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辩护律师职业伦理的一般问题

一、辩护律师的法定职责

辩护律师职业伦理是在辩护律师法定职责的基础上形成的。考诸世界设立辩护制度的国家,辩护律师的法定职责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一是实现被追诉人的辩护权;二是防止国家公权力滥用;三是防止冤假错案。

(一)实现被追诉人的辩护权

实现被追诉人的辩护权是辩护律师最基本的法定职责。

1.是现代法治的要求

现代刑事诉讼模式之下设定的刑事辩护律师角色,就是为了确保被告人的辩护权得以实现,设立辩护律师制度的逻辑起点和终点都是实现被追诉人的辩护权。

当面临不利指控时,辩护是人之本能反应,是最质朴的自然法则。现代法治在程序和实体上的复杂性、专业性,是普通公民所不能完全把控的,被追诉人或许被限制人身自由,或有其他因为涉嫌犯罪而被限制的权利,因此其自行行使辩护权的能力是有限的,赋予律师独立的辩护权利以帮助被追诉人实现辩护权,是公民享有辩护权的内在应有之义。律师帮助权也是法治国家宪法普遍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

2.维护被追诉人的主体地位

主体与客体是相对应的概念,主体地位指的是行为人对诉讼活动的主导性,体现为享有一系列程序权利以及对诉讼活动的话语权;客体地位指的是行为人在诉讼活动中是被支配的对象,是没有话语权的被动的结果承受者。

现代刑事诉讼文明发展史也是被追诉人从客体走向主体的历史。被追诉人的主体地位是公民拥有辩护权的标志。辩护律师确保被追诉人实现辩护权的根本就是避免被追诉人在诉讼中毫无话语权,沦为指控证据之源。被告人主体性地位体现在无罪推定原则的国际共识;体现在刑事诉讼中国家承担证明公民有罪的证明责任,公民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证明责任;体现在被追诉人享有一系列程序权利。为实现这些目的在法律上专设辩护律师角色,赋予其法定职责,监督国家作为追诉方以合法的程序、以达到法定证明标准的证据,完成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

(二)防止国家公权力滥用

这是律师法定职责在维护程序正义上的体现。从追诉者的角度审视,辩护律师的法定职责是防止国家公权力在追究犯罪过程中滥用。

1.是国家理性的体现

一个国家的刑事诉讼从惩罚犯罪这一单一价值诉求到保障人权与惩罚犯罪的多元价值诉求,标志着国家惩罚犯罪的活动走向理性——即便是惩罚犯罪也不可纵容公权力滥用。

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在不能认定或者尚未经过法定程序认定被告人有罪之前,与其说辩护人是为“坏人”代言,不如说辩护人是与强大国家权力针锋相对的“正义化身”——防止国家公权力滥用。公权力具有天然的扩张本性,如果没有制约会不断突破底线,直至将全体国民推定为犯罪嫌疑人来管控。诉讼文明的发展成果正是认清了公权力这一特质,法治国家开始建构律师制度,从制度上赋予辩护律师监督国家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依法行使国家公权力的职责。

2.维护被追诉人的程序权利

无罪推定原则之下,在国家对一个公民发动的刑事追诉中,辩护律师是与强大国家权利针锋相对的“正义化身”——当然,这里的“正义”指的是“程序正义”。即便是有录像公开显示证明,或者众目睽睽之下实施犯罪行为,“犯罪分子”一旦面临国家公权力的刑事追诉,便在程序意义上享有宪法赋予的人权保障。国家需要保护被追诉人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享有的程序权利。在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冲突中,如果是严重侵犯人权的程序违法,比如刑讯逼供,在价值排序上,宁舍实体正义也要保程序正义,宁可放纵犯罪也要维护程序正义,这是因为放纵公权力滥用的危害远远大于放纵一次犯罪的危害,这个认知已经是现代法治理念的国际共识。

3.维护全体国民的权利

犯罪行为可以发生在任何地方,从这个意义上讲,每一个公民都有可能成为潜在的被怀疑对象。当国家启动对一个刑事犯罪的调查时,被怀疑的每一个公民,都应受到程序正义的保护。辩护律师的职责是防止公权力滥用,促使国家公权力理性地对待每一位犯罪嫌疑人,这意味着不仅仅是为了眼前的委托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是为了未来的委托人以及所有公民。

(三)防止冤假错案

如果说防止国家公权力滥用,维护国家追诉公民犯罪中的程序正义是辩护律师制度存在的基础,那么,防止冤假错案就是辩护律师制度追求的最高境界。

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犯罪,也需要辩护律师去维护程序正义,也需要辩护律师的参与,确保国家公权力在追诉活动中的理性。这是律师制度存在的基础。

对于冤假错案,在任何一个国家都是其司法制度无法承受之重。防止冤假错案是辩护律师维护公民人权,实现社会正义的最高境界。冤假错案是国家侵犯人权中最为严重的一种,特别是错抓犯罪嫌疑人,让真正的犯罪人逍遥法外,这是最严重的侵犯人权的情形。防止冤假错案,以及在纠正冤假错案的重大事件中,都有辩护律师的身影,辩护制度以及辩护律师在防止冤假错案中起着令人瞩目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