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处方常识

一、处方的概念

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二、处方性质

1.法律性

处方是追查医师或药剂人员法律责任的依据。

2.技术性

开具和调配处方者都必须是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开具和调配过程表现出处方的技术性。

3.经济性

作为患者用药报销、医院预算及采购的依据。

三、处方分类

1.处方按其性质,分为3种,即法定处方、医师处方和协定处方。

(1)法定处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标准收载的处方,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2)医师处方:是医师为患者诊断、治疗和预防用药所开具的处方。

(3)协定处方:关键点-每个医院的协定处方仅限于在本单位使用,不得在其他任何医院之间互相交流使用。

2.处方按用纸分类

(1)普通处方用纸为白色。

(2)急诊处方用纸为淡黄色,右上角标注“急诊”。

(3)麻醉药物和第一类精神药物处方用纸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物处方用纸为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

(4)儿科处方用纸为淡绿色,右上角标注“儿科”

四、处方格式

1.前记

包括机构名称,费别(支付与报销类别),患者情况,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麻醉药物和第一类精神药物处方还应包括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

2.正文

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物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后记

有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药物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

五、处方书写

1.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物缩写名称或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的字句。

5.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6.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7.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8.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物名称之前写明。

9.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10.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11.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画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2.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