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产公司的经理来找过我。
说老街改造留下的纪念墙涉及一项重点文物,要重新由政府收回加工。但是当年唯一没有在同意书上面签字的人只有我。也就是说我依然拥有这座纪念墙的无限产权。
我说我当时只是没有接受赔偿,事情就不了了之。
因为里面是文物,所以往明了说,当年的拆迁是违规的。往暗了说,如果有一人不同意拆,这个同意书是可以作废的。所以大家想把当年的“同意拆除”改成“继续修复”。
明明只剩了一堵墙,却还要打着继续修复的幌子,这明摆着是替领导甩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