实。要从中央部委和省一级抓起,通过约谈督促、报告工作、严肃问责等方式,一级抓一级,层层传导压力,督促党组织切实担负起管党治党政治责任。
各级党委、党组和领导干部既是党内监督的对象,也是管党治党的主力,不能当老好人,要扛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拿起党的纪律武器,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各级纪委要立足本职抓纪律,发挥党内监督专责机关作用,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对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从严治党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对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责、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力、选人用人问题突出、腐败问题严重、不作为乱作为的,要敢于问责、曝光典型问题;对该问责而不问责的,也要严肃问责。
(八)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增强纪律建设的目的性
党要管党必须从党内政治生活管起,从严治党必须从党内政治生活严起。开展严肃认真的党内政治生活,既是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也是保持马克思主义政党先进性、纯洁性的根本要求,还是开展纪律建设的根本目的。当前,党内政治生活状况发生了积极变化,但是仍存在一些亟须解决的突出问题。要紧紧围绕保证全党服从中央、坚持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这一党的政治建设首要任务,严格执行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加强对党内政治生活状况、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情况、民主集中制等各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遵守党章党规,坚决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紧盯“关键少数”,督促各级领导干部自觉加强党性锻炼,把对党忠诚、为党分忧、为党尽职、为民造福作为根本政治担当,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政治能力。严格请示报告制度,做到步调一致、令行禁止。
要把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作为全面从严治党、加强纪律建设的基础工作,加强监督检查,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遵守党章党规,健全完善党内政治生活制度,用好组织生活这个重要载体,认真落实“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谈心谈话等制度,经常开展专题党日活动、政治家访。要紧盯“关键少数”,督促各级领导干部自觉加强党性锻炼,使党内政治生活真正成为锤炼党性的“大熔炉”。
要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无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七个有之”有的放矢,有着很强的现实针对性。要防范和解决党内政治生活中的突出问题,对“七个有之”问题高度警觉,坚决清除对党不忠诚不老实、阳奉阴违的两面人、两面派,坚决同危害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行为做斗争;坚决反对和纠正个人主义、分散主义、自由主义、本位主义、好人主义,对结党营私、拉帮结派、搞圈子文化、码头文化的严肃查处、决不姑息;坚决防止党内形成利益集团攫取政治权力,坚决防止山头主义和宗派主义危害党的团结、破坏党的集中统一。
要涵养政治文化。要着眼实际,发展积极健康的党内政治文化,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自觉树立新时代共产党人价值观,修好共产党人的“心学”。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革命精神,推进廉政文化建设。要注重家风建设,促进领导干部严家教正家风。要实施“政治生态‘净土’行动”,坚决抵制和反对庸俗关系学、官场术、“潜规则”,深入整治圈子文化和好人主义,自觉抵制商品交换原则对党内生活的侵蚀,以良好政治文化涵养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全面净化党内政治生态是新形势下管党治党、加强纪律建设的关键。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就是着眼长远的战略考量。要完成重构政治生态的任务,必须在拔“烂树”的同时,着力治“病树”、正“歪树”,不断净化“森林”。只要我们坚持用纪律的尺子丈量党员干部的行为,发现苗头就及时提醒,触犯纪律就及时处理,把纪律管到位、严到份,“烂树”“病树”“歪树”就必将减少,政治生态就会往好的方面发展。要整体把握地区、部门、单位的政治生态状况,注重动态分析判断,聚焦政治立场、政治原则、政治担当和政治纪律,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弘扬忠诚老实、公道正派、实事求是、清正廉洁等价值观。严把选人政治关、廉洁关、形象关,严密防范和严肃查处拉票贿选、破坏选举等行为。将选人用人情况作为日常监督、巡视监督、派驻监督重点,扎实做好基础工作,动态更新重点岗位一把手和后备干部廉政档案资料库,把好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关,确保落实好干部标准、树立正确用人导向。
(九)深化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增强纪律建设的系统性
“三不机制”,是一个力求标本兼治的过程,也是对反腐败工作的长期规划。形成“三不机制”,是在研究腐败发生内在机理基础上提出的有效对策,也是增强党的纪律建设整体性、系统性的迫切需要。要坚定信心决心,保持高压态势,加大惩治力度,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深化标本兼治,总结审查调查、巡视巡察中发现的体制机制问题和制度漏洞,推动完善相关党内法规,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推动各地区各部门改革体制机制、健全规章制度,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通过深化改革和完善制度切断利益输送链条,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加强思想道德和党性教育,坚定理想信念宗旨,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增强“四个自信”,解决好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这个“总开关”问题,增强不想腐的自觉。
(十)建设廉洁政治,增强纪律建设的前瞻性
“建设廉洁政治”是我们党一以贯之的政治追求。早在1941年,我们党在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里就明确提出要“厉行廉洁政治”。1947年10月,毛泽东同志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中,把“肃清贪官污吏,建立廉洁政治”作为党的一条重要政策。1989年9月,邓小平同志明确提出,在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要反对腐败,搞廉洁政治。1993年8月,江泽民同志在十四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我们要善于总结经验,反对腐败,搞廉洁政治。”2005年1月,胡锦涛同志在十六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上的讲话中重申要建设廉洁政治。十八大报告进一步指出,“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是人民关注的重大政治问题”,并提出要 “做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明确“建设廉洁政治”的战略目标,使中国共产党政权建设的方向更加明确,有利于我们以更高的站位、更宽的视野、更大的力度推进党和国家各项工作,也更加彰显了中国共产党的政治追求与政治决心。
“建设廉洁政治”始终是中国共产党不懈的追求。始终不懈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既是确保党始终保持先进性与纯洁性的重要途径,也是建设廉洁政治的重要政治保证。90多年来,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适应不同时代执政的内外环境,中国共产党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不断深化对纪律建设特点和规律的认识,探索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廉洁政治建设道路,为党和国家各项事业持续发展进步提供了坚实保障。面向未来,我们要继续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使纪律严起来、立起来,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为实现廉洁政治,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营造风清气正、海晏河清的良好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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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作者简介:吴戈,现任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副院长、中央民族干部学院等院校兼职教授。研究方向:廉政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反腐败理论与实践、党内法规、全面从严治党理论与实践等。
[2]出自毛泽东1948年11月11日电文《再有一年左右时间即可从根本上打倒国民党》,原文是“军队向前进,生产长一寸,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见《毛泽东文集》第5卷,1996:1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