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节 员工持股平台

一、关注要点

在招股说明书中,经常见到员工通过平台间接持有主体公司的股权,该种形式的平台可称为员工持股平台。科创板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的要求如下:

(一)工会及职工持股会持股的规范要求

考虑到对发行人控股权权属清晰的发行条件要求,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存在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情形的,应当予以清理。对于间接股东存在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情形的,如不涉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各级主体,发行人不需要清理,但应予以充分披露。对于工会或职工持股会持有发行人子公司股份,经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后认为不构成发行人重大违法违规的,发行人不需要清理,但应予以充分披露。

(二)自然人股东人数较多的核查要求

对于历史沿革涉及较多自然人股东的发行人,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当核查历史上自然人股东入股、退股(含工会、职工持股会股权清理等事项)是否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履行了相应程序,入股或股权转让协议、款项收付凭证、工商登记资料等法律文件是否齐备,并抽取一定比例的股东进行访谈,就相关自然人股东股权变动的真实性、所履行程序的合法性,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情形,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发表明确意见。对于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的,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就相关纠纷对发行人控股权权属清晰稳定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发行人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股份公司的,中介机构应以有权部门就发行人历史沿革的合规性、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等事项的意见作为其发表意见的依据。

(三)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要求与核查要求

发行人首发申报前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符合的要求。发行人首发申报前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应当体现增强公司凝聚力、维护公司长期稳定发展的导向,建立健全激励约束长效机制,有利于兼顾员工与公司长远利益,为公司持续发展夯实基础。原则上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是发行人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并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得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二是参与持股计划的员工,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不得利用知悉公司相关信息的优势,侵害其他投资者合法权益。员工入股应主要以货币出资,并按约定及时足额缴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员工以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的,应提供权属证明并依法评估作价,及时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三是发行人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可以通过公司、合伙企业、资产管理计划等持股平台间接持股进行,并建立健全持股在平台内部的流转、退出机制,以及股权管理机制。参与持股计划的员工因离职、退休、死亡等原因离开公司的,其间接所持股份权益应当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的章程或相关协议约定的方式处置。

员工持股计划符合以下要求之一的,在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时,按一名股东计算;不符合下列要求的,在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时,穿透计算持股计划的权益持有人数。(1)员工持股计划要遵循“闭环原则”,员工持股计划内的人员所持股份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转让,并承诺自上市之日起至少有36个月的锁定期。在发行人上市前及上市后的锁定期内,员工所持相关权益拟转让退出的,只能向员工持股计划内员工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员工转让。锁定期后,员工所持相关权益拟转让退出的,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章程或有关协议的约定处理;(2)倘若员工持股计划未按照“闭环原则”运行,员工持股计划应适用于公司员工,并应依法设立、规范运行,且已经在基金业协会依法依规备案。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构成、是否遵循“闭环原则”、是否履行登记备案程序、股份锁定期等内容。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当对员工持股计划是否遵循“闭环原则”、具体人员构成、员工减持承诺情况、规范运行情况及备案情况进行充分核查,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对于员工持股计划的豁免。根据《科创板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对于发行人没有或难以认定实际控制人的,为确保发行人股权结构稳定、正常生产经营不因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而受到影响,要求发行人的股东按持股比例从高到低依次承诺其所持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直至锁定股份的总数不低于发行前A股股份总数的51%。位列上述应予以锁定51%股份范围的股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上述锁定36个月的规定:员工持股计划内的持股人;持股5%以下的股东;非发行人第一大股东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其中,“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股东”是指符合《私募基金监管问答——关于首发企业中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认定标准》的创业投资基金。

二、案例解读

(一)晶丰明源(闭环运作)

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丰明源”)成立于2008年10月,是国内领先的模拟和混合信号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之一,在通用LED(发光二极管)照明、高性能灯具和智能照明驱动芯片技术方面和市场方面均处于领先水平。

上海晶哲瑞作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主体,其合伙协议约定了合伙人出资份额的流转与退出机制,其运作符合“闭环原则”;上海晶哲瑞是以公司核心员工为主组成的持股平台,除间接合伙人李建华、胡黎琴、秦岌等人未在公司处任职外,其他自然人合伙人均在公司任职。上交所在发行人问询中要求发行人补充:员工持股计划中,上海晶哲瑞已建立的员工持有的相关出资份额的流转、退出机制和出资份额管理机制是否符合《科创板审核问答》中关于“闭环运作”的规定,如不符合,请穿透计算股东人数并在招股说明书补充披露。

根据《上海晶哲瑞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及相关附属文件(以下统称“合伙协议”)以及上海晶哲瑞出具的承诺函,公司现行员工持股计划已建立的员工持有的相关出资份额的流转、退出机制和出资份额管理机制符合《科创板审核问答》中关于“闭环运作”的规定条件,公司现有员工持股计划是按照“闭环原则”在运行,具体如下:根据公司现有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出具的确认函,持股员工知悉并自愿遵守合伙协议的各项约定,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虚假陈述、出资不实、股权管理混乱等情形。同时,秦岌、李建华、胡黎琴、胡黎瑛也已做出承诺,其通过宁波沪蓉杭作为上海晶哲瑞有限合伙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期间,自愿遵守员工持股计划设定的相关出资份额的流转、退出机制和出资份额管理机制。由此,秦岌等4人通过宁波沪蓉杭成为上海晶哲瑞有限合伙人的情形不会影响员工持股计划已建立的相关出资份额的流转、退出机制和出资份额管理机制的执行,其员工持股计划符合“闭环原则”所规定的条件。

(二)上海美迪西(非闭环运作)

上交所在问询中要求发行人补充披露员工持股计划是否遵循“闭环原则”,是否履行登记备案程序,股份锁定期是否符合要求。

发行人回复:上海美迪西员工持股计划未执行“闭环原则”。员工持股平台未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未委托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须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公司员工持股平台美熹投资、美澜投资、美劲投资所持股份的锁定期为12个月,美甫投资所持股份的锁定期为36个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案例点评

遵循“闭环原则”有助于股权激励对象较多的公司有效规避实际受益股东人数超限的问题,稳定公司登陆科创板前后的股权结构。要准确把握“闭环原则”操作要点:

一是员工持股计划内人员所持股份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转让,并承诺自上市之日起至少有36个月的锁定期。为使员工持股计划遵守锁定期要求,可以采取独立承诺函的形式,由持股平台出具承诺保障上述锁定期;或者以持股平台合伙协议的形式,由各合伙人在对持股平台存续期及转让平台份额限制进行明确约定;或者以股东大会决议的形式,持股平台做出需遵守锁定期的承诺。

二是发行人上市前及上市后的锁定期内,员工所持相关权益拟转让退出的,只能向员工持股计划内员工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员工转让。锁定期内,员工所持权益拟“转让退出”的(包括合伙人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需要退出的情形,以及在职员工主动退出股权激励的情形),权益的受让方只能是公司的员工。为保证权益流转的可控性,可以约定由发行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或持股平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指定受让该权益的员工。需要注意的是,锁定期内员工持有的权益拟转让退出的,应当、只能、必须转让给员工持股计划内的员工或符合条件的其他员工,而不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转让给员工持股计划内的员工或符合条件的其他员工。

三是锁定期满后,员工所持相关权益拟转让退出的,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章程或有关协议的约定处理。股份锁定期满后,公司的股份已经充分流通,可不再对持股平台的权益受让方范围设置强制约束,允许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章程或有关协议的约定转让。为保持员工持股平台股权结构的纯粹性,更有利于激励效果的实现,强化对员工持股平台的控制,减少股权纠纷,在股份锁定期满之后,最好约定持股平台的权益流转受让方仍限于公司员工范围内。

“闭环原则”并非员工持股计划必须遵循的强制性规范,仅仅是员工持股计划穿透计算的原则。如果员工持股计划由员工参与,依法设立、规范运行,并且已经在基金业协会依法依规备案,那么也可以将员工持股计划按一名股东计算。员工持股计划不符合“闭环原则”,并不必然影响公司上市,只是在计算股东人数时应穿透至作为激励对象的员工。如公司股东穿透计算的总体结果(包括但不限于员工持股计划的穿透计算)不超过200人,则对公司上市不会产生影响。“闭环原则”要件中,只有“上市前已遵循内部转让规则”系基于过往事实的核查,其余要件均系面向未来的安排与承诺。因此,在经核查确认上市前已遵循内部转让规则的情形下,公司与员工持股平台可以对未来安排与承诺做出选择,比如员工持股平台希望上市锁定期短于3年,则可主动选择不适用“闭环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