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登陆科创板:科创企业上市指引与案例解析
- 朱英娴 杜嘉诚
- 11字
- 2025-03-28 20:57:19
第四章 发行上市条件审核
第一节 科创板发行条件审核
一、主体资格
科创板拟上市企业应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科创板发行条件审核重点关注拟上市企业持续经营能力,而非持续盈利能力。所谓持续经营是指企业法人的经营活动会延续下去,在可以预见的未来,不会遭遇清算、解散等变故而不复存在。我国主板市场一直以来都将企业可持续盈利能力作为能否发行上市的最重要的审核标准,持续盈利能力作为隐形指标如同套在拟上市企业头上的“紧箍咒”,构成其上市发行的一大阻碍。作为一项会计指标,持续盈利体现的是过去的经营成果,不代表未来成长,况且盈利指标容易加工粉饰,而科创企业定位在创新,核心在于关键技术,研发成本高,具有高度成长性。许多科创企业选择战略性亏损(如特斯拉、亚马逊),再者这类企业之所以要申请上市,本来就是为了能从资本市场获得融资支持,进而突破发展中资金瓶颈的制约。因此,在科创板发行条件审核中应舍去盈利指标。
二、财务规范
在财务规范方面,科创板拟上市企业要做到以下两点:一是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须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须公允地反映自身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二是内部控制制度须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三、业务完整
科创板拟上市企业须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一是资产完整,在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方面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自身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二是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三是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两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四是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方面的重大权属纠纷,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及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也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相对于主板、创业板对发行人相关同业竞争的零容忍,科创板的要求是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同业竞争属于发行人独立性问题,而评价同业竞争是否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核心是,同业竞争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持续经营能力。《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41号准则》)规定,发行人应分析和披露其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如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应当对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做出合理解释,要披露发行人防范利益输送、利益冲突及保持独立性的具体安排等。相比于主板、创业板,科创板规则的创新在于科创板并未完全禁止同业竞争,而是在突出发行人独立性的前提下,允许发行人对同业竞争做出合理解释,如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则不会成为其上市的实质障碍。
对于关联交易,科创板给出的标准是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情形。这表明科创板对待关联交易将采取负面清单的做法,其核查的重点不在于从正面证明关联交易存在的必要性、交易条件的公允性,而是从反面排除那些不符合要求的关联交易。
在发行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的稳定性方面,与其他板块要求发行人报告期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条件相比,科创板将“重大变化”变为“重大不利变化”,这更切合科创板拟上市企业经营团队的实际特点,更清晰地诠释了管理团队稳定不等于不变化,而是强调不能有不利的变化。在界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时,应当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综合两方面因素分析:一是最近两年内的变动人数及比例,在计算人数比例时,以上述人员合计总数作为基数;二是上述人员离职或无法正常参与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是否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以下两种情况原则上不构成重大不利变化:一是变动后新增的上述人员来自原股东委派或由发行人内部培养产生;二是管理层(不包括核心技术人员)因退休、调任等原因发生岗位变化。另外,如果最近两年内发行人的上述人员变动人数比例较大,或上述人员中的核心人员发生变化,进而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应视为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科创板对于股份权属是否清晰有新的界定标准,具体表现在: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位于国际避税区且持股结构复杂并申请在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在对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是否清晰进行界定时,应当对设置此类架构的原因,合法性及合理性,持股的真实性,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是否有各种影响控股权的约定,股东的出资来源等问题进行核查,说明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是否清晰,以及说明发行人如何确保其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允许发行人在上市过程中开展员工持股计划和期权激励计划。员工激励事项在以往上市实践中往往被谨慎、保守对待,企业尽量不在上市前激励或只进行简单的激励,以免在股权是否清晰的界定上节外生枝。而科创板明确允许公司在上市前存在尚未实施完毕的员工持股计划、期权激励计划,并明确规定了该等持股和期权激励计划应当符合的具体条件,使得各方有更明确的标准和预期。
四、规范运作
科创板拟上市企业的生产经营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最近3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最近3年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