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沉默的代价:米兰达规则妨碍警察执法效果问题实证研究
- 刘方权 陈晓云编译
- 2800字
- 2025-03-28 20:33:45
概述
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4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历史上最为著名的刑事判决5,正是在该案判决中明确了警察审讯犯罪嫌疑人时的具体要求。除了其他内容之外,该判决要求警察审讯时必须告知犯罪嫌疑人有保持沉默的权利,以及警察只有在犯罪嫌疑人放弃这些权利之后才能开始进行审讯。从1966 年联邦最高法院作出该判决以来,其所确立的规则对警察审讯效果的影响问题就时不时地被人们提及。就在该判决作出之后不久,即有众多研究者试图通过实证研究来为这一问题提供一个答案。6 但是,研究者们对这一问题的兴趣很快即告消失,此后数十年间与此相关的实证研究几乎没有。
在“实证研究的荒漠”中7,我们对于米兰达案判决之后不久的警察究竟如何审讯几乎一无所知,比对今天的警察如何审讯了解更少。有多少犯罪嫌疑人放弃了他们的米兰达权利? 有多少犯罪嫌疑人作出了供述? 犯罪嫌疑人供述之于起诉结果的重要程度如何? 即使是那些最为见多识广的观察者们,对这些根本性问题也只能推测。一些审慎的研究者意识到对这一问题深入研究的必要性。这一方面最好的例子是此前乔治·托马斯(George Thomas)教授题为关于米兰达需要“更多(更好)的经验性证据”的文章。8 在该文中,乔治·托马斯教授认为:“直到20世纪70年代中期,米兰达案判决对警察执法实践的影响问题似乎无人关注,……这一问题本应是关于米兰达规则争议的核心。”9然而,主流的法学研究者们并非都如乔治·托马斯教授一样审慎,关于警察审讯他们所给出的更多的是与普通大众所了解的一样,泛泛而谈。例如,一本全美主流刑事程序法教科书即认为“那些得到了米兰达警告的被告人很少要求律师帮助” ,“警察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米兰达警告之后的审讯中所获得的供述,在数量上与米兰达案判决之前一样多”。10 其他一些知名学者也曾经提出过类似的观点。11 这些观点通常被用来论证米兰达案判决并未影响刑事案件侦查和起诉结果之类的主张。同样常见的是,这些观点通常都是以一些模糊的、而不是精确的语言来表达。例如,那些认为犯罪嫌疑人很少要求律师帮助的人,很少有人能够回答,究竟是所有案件的1% ,还是30%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过审讯时需要律师帮助的要求?
对警察审讯这一问题的无知,导致了公共政策上的严重分歧,联邦最高法院现在将米兰达规则定位为一种“预防性”规则,而不是宪法性要求。12 根据这一观点,米兰达规则的正当性在于成本——收益分析时,对警察审讯效率降低所带来的成本,与保障犯罪嫌疑人不受警察暴力侵犯所带来的收益之间的权衡。13虽然这一规则(米兰达规则)的正当性完全建立在实用主义的基础之上,令人奇怪的是,我们对于米兰达案判决对现实世界的影响却几乎一无所知。没有经验性信息为基础,联邦最高法院又怎么能够确认米兰达规则达成的这一平衡不是(或者仍然是)一个正确的选择?
为了解释这些重要问题,我们曾经在犹他州的盐湖城,一个大城市区域进行了一项研究。我们收集了1994年该区发生的200余起案件的警察审讯与犯罪嫌疑人供述相关信息。14本文将展示我们在调查中所获得的,诸如犯罪嫌疑人弃权(米兰达规则上的权利)和供述的频率、警察对米兰达规则的遵守情况,以及供述之于起诉结果的功能等相关数据。文章的第一部分对现有文献进行了简短的回顾,这些文献很好地证明了托马斯教授关于“我们对供述问题知之甚少”的观点。第二部分对本文的研究方法进行了说明。第三部分是我们的研究发现。其中第一小节对警察审讯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放弃米兰达规则上的权利,以及警察获得的犯罪嫌疑人的归罪性陈述等情况进行了大致的评估。我们发现,相当一部分的犯罪嫌疑人根本未接受过警察的审讯(大约有21% ) ,另有相当一部分犯罪嫌疑人根据米兰达规则主张了他们的权利(大约16% ) ,在所有犯罪嫌疑人中,大约只有33%作出了供述。 33%的供述率低于米兰达案判决之前的一些研究发现,也低于在一些没有类似米兰达规则要求的国家所进行的研究发现,从而表明,米兰达规则降低了警察审讯所获得的犯罪嫌疑人供述率。15第二小节对非羁押性审讯等米兰达规则调整范围之外的警察审讯实践情况进行了考察,研究发现,警察为了规避米兰达规则而将羁押性审讯转换为非羁押性审讯等情况在数量上并不显著。第三小节对警察遵守米兰达规则的情况进行了考察,发现警察对米兰达规则的遵守程度有待提高。第四小节对警察掌握的指控证据情况、犯罪嫌疑人前科、对审讯过程录音录像、犯罪嫌疑人的种族、性别、警察的类型等因素对警察审讯效果的影响进行了定量分析。第五小节对犯罪嫌疑人供述对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的影响进行了分析,认为在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情况下,检察官提起指控,以及被告人最终被定罪的可能性更高。文章的第四部分对本文的前述发现之于米兰达规则争议的重要性进行了评估。通过对托马斯教授应对米兰达规则进行更多实证研究之呼吁的延伸,以及对米兰达案判决并未在平衡相互冲突的犯罪嫌疑人个体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尽管这是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以及米兰达规则的拥护者们所承诺的)上获得经验性证成问题的解释为全文进行了总结。
4 384 U. S. 436 (1966).
5 美国律师协会1974年对律师进行的一项调查发现,米兰达案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历史以来影响第三大的判决,仅次于马布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 v. Madison)和美国诉尼克松案(United States v. Nixon),领先于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参见Jethro K. Lieberman, Milestones, 200 Years of American Law: Milestones in Our Legal History, vii (1976)。
6 该项研究成果综述可以参见Paul G. Cassell, “Miranda's Social Costs: An Empirical Reassessment”, 90 Nw. U. L. Rev. 387 (forthcoming 1996)。
7 H. Richard Uviller, Tempered Zeal: A Columbia Law Professor's Year on the Streets with the New York City Police, 198 (1988).
8 George C. Thomas III, “ Is Miranda a Real-World Failure? A Plea for More (and Better) Empirical Evidence”, 43 UCLA L. Rev. 821 (1996).
9 同上引注,第 822 页; 还可参见 Lawrence S. Wrightsman & Saul M. Kassin, Confessions in the Courtroom, ix (1993) (“由于一些不为我们所知的原因,供述证据一直以来都是几乎为心理学家和其他社会科学家所完全忽视的主题”); Richard A. Leo, “Police Interrogation and Social Control”, 3 Soc. &Legal Stud. 93, 98 (1994) (“对羁押审讯期间究竟发生了什么我们几乎一无所知”)。
10 Wayne R. LaFave & Jerold H. Israel, Criminal Procedure § 6. 5(c), at 484 (1984 & Supp. 1991).
11 参见Jerome H. Skolnick & James J. Fyfe, Above the Law: Police and the Excessive Use of Force 58 (1993) (指出犯罪嫌疑人“经常放弃其保持沉默的权利”); Christopher Slobogin, Criminal Procedure:Regulation of Police Investigation 347 (1993) (“在许多司法管辖区,米兰达规则对供述率几乎毫无影响,犯罪嫌疑人对米兰达警告通常并不关注”)。
12 参见Davis v. United States, 114 S. Ct. 2350, 2355 (1994) (米兰达规则“本身并非第五修正案禁止强制供述的要求,只有诉诸预防性目的时其才具有正当性”)。参见Joseph Grano, Confessions, Truth, and the Law 173-98 (1993) (解释了米兰达规则的“次宪法性地位”[subconstitutional status])。
13参见New York v. Quarles, 467 U. S. 649, 657 (1984) (该案判决认为,基于“公共安全”的审讯不适用米兰达规则,因为在类似情形下,“消除对公共安全的威胁重于对第五修正案下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特权的预防性保护需要”)。
14基于行文便利的需要,在未讨论具体统计数据时,本文对“供述”一词都是在广义意义上使用,包括所有形式的归罪性陈述。
15在达成这一结论过程中,我们还将回应托马斯教授的供述的“稳定状态”(steady state)理论,在一篇针对拙文的富有洞见的文章中,托马斯教授对这一理论进行了解释。参见George C. Thomas III, “Plain Talk About the Miranda Empirical Debate: A ‘Steady-State’ Theory of Confessions”, 43 UCLA L. Rev. 933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