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检察机关在合规考察程序中坚持了一种“放过企业,也放过企业家”的改革思路。这在轻微单位涉罪案件中或许具有可行性。但在企业涉嫌重大犯罪的案件中,只能采取分案处理的程序安排,确保单位与责任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