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2 商业汇票向银行贴现

1.业务概述及账务处理

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贴现,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 (即扣除贴现息后的净额),财务会计应当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贴现息金额,借记“经营费用”等科目;按照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应收票据”科目 (不附追索权) 或“短期借款”科目 (附追索权)。预算会计应当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经营预算收入”等有关科目。附追索权的商业汇票到期未发生追索事项的,按照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财务会计应当借记“短期借款”科目,贷记“应收票据”科目。预算会计不需要做账务处理。商业汇票向银行贴现的账务处理如表1-31所示。

表1-31 商业汇票向银行贴现的账务处理

2.案例解析

【例1-31】 2 × 19 年3 月5 日,某事业单位持未到期面值为10 000 元的商业汇票向银行贴现,到期日为2 ×19 年5 月4 日,不附追索权,按7.2%的贴现率贴现。该业务账务处理如下。

贴现天数为60 天。

贴现利息 =10 000 × 60 × 7.2 % ÷ 360 =120 (元)

实付贴现金额 =10 000-120 =9 880 (元)

财务会计:

借:银行存款                    9 880

经营费用                     120

贷:应收票据                   10 000

预算会计:

借: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9 880

贷:经营预算收入                  9 880

若上述贴现附追索权, 则账务处理如下。

财务会计:

借:银行存款                    9 880

经营费用                     120

贷:短期借款                   10 000

预算会计:

借: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9 880

贷:经营预算收入                  9 8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