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厂房、仓库装修防火(略)

第六节 特别场所装修防火

建筑内部装修不应擅自减少、改动、拆除、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疏散走道和防火分区、防烟分区等。

建筑内部消火栓箱门不应被装饰物遮掩,消火栓箱门四周的装修材料颜色应与消火栓箱门的颜色有明显区别或在消火栓箱门表面设置发光标志。

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顶棚、墙面不应采用影响人员安全疏散的镜面反光材料。

特别场所装修防火见表2-10-5。

表2-10-5 特别场所装修防火

(续)

无窗房间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A级外,应在《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2017)中表5.1.1、表5.2.1、表5.3.1、表6.0.1和表6.0.5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级。

经常使用明火器具的餐厅、科研试验室,其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A级外,应在《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2017)中表5.1.1、表5.2.1、表5.3.1、表6.0.1和表6.0.5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级。

照明灯具及电气设备、线路的高温部位,当靠近非A级装修材料或构件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与窗帘、帷幕、幕布、软包等装修材料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灯饰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材料。

建筑内部的配电箱、控制面板、接线盒、开关、插座等不应直接安装在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上;用于顶棚和墙面装修的木质类板材,当内部含有电器、电线等物体时,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材料。

当室内顶棚、墙面、地面和隔断装修材料内部安装电加热供暖系统时,室内采用的装修材料和绝热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当室内顶棚、墙面、地面和隔断装修材料内部安装水暖(或蒸汽)供暖系统时,其顶棚采用的装修材料和绝热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其他部位的装修材料和绝热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且尚应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有关公共场所的规定。

建筑内部不宜设置采用B3级装饰材料制成的壁挂、布艺等,当需要设置时,不应靠近电气线路、火源或热源,或采取隔离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